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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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本文比较和分析了中日韩三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并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

中日韩三国的电子商务相对欧美国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近年来,三国都致力于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进电子商务计划和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1999年颁布新《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合同形式有效以及电子商务合同到达时间和成立地点。为规范网络行为,2000年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和《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至2003年,我国已经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围绕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边缘化法律问题做出规定,而对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过少。

2005年,除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外,国家相关部门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它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二)日本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日本学习、效法《欧盟电子商务倡议》和《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2001年1月施行《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以下称“IT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制策义务,并以此为纲领性法律构筑电子商务综合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

为解决电子合同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台《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修改《关于访问销售等法律(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法的法律》两次,修改《特定商业交易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虽于2001年提交国会审议,但至今尚未通过;为处理电子签章及CA认证问题,出台《关于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修改《商业登记法》、《公证人法》和《民法施行法》等,并于战略高度颁布《电子签名法》且与欧盟、美国基本保持一致;为保证电子证据、电子文件及网上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出台《关于基于修改商法等部分内容的法律之施行而调整、完善相关法律的法律》、《为关于书面交付等的信息通讯技术的利用,关于相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IT书面资料总括法)》等,修改《证券交易法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法》和《商法》等;为防范不正当竞争和网络犯罪,两次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出台《不正当接入禁止法》,并在2001年对《刑法》进行修改;为保护知识产权,又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进行了修改。

(三)韩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韩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电子署名法》,并成立电子署名认证管理中心以全面推行本法令;同年还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并通过两次修订扩大了该法案的应用范围。

为健全和便利电子金融交易,韩国政府正在起草《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电子支付的有效时间、电子货币的可转移性、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保证、用户保护、非金融机构提供电子金融服务的条件等。虽没有具体法律制度对因特网域名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但汉城地区法院在1999年的判决中曾引用《不公平竞争防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在网站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由韩国电子商务振兴院、新闻、报社等单位派出教授、研究员、网页评估专家、网站经营人、软件开发者等约20名成员组成eTrust 认证委员会,专门负责评估项目的修订和完善以及认证企业的评选和审查,向符合标准的网站经营企业颁发eTrust认证标识。

为快速、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各方争端,韩国设立电子商务仲裁委员会。它采用比法庭诉讼程序更简单、更经济的仲裁体系,对司法诉讼知识能力有限的消费者和电子商务贸易合作方而言,该体系更易于使用和便于负担。

三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比较及启示

(一)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

为明晰中、日、韩三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中的对应立法情况、是否有纲领性文件和相关组织机构设立情况,本文用列表进行比较说明(见表1)。

日本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对其他两国来说是比较成熟的:既有纲领性法律对电子商务立法义务做出法律规定,又有细节方面的法律和法令,并对所有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进行了全方位、大规模的修改。

相对日本,韩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虽已成形且发展迅速,但规模较小;虽有纲领性法律和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但主要是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为目的,比较片面。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还未形成体系,纲领性法律尚处筹备阶段,现有细节性法律也是相当分散且立法效力层次低,多为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有其局限性。较为正式规定B2C和B2B电子商务规则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

另外,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规定与欧盟、美国的规定基本一致。而中国大多数法律都没能与国际法律接轨,这将会限制中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发展。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的启示

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制策义务。日本通过《IT基本法》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制策义务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能够及时、有重点、有计划地调整、完备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我国应学习日本出台《IT基本法》和韩国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具体做法,出台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法律,确立国家发

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制策义务等问题。

设立相应的电子商务机构。我国应参照韩国设立电子商务仲裁委员会,以快速解决电子交易中产生的种种争端,加快电子交易效率。此外,还需设立一个专门组织负责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筹备、制定、审核,这个过程应严格遵守我国宪法规定。

尽快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出台纲领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信息化国情及主要法律问题,尽快有计划、有重点地出台或补充完善针对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及认证、电子证据及电子文件合法性、网上商事行为合法性、网络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并对《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等各项相关法律进行适应性修改;由国务院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及实施条例,尽快形成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强调各种相应法律机制综合作用的发挥。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

电子商务法律要注意和国际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经多年实践检验不断得以完善,日韩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环境过程中已充分借鉴其经验,我们更应在此基础上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建设,有原则地向国际规则靠拢,使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从开始就和国际接轨,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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