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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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①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

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

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

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

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

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

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

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

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

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

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

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罗纳德哈里科斯

罗纳德哈里科斯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12月29日罗纳德·哈里·科斯出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

科斯是个有腿疾的男孩子,常需要在腿上附加铁制的零件。

1929年,10月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在那里他遇到了对他有重要影响的老师——以前在南非开普敦大学任教授的阿诺德·普兰特。

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获得一笔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

依靠卡塞尔旅行奖学金,科斯在美国度过了1931—1932学年,那时他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

1934—1935年,他在利物浦大学作为助理讲师任教;1935年以后,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教书。

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指定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为此他开始对英国公用事业作了一系列历史研究。

1940年,科斯进政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在森林委员会,然后在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工作。

1946年,他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负责教授主要经济学课程——经济学原理,并且继续对公用事业特别是邮局和广播事业的研究。

1950年,科斯借助于一笔洛克菲勒研究员经费在美国花费了9个月研究美国广播业,出版了《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

1951年,科斯获得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期间科斯对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了研究。

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

现已退休,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

1978年,科斯当选为美国方理研究院研究员。

1979年,被授予“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称号。

目前,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为法律与经济学方面的一名高级研究员,在研究工作上仍然十分活跃。

学术成就和学术地位:按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罗纳德·哈里·科斯的主要学术贡献在于,揭示了“交易价值”在经济组织结构的产权和功能中的重要性。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文章安排该读书报告主要是记录笔者阅读科斯先生《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的理解和体会,并在文章开始的部分对原文作一个概述。

之所以选这篇文章来精读(而没有选一本著作),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篇幅所限,写一本著作的读书报告必然会导致大量笔墨都用于概述原作,而无法充分论述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二是科斯先生这篇文章虽然比较精短,但其包含的思想却非常丰富,文章的地位也极其之高,可以说,单凭这篇经典文章就几乎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一门学科,所以,精读《社会成本问题》有助于完善笔者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尤其对理解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大有裨益。

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作者的生平简介;第二部分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原文中“牛吃庄稼”这一经典案例的展开论述和详细分析,以求验证“科斯第一定理”的精确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原文中所述问题的若干个人理解,以及对科斯先生所持观点的一些不同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

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该读书报告的核心。

作者生平科斯,全名为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 Harry Coase),英国经济学家,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

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做出开创和奠基性的研究。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

其二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主张完善产权界定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概述《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接下来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文章各部分进行介绍。

科斯定理对企业的解释

科斯定理对企业的解释
⊙《 联 邦 通 讯 委 员 会 》 (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1959)
⊙《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
⊙《 经 济 学 中 的 灯 塔 问 题 》 ( The Lighthouse in ics)(1975)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
·交易费用理论及科斯定理的 提出者;
·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 新制度经济学有极大贡献;
· 1991 年度 诺 贝 尔经 济 学 奖 获得者。
⊙《 企 业 的 性 质 》 ( The Nature of the Firm )
(1937)
⊙《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Payola i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1950)
(4)政府征收的销售税的差异--政府只向市场交易征收税 金,而不对企业内部组织的同样交易征收同样的税金。
2.企业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以致于完全 替代市场的作用
科斯认为,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 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 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 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 笔交易的成本。
(2)科斯首先列举了几种企业出现的理由
一是相对独立性或是指挥欲的倾向的存在,造成了 企业的存在,但认为这不很真实。 二是购买者较之于以其他方式生产的商品更偏爱由企业 生产的商品,企业也可能存在,但这种情况很少。进而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 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 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当存在企业时,某 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与企业内部同他合作的其 它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的数目大大减少了, 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文章安排该读书报告主要是记录笔者阅读科斯先生《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的理解和体会,并在文章开始的部分对原文作一个概述。

