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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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归类的修改 •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 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 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 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 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填写并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 规则二要点:只有在不适用规则一的情况下,才采用规则 二进行注释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目录简介
一、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 •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 度》,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 (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 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 和《统计商品目录》。 二、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 •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 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位、第8位是我国 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即三级子 目和四级子目)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一、归类的依据(重点) • 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了解) •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 品规范申报目录》,简称《规范申报目录》。 《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 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或子目 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二)预归类受理和归类决定 •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 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 告知申请人。 •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由税则司进行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的决定书的使用 •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 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 •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 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 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 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 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解释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类、章 及分章的标题没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确定” 3、“如果按照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按以 下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五、六)确定品目的归 类。” •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 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 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 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 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 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的基本特征。 • 例如:品目4503“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 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涂蜡的热 水瓶软木塞子”(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但仍然归 入品目4503“天然软木制品”,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 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 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第四章 进出口商Biblioteka Baidu归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一、《协调制度》产生 (一)颁布时间 •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 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 制度》或HS。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 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 • 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 划分。 •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 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 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二)规则解释 •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 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 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 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 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 类,而不是木板。 •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 规则二(一)一般不适用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 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 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 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 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 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 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 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 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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