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BD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该文档旨在规范海关AEO认证企业特殊物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保证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特殊物品的定义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军工产品- 双用途物品- 核材料、生化制品等危险品- 珍贵文物、文化遗产等文物保护范围内物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特殊物品二、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口管理制度1. 审核程序海关AEO认证企业进口特殊物品应按海关规定的程序审核,包括安全性审核、商品归类审核、价值核实审核等环节,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及时备案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特殊物品进口备案手续,确保货物在进口后可以得到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3. 交通工具和仓库安全保障措施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加强特殊物品的交通工具和仓库的安全保障,防止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受到损失或者被盗窃。
4. 报关和税费支付AEO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特殊物品进口报关手续,并准确支付进口税费,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进口后的监管管理。
三、AEO企业特殊物品出口管理制度1. 出口前核实审批AEO企业在出口前应当认真核实出口商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出口合法性,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产品出口的审批手续。
2. 准确报关AEO企业应准确申报特殊物品的货物名称、型号、品牌、数量、货值和原产地等信息,并按照海关规定完税计算和支付。
3. 遵守法律法规AEO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出口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对海关AEO企业的管理要求海关应当对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出口审核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罚则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罚款,并可能限制或者吊销其AEO认证资格,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期待AEO企业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进口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生物安全风险,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至我国境内的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2. 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等病原体;3. 动物及其制品;4. 其他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物品。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全国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进口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检验检疫工作。
3. 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义务。
四、管理措施1. 进口申报: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的特殊物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信息。
2. 检验检疫:进口特殊物品入境时,应当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a. 实施现场查验;b. 检测样品;c. 实施隔离观察;d. 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 风险评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口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检验检疫的重点和措施。
4. 监管档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档案,记录进口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口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进口、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等。
五、信息化管理1. 建立进口特殊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解释。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一、引言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是为了加强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对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人员和货物往来频繁,各种特殊物品也随之增多。
这些特殊物品中包含了许多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如携带传染病病原体、有害昆虫或植被等。
这些风险不仅对我国人民健康和农业生产带来威胁,也可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程势在必行。
三、目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旨在确保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国家利益。
具体目的包括:1.明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风险分级标准,便于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物品进行分类管理;2.建立健全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提高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3.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生物安全挑战。
四、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义与分类:规定了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等基本概念,并对特殊物品进行了细致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
2.分级标准: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级标准,根据不同潜在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明确了不同等级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3.评估与监测:规程要求对进出口特殊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物品的生物安全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4.管理措施:规程明确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特殊物品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检疫、审批、隔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国际合作:规程强调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鼓励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生物安全挑战。
五、重要意义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对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加强了我国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了防范潜在风险的能力;2.有助于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减少疫情传播和有害生物入侵;3.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整体防控能力;4.为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和操作指南。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海关AEO(经认证的经济运营者)对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物品指那些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及环境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物品。
2. AEO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海关AEO在处理特殊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2.1 物品分类与标识- 对特殊物品进行准确的分类,并在物品上标识相应的分类信息。
- 物品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伪造、篡改或损坏。
2.2 运输与储存措施- 特殊物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 运输和储存环节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性。
2.3 人员背景调查与培训- 对涉及特殊物品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可靠性。
- 提供必要的培训,使人员了解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2.4 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 在特殊物品的存储、处理和运输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等。
- 应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如封条、封箱、防火防爆设备等,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性。
2.5 安全记录与报告- 记录特殊物品的进出、存储和处理等活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
- 及时上报特殊物品安全事件和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 处罚与监督对于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海关AEO,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加强对其的监督。
海关AEO应自觉履行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 结论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特殊物品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海关AEO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潜在风险,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保障。
---以上为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文档内容。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BD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BD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全程监管原则:对特殊物品必须实行全程监管,确保物品在出入境过程中安全可控。
(三)责任明确原则:对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风险评估原则:对特殊物品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信息共享原则: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情况。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特殊物品运输管理:制定特殊物品运输的具体要求,包括包装标识、托运程序、运输工具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特殊物品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控措施,确保物品不泄露、不损坏、不被盗窃。
(二)特殊物品储存管理:明确特殊物品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的规定。
特殊物品的储存区域必须进行严格的进出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三)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对特殊物品的使用必须进行授权和监管,只有具备特定资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才可以使用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四)特殊物品监管和执法:建立特殊物品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特殊物品的监测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特殊物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严肃,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特殊物品安全管理的交流和合作。
加强与国内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掌握特殊物品的动态和安全状况。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一)建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特殊物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D级”出境特殊物品“即报即放”检疫监管模式的探索
“D级”出境特殊物品“即报即放”检疫监管模式的探索许俊毅;杜鹃;姚井福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导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特殊物品是指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等级最低,包括取得食药监管部门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用疫苗、体外诊断试剂、治疗用生物制品等。
血液及其制品等。
其中,“D级”特殊物品风险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出口销售证明)的人/出境人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托该系统实现了对包括特殊物品审批、检务核销、现场查验、后续监管在内的全流程监管以及对特殊物品单位(包括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并通过“无纸化审批”“一次审批、多次核销”“统一ECIQ系统特殊物品抽批率”等举措有力地支持了各地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许俊毅;杜鹃;姚井福
【作者单位】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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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境邮寄物品须知——《进出境邮寄物品检疫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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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海关AEO特殊物资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资进出口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海关AEO特殊物资的进出口管理,确保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物资的运输效率和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海关AEO资格的企业或物资运输相关方,包括特殊物资的生产、采购、运输、进出口报关等环节。
