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德国会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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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德国会计模式分析
1、法律环境
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拥有完整、详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体系逻辑性强,各部法律互相配合,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大量立法来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国家在这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即通过法律建立适合自由经济运行的秩序。
重要的经济法规主要有《商法》、《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劳资协议法》、《反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对外贸易法》、《信贷法》、《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劳动促进法》、《企业职工参与法》等。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方面使国家有条件通过完备立法来规范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规范法律条文化成为传统的沿袭。实际上,德国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商法及税法之中,其规定甚为详尽。
2、文化环境
首先,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影响较深,罗马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凡是都讲求规范。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就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表现在会计上则是,强调立法管理(会计规范法典化),具体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来管理会计工作,但是会计职业规模小,地位相对较低;另外,德国
本是一个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律。这样,德国的会计制度就趋向采取保守的态度,表现在诸如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准备金”概念频频使用等方面。最后,德国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反应在会计上就是人们接受国家制定会计规范而非民间团体的方式,因为民间团体并无强烈的愿望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宁愿作为既定准则的接受者。
二、德国会计模式的特征
德国的经济、法律及文化环境和历史传统,决定了德国会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典型的立法会计
德国的会计规范早在19世纪已开始法典化,法律企图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在会计管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此外,公开法、保险监督法、信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上述法律中,商法包含了核心会计规范,这些规范严格且详尽,包括了会计计价规则、簿记规则、收益计量、审计和公布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等很具体的内容。
2、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
在税务会计上,德国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为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要服务对象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德国会计强调“财务报告对税务报告的示范性原则”,即企业应在经济年度结束“依商法的规范簿记原则”对企业财产计价,除税法另有其他的强制规定外,所有商法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入帐的要求、禁止和选择权以及所有计价选择权等规定对税务报告也都适用;只有当
税法有强制的计价规定,且不是给定选择权时,才可能产生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计价差异。只有经过税务审计表明各项会计原则均得到遵守时才能给予减免税款或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另外,财务会计的计价须以税法规定(如果税法有强制性规定)为准,方可在税务报告中应用。这样,许多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都是一致的。
3、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
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各种准备,就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累,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接受国家的调节和控制。
4、极端稳健及不充分披露原则
在德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法,都促使稳健性成为企业的基本原则;德国会计的稳健性,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和隐瞒资产”。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在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经法律允许设立的“准备”,如“法定准备”、“可任意支取的准备”、“为未来纳税设立的特别准备项目”、“退休金准备等等”。此外,税法还允许通过额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跌价备抵,来低估利润和资产价值。另外,德国公司信守历史成本会计模式,这种做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稳健主义在德国会计所占支配地位。
由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企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为维护银行的利益,企业除了合法低估利润和资产外还被允许不充分披露经营方面的信息(低估利润可以少分股利,增强偿债能力;披露过多信息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银行有其他的渠道获得企业的经营方面的信息)。那些在其他国家被要求披露的诸如资产的估计政策、折旧方法和外币折算方法等都可以不披露。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下面同样有“表下注释”,但往往徒具形式。
三、德国的会计规范体系
1、会计规范的制定机构
德国会计的主要民间会计职业团体有两个:
(1)德国会计师协会。该协会创建于1931年,负责制订会计职业标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地位,是德国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2)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公会)。该协会创建于1961年,是一个受联邦经济部监督的职业自治团体,其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职业利益井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该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公布有关方面的技术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在一放的情况下被认为代表最佳实务,因而被法院解释为统一会计原则的构成部分。
与美国、英国会计职业相比,德国会计职业规模相对较小,80年代末大约只有会计师6000人。因而民间团体力量薄弱,更没有象美国、英国那样强大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起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因而,会计规范主要还是由立法机构――联邦议院来制定,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形式,包含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另外,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从事制定会计准则建议,但这些“建议”不过是对《股份公司法》的解释,并无独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也就缺乏权威性。
2、主要会计规范
(1)商法
德国的商法是德国会计规范的基础,其中有关会计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其第3章对簿记、财产清查和资产会计,初始资产负债表、年度决算,合并报表,审计和公布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德国商法典是在民法典基础上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起初的商法典对会计的规定比较简略,既不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分类的规定也不要求编制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