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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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从2015级本科始用)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从2015级本科始用)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提升学术能力,拓宽学术视野,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一、学生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成绩由学生的“课程成绩”、“科研成绩”以及“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即: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课程成绩+科研成绩)+ 附加分1、课程成绩:各年级以专业为单位,按照教务系统上的必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平均绩点(系统导出至小数点后四位)为课程成绩;2、科研成绩:包括学生当年发表学术论文、专利情况;参与和化学专业相关的学术竞赛情况;参加科研训练情况、主持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参与学术会议的情况等,评定标准详见附表一,科研加分不设上限;3、附加分:即学生在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工作及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测评加分,加分标准详见附表二,附加分以学生本人课程成绩的20%(含)为上限;4. 课程成绩绩点达到班级平均绩点以上,通过科研成绩和附加分前进的名次不设上限;课程成绩绩点未达到班级平均水平,通过科研成绩和附加分前进的名次不能超过班级人数的10%5、科研成绩和附加分之计算时间范围是一学年,一般从上一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1、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2、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因故没有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视力状况等各项成绩者,可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3、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4、本年度所有课程中第一次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包括公选课);5、提交的参评材料弄虚作假(不属实、重复参评等)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前参评奖学金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院将针对学籍管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学校、学院规范进行闭卷考试。

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学普通全⽇制本科学⽣成绩管理办法华南师范⼤学普通全⽇制本科学⽣成绩管理办法(20120530征求意见稿)为进⼀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全⽇制本科学⽣课程与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发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章成绩记载⽅式第⼀条课程成绩的记载⽅式有百分制、五级制、⼆级制。

原则上,考试课程成绩采⽤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实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等课程成绩采⽤五级制计分;通过性考试成绩按⼆级制评定。

第⼆条五级制成绩记载⽅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级制为通过、不通过。

60分以上(含60分)、“及格”以上(含及格)、“通过”则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选课后未办理退课⼿续,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不及格/不通过”记(具体以该课程成绩评定办法为准)。

第四条缓考。

缓考课程成绩以“缓考”录⼊;参加缓考考试后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由开课单位录⼊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免修。

按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经我校认定可以减免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律以“免修”记载。

第⼆章学分积计算第六条为综合评价学⽣的学习质量,学校采⽤“平均学分积”作为学⽣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积 =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积 =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 / ∑课程学分第七条平均学分积保留⼩数点后⼆位。

⼆级制课程不列⼊平均学分积统计;五级制成绩转换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积,其对应关系如下:优秀:97分;良好:87分;中等:77分;及格:67分;不及格:57分。

第⼋条以下课程计算学分、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的⽅式如下:(⼀)缓考课程,不计算学分、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参加缓考考试取得课程成绩后,按实际取得成绩计算学分、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

(⼆)重修课程,《华南师范⼤学学⽣成绩表》按学⽣⾸次考核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华南师范⼤学学业成绩表》按最终成绩计算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不及格的选修课程不计算学分积及平均学分积。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学生军事课成绩评定办法

中山大学学生军事课成绩评定办法

武装〔2012〕8号军事课(军训)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方式,是实践育人的主要形式之一,其育人功能和实践意义日益得到体现。

中山大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将其列为本科公共必修课程,占3个学分,并按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的时数及内容。

为推动军事课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改进课程教学与管理,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军事课由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两部分组成,课程总成绩为100分,其中技能训练成绩占40%,军事理论成绩占60%。

计算公式:总成绩=技能训练成绩×40%+军事理论成绩×60%第二条对学生成绩进行考核和评定的部门是武装部(军事教研室)、各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

由武装部(军事教研室)进行成绩汇总并报学校教务处。

第三条技能训练成绩评定办法:(一)技能训练成绩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参训的整体表现情况评定,整体表现情况包括出勤率、训练表现以及奖惩情况,各院系统计汇总后报武装部(军事教研室)。

