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保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完全处于其主管部门(单位)独立使用和管理。
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任何人不得在公众网上发布、存储、处理、传递、转发、抄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3、对秘密数据、资料载体如:磁盘、磁带、光盘等视同“三密”文件,履行借阅、使用、复制、传递、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登记手续。
4、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和硬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上网的信息内容须经单位领导审批。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1、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1)单位复印机,要指定专人操作。
存放复印机的地方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2)复印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以及未定密级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应请示原制文单位以及文件发至那一级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复印,复印时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控制复印的份数,不准多印私留。
(3)不许利用单位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券等。
(4)不准复印内部以上文件、资料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证、迷信用品、淫秽物品以及其它违禁品。
(5)必须建立严格的复印登记制度,逐件登记复印文件的名称、份数。
复印的废页要及时销毁。
(6)管理复印机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按章办事。
如有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按情处理。
2、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1)单位传真机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制度。
(2)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须经领导审批,并做好收发登记。
(3)严禁使用无加密设施的传真机传送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
(4)单位领导要经常对传真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篇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以下同)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处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对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贴上相应的密级标识。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三、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十个字符。
四、加强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建立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凡储存了涉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底交由校办公室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
1 / 28五、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修时,需告知校保密办,并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存等安全保密措施。
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同在维修现场,并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六、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必须经校保密办和本处室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七、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校保密办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八、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的维修、外送修理和报废参照本规定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九、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定期组织检查。
十、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严禁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软件传递涉密信息。
1^一、安徽省委党校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审核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党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组成的计算机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信息和通信内容。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是指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中储存、传输和处理的数据、信息和通信内容的安全和保密性,从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注重创新保密管理机制,提升保密管理水平。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技术保密、加强管理保密和加强法律保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保密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保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技术保密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加密、防护、检测和审计等措施,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信息和通信内容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应当遵循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系统的整体安全性、传输安全性和存储安全性,采取综合的技术措施保护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安全预防、安全检测、安全防护和安全回溯”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系统安全的全面掌控。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护等。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工作应当加强对系统的安全漏洞和威胁的分析研究,及时采取修复和防范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密工作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员工的保密责任意识。
第三章管理保密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保密是指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信息和通信内容的合理、有序和安全的使用和管理。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1. 引言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是指为了保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源,防止非授权访问和恶意攻击造成的损失,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确保组织及其成员的信息资产安全。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机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可用性,防止服务中断或停止;•促进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合规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安全保密管理责任3.1 信息资产管理责任所有组织成员均有责任保护和管理相关的信息资产。
信息资产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授权访问;•制定有效的信息资产管理策略和措施;•审查和评估信息资产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消除风险;•培训组织成员关于信息资产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3.2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安全管理是保证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和建立安全的网络架构,保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免受网络攻击;•监测和检测网络流量,发现和阻止可能的网络攻击;•及时修补和更新网络设备和系统的漏洞;•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3.3 访问控制管理责任访问控制管理是防止非授权访问的重要手段。
访问控制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维护用户账户和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访问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定期审查和评估用户账户和权限,及时删除或禁用不再需要的账户和权限;•限制和监控敏感数据的访问,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定期备份数据,并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4. 安全保密措施4.1 密码策略密码是保护信息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密码策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强制要求密码复杂度,包括长度、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要求用户定期更换密码,并限制密码的重复使用;•禁止将密码写在容易被他人看到的地方;•采用多因素身份验证,提高密码安全性。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管理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级保护,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制度。
二、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确定与分类第四条本单位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将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五条确定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密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密级一经确定,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
三、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当选用国产设备和软件,并进行安全保密检测和评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由本单位内部专门人员负责,严禁外部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十条对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系统改造等,应当事先进行安全保密评估和审批。
四、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者应当经过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应当设定开机密码、登录密码等,密码应当定期更换,且复杂度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连接无线网络。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应密级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不得擅自降低密级。
第十六条打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专门的涉密设备上进行,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2.13•【文号】国信[1998]001号•【施行日期】199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信[1998]001号)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