之所以选这篇文章来精读(而没有选一本著作),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篇幅所限,写一本著作的读书报告必然会导致大量笔墨都用于概述原作,而无法充分论述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二是科斯先生这篇文章虽然比较精短,但其包含的思想却非常丰富,文章的地位也极其之高,可以说,单凭这篇经典文章就几乎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一门学科,所以,精读《社会成本问题》有助于完善笔者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尤其对理解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大有裨益。

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作者的生平简介;第二部分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原文中“牛吃庄稼”这一经典案例的展开论述和详细分析,以求验证“科斯第一定理”的精确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原文中所述问题的若干个人理解,以及对科斯先生所持观点的一些不同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

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该读书报告的核心。

作者生平科斯,全名为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 Harry Coase),英国经济学家,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

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做出开创和奠基性的研究。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

其二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主张完善产权界定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概述《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接下来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文章各部分进行介绍。

尤金《代理问题和企业理论》个人读书笔记

尤金《代理问题和企业理论》个人读书笔记

尤金《代理问题和企业理论》个人读书笔记《代理问题与企业理论》读书笔记碎碎片片文章题目:代理问题与企业理论(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作者:尤金·法玛(Eugene F.Fama)尤金·法玛教授可以称得上是金融经济学领域的思想家。

法玛教授1939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国马萨储塞州波士顿,是意大利裔移民的第三代。

1960年毕业于马萨储塞州Tufts大学,主修法文,获得学士学位,这就是一个看起来不像是日后会成为财金学界大师的开始。

1960-1963年在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研究生院攻读MBA,1963年开始攻读博士学位,1964年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为“股票市场价格走势”。

1995年,比利时鲁文大学授予法玛荣誉博士学位。

尤金·法玛在就读Tufts大学与芝加哥大学时参加了诸多的学术团体。

法玛教授的研究兴趣十分广泛,包括投资学理论与经验分析、资本市场中的价格形成、公司财务、组织形式生存的经济学。

他在经济学科的若干领域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金融学独立为一个学科以及成为经济学中一个独立领域的进程中,是当之无愧的先驱。

出处:本文原载于[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88卷第2期(1980年),第288-307页。

一、写作动机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一直关注着企业中的决策是由非股东的管理者的行为而产生的激励问题,导致企业“行为”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发展。

但这些理论舍弃了古典的企业模型——经营企业仅仅是为了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是统一的,而赞成集中研究控制企业但不拥有企业并与古典的“经济人”相去甚远的管理者的动力问题。

代表有,鲍莫尔(1959)、西蒙(1959)、西尔特和马奇(1963)以及威廉姆森(1964)。

最近,经济学文献倾向于舍弃古典的企业模型但接受古典的经济行为形式,企业被认为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系列契约,每一种要素为其自我利益所驱使。

社会成本问题-展示-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展示-科斯
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进行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安排进行选择时,我们必 须记住,改善某些决策的现行体系的变化也可能会恶化其他决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安排(不论是市场机制
还是政府部门)的操作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研究方法的改变
启示 &
“决定迁移到工厂附近的人们并不考虑他们迁来所导致的产值的下降,这种不考虑给他人带来成本的缺陷与工厂主不考虑其 烟尘污染给别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一样的。”
1 方法的改变——社会成本 0
• 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 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 陷。需要的是研究取向的改变。
两种组织: 1.企业取代市场;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 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 2.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 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 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 第三种。。。。。。
例子: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
谷物所产生的问题、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简单提及,尚未分析)
科斯的想法: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分析起点:案例分析 以往经济学观点: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正常运 行时(定价制度的运行不需成本),就足以解决问题。
2019/09/17
0 问题的重新说明 5
为了阐明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进一步分析了四个实际案例

__科斯定理

__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故事•先有庇古税(Pigovian tax),后有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发生在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故事•科斯1960年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并无任何定理•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的推动•萨缪尔逊(Paul Samuelson)的蔑视如何理解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一个“无关性定理”(Irrelevance Theorem):在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交易成本为零,那末无论产权如何安排,私人间的谈判都会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提供了一个基准(benchmark)•科斯定理的核心是它的论理过程(argument):–买卖双方的自由谈判或讨价还价可以使双方都收益,因此提高效率或者获得效率–现在这被称作“科斯谈判”或“科斯讨价还价”(Coasian bargaining)–在经济学理论讨论中,“贿赂”(bribe)是中性词,仅表示双方互利的交易,无法律和道德含义应用举例(一)•学生宿舍中有两人:有吸烟者和非吸烟者。