(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副排长负责做好本排学生的考勤记录。

关于请假,短期(半天以内)病假由教官直接批假,并让副排长做好记录;长期(1天及以上)病假和事假,则需按照军训请假流程规定执行。

学生提交的请假申请和证明材料先提交各学院审批再报武装部审批备案,同时各院系应做好记录,以便最终进行成绩评定。

训练结束后,各副排长协助做好技能训练成绩的评定。

(三)技能训练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其中基础分值(即每个学生的初始分)85分,再根据学生出勤率、训练表现和奖惩情况加、减分后得出实际分数。

(四)加分条件和标准1.考勤全勤者加5分。

2.军训过程中参加各类比赛(军歌大赛、定向越野赛、军人形象大赛、军事百科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获得团体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者,分别加4、3、2、2分/次;获得小团队及个人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者,分别加5、4、3、3分/次;积极参与但未获奖者,每次加1分。

中山大学本科生常见教务问题答疑

中山大学本科生常见教务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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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系统不能查询成绩 学校教务处 教务系统不能选课 重考/重修/缓考 试读一年、休复学、保留学籍一年 、转专业等学籍变动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申请 学院教务办 学院教务办 学校教务处、学院教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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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交换生
学校教务处、学院教务办
11 12 13 14
公选学分不够,申请以专选学分替换 查询成绩绩点 成绩查询 对课程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卷
龙老师
39332156
龙老师、蔡老师/李老师
39332156/ 39330025
02084036866
龙老师
龙老师、杨老师
39332156/ 39332170 39332315/ 39332312 39332315/ 39332312 39332315/ 39332312 39332315/ 39332312
评教咨询:39332169
龙老师 龙老师 蔡老师、龙老师
39332156 39332156 39332231/ 39332156 39332175/ 39332156
李老师、龙琳
不用联系办理
龙老师 龙老师
39332156 39332156
龙老师
李老师、周老师 龙老师、周老师 图书馆地下一楼
39332172 39332156/ 39332172 3933 学院教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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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中文成绩单和排名证明
学院教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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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英文成绩单 打印英文排名证明 找回教务系统密码
学校教务处 学院教务办-学校教务处 学校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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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课帮助查询 公必课程选课出现问题 各课程负责院系
21
公必课程缓考、重考、重修咨询
各课程负责院系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1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关于规范教务系统成绩录入的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教务系统成绩录入的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教务系统成绩录入的管理规定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有效提高学生成绩管理水平和效率,全校所有开设课程的学生成绩均通过教务系统统一管理,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内完成课程成绩的录入工作。

为保证成绩录入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规范如下:一、课程成绩录入时间1、根据教学管理工作要求,每个学期所有开设的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周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并提交完成。

任课教师有特殊原因要推迟提交成绩的,需提交申请,并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和教务与科研部审批。

按照教学计划正常结课的课程,体育课的考试周为第17、18周,其余课程的考试周为第19、20周,提前结束的课程可提前安排期末考试并提前提交成绩。

考试周的具体时间以当年教务与科研部核准制定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历》为依据。

例如: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应在考试周(2014年1月6-17日)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并提交完成。

体育课成绩应该在2014年1月17日24点前完成录入及提交,其余课程的成绩应在2014年1月25日24点前完成录入及提交)。

各开课单位在学院规定的成绩录入提交时间内应给予任课教师充足的批改试卷和成绩整理时间,以免任课教师因时间仓促导致成绩出错。

二、课程成绩录入范围1、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学期内开设所有的课程,原则上均都应于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2、自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起,课程考核成绩(全校性学术型、讲座型公选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除外)不再采用教务系统导入方式录入成绩,需由任课教师本人亲自完成录入及提交。

请各开课单位高度重视期末成绩录入工作,各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天提交本单位的《期末成绩录入情况检查表》至教务与科研部核查。

三、成绩录入要求1、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各项基础数据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准备。

教学班名单中学生为本学期修读该课程的所有学生(含学籍异动)。

学籍异动类学生未办理相关手续听课者不能参加考试且无法进行成绩录入。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的管理,根据《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分为中文成绩单和中英文对照成绩单两种方式记录。