3. 基本要求3.1 特殊物资的分类与标识- 特殊物资应根据其特殊属性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注。
- 分类和标识应符合海关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物资进出口信息报告- 特殊物资的进出口企业应将相关物资运输信息及时报告给海关,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各个环节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3.3 物资运输安全措施- 物资运输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运输安全措施,确保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和污染。
- 物资进出口报关企业应加强对特殊物资的安全检查和审查,并保证物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4 特殊物资的监管与追溯- 物资进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特殊物资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物资的流向可追溯。
- 物资进出口企业应配合海关进行特殊物资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4. 责任与监督4.1 审核与认定- 海关将对申请海关AEO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其符合AEO资格的要求和标准。
- 审核和认定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涉及企业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得到妥善保护。
4.2 监督与检查- 海关将对AEO特殊物资进出口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 监督和检查应公正、公平,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处罚。
5. 效益和改进通过有效实施海关AEO特殊物资进出口管理制度,可以实现以下效益:- 提高物资进出口的效率和效益,减少物资运输时间和成本。
- 加强物资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风险和损失。
- 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为不断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我们将根据实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改进本制度,并与相关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 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 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一楼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111 8 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 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原件 是
织
批准文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
复印
供体健康证明和相
否
件
关检验报告
出境含有中国人体
基因组、基因及其
产物的器官、组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细胞、血液、制备 部门出具的批准文 原件 是
物、重组脱氧核糖 件
核酸(DNA)构建体
等遗传材料及相关
的信息资料
含有《人间传染的 ①所含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名录》 的学名(中文和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 传染性的特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丁文)和生物学特
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
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海关制定和执行的,旨在规范和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流程、运输方式和相关手续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制度确保货物从境外进入或离开本国境内时能够顺利通过海关,并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出入境货物申报与备案根据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任何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备案。
进口货物的申报包括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出口货物的申报则需要提供货物的产地、目的地、价值以及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这些申报和备案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海关查验和监管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是货物的查验和监管。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海关查验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人工查验、机械化查验和射线检查等。
此外,海关还对一些特定的货物进行监管,例如危险品、冷冻品等,以确保其安全运输和正确使用。
三、关税和征税关税是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海关会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关税的征收标准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用途和归类等方面进行确定。
根据不同的关税政策,海关会对一些特定的货物实行减免关税或者加征关税。
关税的征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四、反走私措施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中,反走私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打击和预防走私活动,海关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监测和打击。
这包括加强对边境线和港口的巡逻、检查和监测,加强与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以及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如使用智能巡检设备和监控系统等。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秩序。
五、出入境货物数据统计和分析海关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还包括对出入境货物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海关会收集和整理各种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数据,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来源国家等。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课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
因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信用系数:AA=1.2 A=1 B=0.8 C=0.6 D=0.4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分的;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分小于3分的;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海关AEO特殊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资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 海关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特殊物资指那些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物资,包括军工产品、化学品、生物制品等。
为了保障特殊物资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渗入和滥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特殊物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特殊物资的安全运输和存储,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提高海关AEO合作伙伴的物资安全水平。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海关合作的AEO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承运商、仓储商以及海关AEO认证单位。
3. 主要内容3.1 物资安全管理责任- 各合作伙伴应建立物资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 物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物资流程控制- 合作伙伴应制定明确的物资流程控制制度,确保物资的进出、运输、存储等环节都得到有效管理。
- 物资流程控制应涵盖物资接收、核实、登记、装运、运输、中转、存储、交付等各个环节,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控和追溯。
3.3 物资运输安全- 合作伙伴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并对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控。
- 物资运输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防护,如密封封箱、安全标识、固定设备等。
- 物资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有效联系,及时上报物资运输状态和安全信息。
3.4 物资存储管理- 合作伙伴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巡查和维护。
- 物资存储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和管控,区分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非法进入和风险扩散。
3.5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合作伙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 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合作伙伴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置,并及时向海关主管部门报告。
4. 附则- 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海关AEO认证单位制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特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特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特种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特种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特种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特种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特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特种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三)定期对特种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组织开展特种物品安全教育培训;(五)处理特种物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储存与使用第六条特种物品的储存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仓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特种物品的储存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避免发生化学反应。
第八条储存特种物品的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报警系统、通风设施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条特种物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使用特种物品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等。
第十一条特种物品的废弃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运输与处置第十二条特种物品的运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并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运输特种物品的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如防泄漏、防静电、防碰撞等。
第十四条运输特种物品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车速、保持车距、避免紧急制动等。
第十五条特种物品的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
因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信用系数:AA=1.2 A=1 B=0.8 C=0.6 D=0.4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分的;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分小于3分的;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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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
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
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
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
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专业岗位由专业人员担任;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状态符合相关岗位的准入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岗位。
3、职责:
运营部负责制订各专业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组织开展年度体检等工作。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4、制度内容:
4.1各专业岗位的任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制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电工、安全管理员、各类国家有准入标准的岗位。
培训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专业知识、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仓储运输部门全体人员及各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考核。
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
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进行调岗或休养。
建立并保存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健康档案。
附则
1、本规程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8年07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