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级保护,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建设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制定保密方案。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认证。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第八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使用者应当经过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严格的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禁止未经授权的用户访问。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密级进行分类、标识和存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一条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需要输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应当由本单位内部的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部人员进行维护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维护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维护过程中知悉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障和安全事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2024年密码安全保密制度
(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2)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密码安全保密制度 2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1)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由使用人自行保存,严禁将自用密码转告他人;若工作需要必须转告,应请示所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认可;
2)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密柜内,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涉密电子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二)各科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综合科定密。
(三)综合科应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密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1. 保密目的和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损坏和不当使用。
保密原则包括保密责任、需知原则、保密措施和保密教育等。
2. 保密管理权限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管理权限的范围和分工,包括保密责任人、保密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等,确保保密工作得到专人专职负责的管理。
3. 保密工作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保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的分类和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安全控制措施的采取、密码管理制度等,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
4. 保密审查和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规定了保密审查和监督制度,包括对信息系统的审查和检查、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批、对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等,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5. 保密事件报告和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保密事件,包括信息泄漏、信息丢失、黑客攻击等,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密事件对系统的影响。
6. 保密宣传和教育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强调保密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7. 保密责任追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责任的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惩罚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
8. 保密管理的技术手段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介绍了一些保密管理的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
9. 保密管理的配套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工作机构、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保密通信网络等,以逐步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体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作者给大家分享的5篇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2、不准通过学校内部网络发布和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准通过电子邮件、BBS、Chat等方式发布不健康的、xxx的、或者和工作无关的信息。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或工作站。
不准通过内部网络从事和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不准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机器。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服务器、工作站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视为对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4、不准将工作用机交给非校内人员使用。
不准擅自使用他人的机器;不准通过他人的。
机器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5、任何部门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从事对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对其他网站的恶意攻击或黑客攻击行动。
6、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对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7、各处室、教研组对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责任人。
公共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
8、所有教师须认真保管自己的机器账号和网管部授权使用的账号;所有账号至少要每个季度更新一次。
9、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和管理;在学校网关上要配置防火墙和监控服务器;对外部IP 加强管理,落实到人头;服务器账号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xxxxxx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xxxxx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国保发(1998)1号文件精神,依照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的各类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设备、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构成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信息系统基本要求、台账、维修、报废、审计、安全保密防护、密码保护、存储介质、外出携带、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严禁涉密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严禁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和信息设备进行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公司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台账、维修、报废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设备总台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计、维护和管理,涵盖本单位的各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设备、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分台账。
由各部门负责统计、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台账应以电子和文档版本形式存在,总台账和分台账内容应当吻合,并与实物相符,发现问题实时更新台账,保证台账与实物相符。
第九条台账信息按照设备分类,应包含以下信息:㈠计算机台账应当包含:密级、放置地点、使用人、操作系统版本、安装时间、硬盘物理号、IP地址、MAC地址和使用情况(包含再用、停用、报废、销毁等);见附表九。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相结合,保持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和单位,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等级划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物理安全控制,包括对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进行密封、防灾、防破坏等措施;(二)网络安全控制,包括对计算机网络进行防火墙、入侵检测、流量监控等措施;(三)系统安全控制,包括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安全审计等措施;(四)应用安全控制,包括对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安全设置、权限管理等措施;(五)数据安全控制,包括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备份、恢复等措施;(六)人员安全控制,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管理和监督等措施;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非法侵入、病毒攻击、黑客攻击等事件的,应当及时处置,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阻止和修复损失。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5篇)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一、人民法院涉密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应与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做好控制源头的工作,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涉密局域网投入运行前,必须通过当地(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系统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三、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密码口令并由专人使用。
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
四、对存有暂不能公开的案情或诉讼文书以及其他信息文件等内容的计算机,应设置访问权限密码以免泄密。
五、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计算机软件及信息,不得公开进行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七、存储涉密信息文件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外来游戏和使用来历不明的磁、光盘,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极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九、处理涉密信息文件的专用计算机管理软件,应按所存储信息文件的最高密级标密,并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妥善管理。
十、人民法院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确因工作需要上网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保密委员会会同技术部门研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上网。
上网信息实行领导审查批准制度和备案制度。
十一、上网信息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事项以及虽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比较敏感的信息或从长远考虑对保守国家秘密可能造成隐患的信息。
十二、上网计算机不得输录、存储和打印以及接收和传送涉及审判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上网信息的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2)是指国家或组织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内容:1. 访问控制:规定了谁可以访问系统以及访问权限的级别。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1998.02.26•【文号】国保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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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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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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