中文成绩单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核)的原始记录,如实记录学生成绩并存入学校档案、永久保存的成绩记录资料。

中英文对照成绩单是指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竞争优势,提供给用人单位或学生申请出国留学等使用的学生课程成绩记录资料,印有“仅供就业和申请出国(境)使用”字样。

第二条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如果学生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则按如下办法处理:1.已参加重修(重考)的,记录最高成绩。

若最高成绩为重修(重考)成绩,中文成绩单记录“重修(或重考)××(分数)”;中英文对照成绩单记录最高分数,不标记“重修(或重考)”字样;若最高成绩为原始成绩,记录原始成绩。

2.尚未参加重修(重考)的课程,记录原不及格成绩。

第三条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

可申请放弃的公共选修课程:1)一般通识课程成绩(不含转专业学生原专业修读的公必和专业课程经转换认定为公选的课程);2)未获学分的核心通识课程成绩。

其他课程一律不得申请放弃。

第四条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可以选择全部记录或者全部不记录。

第五条已获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缓考”。

至毕业时仍未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条不能重复修读相同的课程,如发现重复修读,只予承认第一次修读的成绩。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计划地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

学生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反映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学环节、校外课程修读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要求的主要依据。

任课教师应当在每学期第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六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堂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含口试、论文写作等)。

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以下同)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应难度相当,内容不能重复。

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

相邻学期的试卷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九条试卷须经系主任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方可送交印刷厂。

任课教师须对试卷样稿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印制。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中大教务〔2010〕113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现将《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任课教师、学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共同承担课程成绩管理任务。

第二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

第三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按时完成课程成绩的评定和录入工作,不能影响学生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四条任课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在提交成绩之前须认真仔细核对有无错漏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

成绩提交完毕后,任课教师须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打印两份正式成绩单,亲笔签字确认后连同试卷一并交学院(系)教务秘书存档。

第五条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现错漏应更改的,任课教师须在该课程成绩提交后两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由院(系)审批和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第七条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本院(系)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非本院系开课课程还须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阅试卷。

逾期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八条学校教务部门只受理在课程成绩提交后的两个月内的成绩更正申请,过期一律不予更正。

中山大学均分算法

中山大学均分算法

中山大学均分算法
学期末成绩总平均分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百分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加权成绩。

以学生全部加权成绩之和,除以该生的课程总学分数,作为该生加权平均分。

扩展资料
大学里的加权平均分也就是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学期最低学分一般计算方法为:每学期最低学分=总学分/2×(标准学制+2)
每学期最高学分一般计算方法为:每学期最高学分=总学分/2×(标准学制-1)
国内高校通用的绩点计算方法为:绩点=分数/10-5,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
部分大学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每学期必须如此,如果达不到,会得到成绩警告。

同时,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中山大学普通本科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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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依据教育部教发20XX8号文的精神,由中山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集团合作,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教发函20XX87号,院校代码为:12619,是一所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院致力将教育融入国际高等教育大环境,实行多元化的联合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和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培养模式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以就业为导向请点击进入查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务系统登录httpjwxtnfsysucn中山大学普通本科教务系统(三)中山大学本科教务系统浏览器的安全设置及系统使用注意事项浏览器的安全设置及系统使用注意事项1强烈要求用户使用InternetExplorer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

系统目前不支持其他类型的浏览器。

例如用360浏览器下载文件时也会出问题。

2对于IE9或更高版本IE浏览器,需要设置为兼容性视图模式才能正常使用系统。

否则菜单显示会不正常,且工作界面会显示蓝屏。

这是由于当前的教务系统开发所采用的技术是较早期的,有些编码脚本与较新版本IE浏览器不兼容。

对于IE10或更高版本的IE浏览器,需要在工具栏点齿轮状按钮进行兼容性视图设置。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新生研讨课、国防教育、经典历史著作阅读、实践教育类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

未在指定时间内经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选课的学生或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