考虑两种规定–第一种规定:吸烟者有吸烟的权利,即吸烟者无需经过非吸烟者同意而吸烟–第二种规定:吸烟者需要经过非吸烟者同意后才能吸烟•问题一:是不是第一种规定下比第二种规定下更有可能发生吸烟?–答案:不是,可能性一样。

•问题二:哪种规定对非吸烟者更有利?–答案:第二种规定。

应用举例(一)•学校决定加强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假定有效执行)–第三种规定:凡在学生宿舍中吸烟者学校罚款一百元(假定双方不能交易)•问题三:这一规定与前两种规定比,是增加还是减少效率?–答案:减少效率。

因为有两种扭曲:•第一种扭曲:管不住,即吸烟不该发生却发生了•第二种扭曲:不该管,即吸烟该发生却未发生•问题四:与前两种规定相比发生吸烟的可能性增加还是减少?–答案: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应用举例(一)•问题五:罚款的情况是否比第一、二种规定对非吸烟者更有利?–答案:非吸烟者的利益:罚款的规定不如第二种规定;罚款的规定与第一种规定相比不确定•思考题–分析第四种规定:学校决定禁止在学生宿舍中吸烟(假定有效执行)–提示:有效执行禁止就是罚款无穷大。

【制度】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读书笔记

【制度】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读书笔记

【关键字】制度《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读书笔记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英国人,由于他揭示并澄清了经济制度结构和函数中交易费用和产权的重要性,获得诺贝尔奖。

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瑞典皇家科学委员会:“他的文献对经济史的研究增加了新推动力,一门新的科学——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应运而生。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共有十一篇论文:分别论述了企业的性质、边际成本的论争、联邦通讯委员会、部门间无线电讯:咨询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产业组织:研究的建议、经济学中的灯塔、“企业的性质”的由来、“企业的性质”的含义、“企业的性质”的影响、“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等。

强调制度(institutions )的重要性,是制度经济学的一贯立场,但直到交易费用的概念出现,这一立场才有了真正经济学的含义。

在保守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多少还是一个外在变量,一个相对虚无缥缈的东西。

而在科斯这里,制度已成了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和内在变量。

它像其它一切经济物品一样,既有其效用,又有其费用。

正如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生产技术之间进行选择一样,人们也可以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效用相同,人们将会选择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

从社会经济发展史来看,经济制度的进步就体现为费用更低、更有效率的制度不断地替代费用较高、效率较低的制度。

而制度的变革则又进一步导致了人们的生产活动方式的变革,例如,由于(单位)交易费用的下降导致的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促进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

也就是说,当人与人打交道的费用下降了,人与自然打交道的费用也会大幅度的下降,反过来就是人类财富的增长。

《企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产业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这一重要的范畴来予以解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内容:《社会成本问题》,日期;2017-03-16~03-20;书名:《社会成本问题》;作者:罗纳德·科斯;出版社: 1991,《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作者简介:罗纳德·哈里·科斯(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律与经济学资深研究员,揭示并澄清了经济制度结构和函数中交易费用和产权的重要性,从而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同时,他也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

2013年9月2日,科斯在芝加哥去世,享年102岁。

《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接下来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文章各部分进行介绍。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论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提出典型例子: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问题。

用庇古《福利经济学》解释: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

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需进一步分析。

二、问题的相互性提出“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的论点,举例说明: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而问题如何解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这才是最佳途径的出发点。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提出“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的论点,举例养牛者对农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并给以具体的数据及市场和养殖场的模拟数据演示:要么养牛者少养牛,要么多养牛但支付农夫赔偿,要么养牛者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仍以养牛者和农夫为例,由农夫承担责任。

