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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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九。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十、实施期限
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
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
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十二、保护的对象
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