学院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组成及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其中,一般类别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40%-7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30%-60%。

实验类课程考核成绩各部分比例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和期中考试三个环节。

其中,(一)课程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参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2014学年校办字39号)执行;(二)课堂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课堂讨论和课堂演示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三)期中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

中山大学本科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

中山大学本科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教务…2010‟13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的修读与管理,优化本科生的知识体系,促进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现特制定并印发《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暂行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修读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优化本科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的协调发展,学校对原有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进行拓展,逐步建立通识教育课程体系。

该课程体系的架构分为两类:一类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简称“核心通识课程”),由学校通识教育部组织开设的“中国文明”,“人文基础与经典阅读”,“全球视野”,“科技、经济、社会”四大板块课程与各院(系)向其他院(系)开放的跨院系跨专业基础课程两部分组成;另一类为通识教育一般课程(简称“一般通识课程”)。

本科阶段的公共选修课程板块即由上述各类通识教育课程构成。

第二章学分修读要求第三条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通识教育课程属于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模块。

其中,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的性质属于公共指定选修。

根据目前各学科专业的修读计划,具体各专业学生的修读要求如下:—2—(一)文理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必须在本科阶段修满通识教育课程16个学分,其中现阶段“核心通识课程”需修满10个学分,“一般通识课程”需修读6个学分。

医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必须在本科阶段修满通识教育课程13个学分,其中现阶段“核心通识课程”需修满6个学分,“一般通识课程”需修读7个学分;四年制医学本科生必须修满通识教育课程10个学分,其中现阶段“核心通识课程”需修满4个学分,“一般通识课程”需修读6个学分;今后将逐步提高核心通识课程修读比重。

中山大学医科本科生学分制实习成绩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医科本科生学分制实习成绩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医科本科生学分制实习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医学生实习教学管理,根据目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学生学位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临床教学实际情况,实现学分制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医科学生实习成绩管理工作,现做出如下规定:一、实习出科考核与重修实习1.医科实习生在各科实习结束前应进行实习出科考核,实习出科考核按各专业实习大纲要求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2.实习出科考核包括职业态度(医德)考核与学业考核。

职业态度(医德)考核合格才有资格参加学业考试。

实习出科学业考核不及格,允许在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

3.实习职业态度(医德)考核不及格者、实习出科学业考核重考仍不及格者、缺实习时间达到该科实习时间的1/3及以上者,均必须重修该科实习。

4.重修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进行。

因各种原因需重修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结束前两周内向院系及附属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医学教务处备案。

5.在每年6月19日前无法完成重修实习者,应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需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每年6月1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及实习附属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及附属医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医学教务处审核,送医学部及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毕业综合考试与相关学籍管理1.按教学计划未安排做毕业论文的医科各专业,均要进行毕业综合考试,医科生毕业综合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终末期进行。

2.实习期间,实习生的医德考核或实习学业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

待重修完该科实习,并且考核合格后,才准予参加毕业综合考试。

3.重修实习仍不合格者,无资格参加毕业综合考试,按结业处理。

4.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及不参加重考者,按结业处理。

三、实习成绩评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要有利于调动学生生产实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同时要权衡实习过程中的各门科目,对专业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还要结合毕业实习综合考试成绩,因此,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进行分科评分登记,但对专业毕业实习因安排有毕业实习综合考试,专业毕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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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教务〔2010〕113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现将《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任课教师、学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共同承担课程成绩管理任务。

第二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

第三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按时完成课程成绩的评定和录入工作,不能影响学生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四条任课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在提交成绩之前须认真仔细核对有无错漏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

成绩提交完毕后,任课教师须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打印两份正式成绩单,亲笔签字确认后连同试卷一并交学院(系)教务秘书存档。

第五条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
现错漏应更改的,任课教师须在该课程成绩提交后两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由院(系)审批和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第七条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本院(系)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非本院系开课课程还须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阅试卷。

逾期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八条学校教务部门只受理在课程成绩提交后的两个月内的成绩更正申请,过期一律不予更正。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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