要么农夫放弃耕种,要么农夫支付给养牛者一笔钱让其减少养牛数,要么农夫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

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阅读笔记本篇笔记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的简要梳理;第二部分提出自己的思考,并尝试用所学的知识以严谨的态度来解释自己提出的问题。

1.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梳理全文共十个小节,主要讨论了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侵害问题。

在工商企业生产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境中,看似是企业损害了他人权益,实际上,如果“被伤害方”不进行相应的活动行为伤害也不会出现。

例如,糖果制造商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医生诊所的工作是由医生施行自己权利开诊所和工厂施行自己权利进行生产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种现象就是科斯所说的问题的相互性,即:外部侵害的发生是由两方共同造成的。

这是一种权力的冲突,矛盾的根源是权力的法律初始界定。

科斯以此否定了应该由企业承担责任并赔付损失/缴纳税收/迁走的观点。

而后,科斯用大量的案例说明了在交易成文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是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都能实现最终总体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即: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律判决或者法律制度对经济运及资源配置不产生任何影响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市场交易成本(通过市场企业或者政府进行问题的解决的成本)实际存在且不为零,无论是市场还是企业或者政府干预(税收或者补贴--庇古的观点)都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工商企业成本高于收入,从而迫使这些(发生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工商业生产活动的终止--法律制度中的权力界定会影响经济活动(权力配置某种程度决定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科斯认为,在处理妨害后果的生产活动时不应该简单对企业生产方进行限制,我们需要对比防止妨害发生的收益与防止妨害的可能产生的损失(机会)进行对比。

但这样的结果未必就是好的: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干预会使那些产生伤害的企业拥有者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罗纳德哈里科斯

罗纳德哈里科斯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12月29日罗纳德·哈里·科斯出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

科斯是个有腿疾的男孩子,常需要在腿上附加铁制的零件。

1929年,10月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在那里他遇到了对他有重要影响的老师——以前在南非开普敦大学任教授的阿诺德·普兰特。

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获得一笔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

依靠卡塞尔旅行奖学金,科斯在美国度过了1931—1932学年,那时他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

1934—1935年,他在利物浦大学作为助理讲师任教;1935年以后,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教书。

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指定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为此他开始对英国公用事业作了一系列历史研究。

1940年,科斯进政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在森林委员会,然后在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工作。

1946年,他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负责教授主要经济学课程——经济学原理,并且继续对公用事业特别是邮局和广播事业的研究。

1950年,科斯借助于一笔洛克菲勒研究员经费在美国花费了9个月研究美国广播业,出版了《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

1951年,科斯获得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期间科斯对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了研究。

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

现已退休,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

1978年,科斯当选为美国方理研究院研究员。

1979年,被授予“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称号。

目前,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为法律与经济学方面的一名高级研究员,在研究工作上仍然十分活跃。

学术成就和学术地位:按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罗纳德·哈里·科斯的主要学术贡献在于,揭示了“交易价值”在经济组织结构的产权和功能中的重要性。

一篇经济类英文论文(含中文翻译)

一篇经济类英文论文(含中文翻译)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社会成本问题RONALD COASE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 is Professor Emeritus at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School and a Nobel Laureate in Economics. This article is from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Several passages devoted to extended discussions of legal decisions have been omitted. 罗纳德·科斯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本文是其外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0年10月)。

