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招投标发展历程与法的层级
1782年
英国政府出于对自由 市场的宏观调控,首 先从规范政府采购行 为入手,设立了文具 公用局,作为负责政 府部门所需要公用品 采购的特别机构,此 后,世界上许多国家 陆续成立相关专门机 构并立法,通过法律 确定了招标采购及专 职招标机构的重要地 位。
1809年
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 封投标的法律。认为招标 不仅是服务,对规范行为、 优化采购也意义,因此, 招标投标变由一种交易过 渡为政府强制行为。欧洲 共同体在政府采购上也建 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制度, 法国、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以法律形式对 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 实施和招标机构作出了相 应规定。
地方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令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 财库XXX号
和派出机构
发改投资规XXX号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主管行业领域具 有约束力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职权内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定
名称
举例
法、决议、决定、 条例、办法、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体系的渊源
法律
制定、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表现形式
国家主席令
效力范围
普遍约束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令
普遍约束力
地方性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
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
地方人大公告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部委令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
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结合工作实践,就工程招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作出总结,同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希望引起人们的重视,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健全工程招标市场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工程招标活动积累经验。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前言: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工程招投标市场逐步规范,但也应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1.1行政暗中干预严重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
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而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
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走形式,出现规避招投标和假招标现象。
1.2相关行政监管不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有的甚至还有自己的私利。
一1.3串通投标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
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
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
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作,达到不法的目的。
1.4明招暗定,规避招投标有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实际上是掩人耳目走过场,“明招暗定”。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4•【字号】冀建市[2008]386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08〕38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管理(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资格证书或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二)进入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
(三)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应按成本收取,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价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向中标人或未中标的投标人收取任何服务费。
(四)投标保证金应依法按标准收取和返还。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未中标投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招标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经中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建设
办事平 台” ,招投标管理部 门在线办公 ,在 网上
对 招 标 人 报 送 的报 建 表 、招 标公 告 、备 案 表 、招
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大 幅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
实 行 网上 报 名 。投 标 人 在 网 上投 标 报 名 , 网上 购
专户 ,统一 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只接受投标企业转账 、电汇及 网银支付 。未中标 企业通过 网上银行在规定期限 内按原账 号退还 , 有效 防治投标企业 围标 、陪标 、串标行 为 ,杜绝 了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恶 意 占用企
勘 。尽量防止投标人提前获知各投标企业信 息 ,
避 免 一 切 让 投 标 单位 可 能 “ 头 ” 、 “ 风 ” 的 碰 通
机会 ,防止出现围标 、串标 ;三是在全 区推广计
今年6 0 月3 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山 东省青岛市联合召开全 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是公众利益与 国家利益最 为集 中、社会反映最为
强烈 的行 业之 一 。
招投标工作是否健康 、规范 ,对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 和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影 响很 大 ,对
投标监管 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会议重点放在了
研究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招投标 中的突出问 题, 讨论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招投标监管工作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与老百姓 的生活密 切相关 ,涉及 国家基本建设 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
化办 事程序 ,提升行 政效 能 。
一
项措 施
算 机辅 助评标系统 。在各地级市建设工程交易 中 心 推广建设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 ,实施评标专家 语音 自动抽取 ,大幅度提高评标效率 ,提升评标 质量 ,限制评标专家的 自由裁量权 ,确保评审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有效预防评标环节腐败行为的 发生 ;四是将诚信评价机制 引入评标 。评标系统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
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哺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造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控股的投资, 以与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分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与国家安全的##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造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与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 5 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与专利权保护、惟独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与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者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造市场〔即建造交易中心〕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者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造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造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造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造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造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 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造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造市场.有形建造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七〕已建立的有形建造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造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 2/3.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礼聘.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与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 1 至 3 家为中标侯选人.〔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 ,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预评标、定标等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自 1998 年 9 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造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与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与时.对于不按期或者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者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六、禁止工程转包和##分包〔二十〕按照《建造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的转包行为.按照《建造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分包.〔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普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允许.〔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应当按照《建造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造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 积极哺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 2 至 3 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的密切合作〔二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 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造市场实施综合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附件:一、工程招标投报表〔试行〕填报说明;二、工程招标投标季报表〔试行〕;三、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试行〕 .〔略〕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按照《建筑法》第⼆⼗⼋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程后,对该⼯程不派出项⽬管理班⼦,不进⾏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承包义务,⽆论是将承包的⼯程全部转包给他⼈,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的,均属违法的转包⾏为。
按照《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进⾏分包,但实⾏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五条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武政[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1998年9月9日武政〔1998〕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新扩改建的建设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在本市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地施工企业;采用议标发包的,只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极少数工程,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基础上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违法行为;分包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不得违法分包。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
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 强招标公告管理 ,加大招标 投 标 过 程 公 开 公 示 力 度
建 设工 程招标 投标 活动 提供 优 良服务 。 各地 住 房城 乡建 实 现招标 投标 “ 公开 、公平 、公 正 ”的重 要途径 。 各地 设 主管 部 门要按 照 《 关于开 展工 程建 设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 住房 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强 招标 公告 管理 ,房屋 市 项治 理 工作 的意 见 》 ( 中办发 [0 92 号 ) 出 的 “ 2 0 ]7 提 统 政工 程项 目招 标人 应 当通过 有形 市场 发布 资格预 审 公告
交易 活动管 理和 施工 现场质 量 安全 行为 管理 ,促进 “ 两 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 相应责任。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
场 联 动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各 地 住房 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 理合 同应当报 当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 案。 要从 实际 出发 ,充分 利用 有形市 场 现有场 地 、人 员、设 备、信 息及 专业 管理 经验 等资 源 ,进 一步 完 善有形 市场 服 务功 能 ,加强 有形市 场设 施建 设 ,为房 屋市 政工 程项 目招标 投标 活动和 建筑 市场 监管 、 工程项 目建 设 实施和 质 量安 全监 督、诚 信体 系建 设等 提供 数据信 息 支持 ,为 公开 透 明是从 源头 预 防和遏 制腐 败 的治 本 之策 ,是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 ,充分发挥有形 标代理 合同管理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与招标人签 订 的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应 当明确招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项 市场作 用
目负责人应 当是具 有工程 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的本单位在 招 标投 标监 管是 建筑 市场监 管 的源 头 ,有形市 场作 职人 员。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 员应 当具备相 为房屋 市政 工程 项 目交 易服 务平 台 ,对 于/ l建筑 市场 应 能 力 ,办 理工 程建 设项 目招标 代理 业务 应 当实行 实名 J ̄ n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1998]299号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1998]299号1998年11月2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1998]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州、市)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
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工程建设招投标取证要求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常会发现招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如,未经招标直接发包、未依法实行公开招标、违法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使招标流于形式等。
但由于审计人员实践经验和对法规的熟悉程度等不同,在对此类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取证工作的把握程度也参差不齐,常常会出现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问题。
为了规范此类问题取证,防范审计风险,笔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类型、适用法规和取证要求进行了整理,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未按规定招标[定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1)范围: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详细解释了以上的内容,特别要注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规模: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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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
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
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至3家为中标侯选人。
(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
(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
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
(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
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
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自1998年9月开始试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
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及时。
对于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
(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
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应当作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
六、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
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积极培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