专门的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延伸讨论的几个段落已被省略。

I.THE PROBLEM TO BE EXAMINED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ose actions of business firms which have harm-ful effects on others. The standard example is that of a factory the smoke from which has harmful effects on those occupying neighbouring properties.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such a situation has usually proceeded in terms of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 private and social product of the factory, in which economists have largely followed the treatment of Pigou in The Economies of Welfare. The conclusion to which this kind of analysis seems to have led most economists is that it would be desirable to make the owner of the factory li-able for the damage caused to those injured by the smoke, or alternatively, to place a tax on the factory owner varying with the amount of smoke produced and equivalent in money terms to the damage it would cause, or finally, to exclude the factory from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presumably from other areas in which the emission of smoke would have harmful effects on others). It is my contention that the suggested courses of action are inappropriate, in that they lead to results which are not necessarily, or even usually, desirable. 一、要检查的问题本文关注的是这些行动的企业有伤害他人有用的影响。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
ocial Cost
Ronald H.Coarse
The Core: Externality
Traditional Views Market failure Non-market power Place a tax on those liable for the damage Views of Coase Pareto Optimality The Reciprocal Nature of the problem
The choice between different social arrangements for the solution of economic problems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broader terms . Factors of production should be thought of as rights, then the cost of exercising a right is the loss which is suffered elsewhere in consequence of the exercise of that right.
Enterprise——the nature of the firm Government——direct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1.Institute a legal system of rights which can be modified by transactions on the market. 2.State what people must or must not do. 3.Do nothing about the problem at all

科斯定理——对企业的解释

科斯定理——对企业的解释
(1)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 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 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 了交易成本;
(2)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 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 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 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 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 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
威廉 姆逊
如果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即使在不完 全信息的状态下,交易费用也将不会存在,而此时信息费用 却很有可能存在。
巴塞尔
霍奇逊、 托姆林森
即使不存在生产知识不对称的问题,交易费用 也不会存在,而此时却可能存在信息费用。
仅从节约信息费用这一点是无法推出企业存 在的原因的,因为企业完全可能由“拥有相关信息 的生产者—销售者联盟”所代替。
罗纳德·哈利·科斯 (Ronald Harry Coase)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 与新制度经济学有极大贡献;
· 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获得者。
二、主要著作及文章
⊙《 企 业 的 性 质 》 ( The Nature of the Firm )
威廉姆森还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从
协约的角度出发,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种。事前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 判,保证落实某种协约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如 退出某种契约的成本、改变价格的成本、续约的成本等。他将企业看成是连续 生产过程之间不完全合约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实体,认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 是因为当合约不可能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消除或至少减少资产专用性所产 生的机会主义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作者:R.H.科斯Ronald Coase有待分析的問題本文涉及對他人産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爲。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廠的烟塵給鄰近的財産所有者帶來的有害影響。

對此類情况,經濟學的分析通常是從工廠的私人産品與社會産品之間的矛盾這方面展開的。

在這一方面,許多經濟學家都因襲了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

他們的分析結論無非是要求工廠主對烟塵所引起的損害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工廠排出烟塵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損害的相應金額標準對工廠主徵稅,或者最終責令該廠遷出居民區(當然也指烟塵排放對他人産生有害影響的地區),以我之見,這些解决辦法幷不合適,因爲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問題的相互性傳統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的實質。

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爲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

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

必須决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

我在前文中列舉了糖果製造商的機器引起的嗓聲和震動干擾了某醫生的工作的事例。

爲了避免損害醫生,糖果製造商將遭受損害。

此事例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製造商采用的生産方法,幷以减少其産品供給的代價來保證醫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裏的穀物所産生的問題。

倘若有些牛難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穀物的供給這一代價來換取肉類供給的增加。

這種選擇的實質是顯而易見的:是要肉類,還是要穀物?當然,我們不能貿然回答,除非我們知道所得到的價值是什么,以及爲此所犧牲的價值是什么。

再舉一例:喬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問題。

如果我們假定污染的有害後果是魚類的死亡,要决定的問題則是:魚類損失的價值究竟大于還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産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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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英] R.H.科斯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二、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

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

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

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11 123 236 3410 4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

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

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

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

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

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

当然。

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

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

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

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

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

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

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

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

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

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

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

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

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

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

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

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

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

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

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

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

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

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

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

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

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

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

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

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

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

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

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

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

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

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

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

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

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

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

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

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

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

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

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

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

确实如此。

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

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

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

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

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

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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