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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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停车接受现场勘查、询问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考虑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肇事者故意逃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需要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距离、逃逸时间、逃逸动机等因素。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

如果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配合现场勘查、报警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无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车辆故意逃离现场,并且采取掩盖车辆身份、销毁证据等行为,那么就可以明确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另外,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持现场,协助现场勘查和处理。

如果肇事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依法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需要充分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解释和情况,以避免对无辜的误认定。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后的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才能准确、公正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会受怎样处罚及扣分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会受怎样处罚及扣分

所谓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躲避法律的刑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犯罪行为人千万不要慌乱,要第一时间报警和抢救伤员才是正解。

至于法律上对于这样的行为会给予怎样的处罚及?下面律师A为你做专业的分析。

一、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扣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至于扣分的话,肇事逃逸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不停车、不报警、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或者照片显示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2.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肇事逃逸的证言,也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肇事车辆残留痕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残留痕迹,比如车漆、车灯碎片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确定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主身份。

其次,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尽力救助伤者,配合交警和相关部门的调查。

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

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

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我们知道国家现在对驾驶员酒驾处理时相当的严格,但是还是有一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容易被查,甚至出现自己酒驾找人顶替的做法。

这样的做法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你知道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吗?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

酒驾造成事故找人顶替会不会坐牢看是否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顶包则被认定为包庇。

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需要的话,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七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驾车交通肇事后停车报警,接受处理的情况并不鲜见。

这时,我们对于行为人的醉酒驾车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自首?笔者认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自首,主要是该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的事后行为。

可以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可以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包括自首的概念、自首的类型、自首的认定标准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

一、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二、自首的类型1.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自首于司法机关、自首于群众以及自首于其他机关。

2.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自首的认定标准1. 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没有等待司法机关的追捕、传讯,而是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

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有:犯罪分子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分子通过亲友向司法机关代为投案;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对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不隐瞒、不歪曲、不虚构,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后果;-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

3. 犯罪分子自愿供述:犯罪分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自愿供述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免除处罚: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3. 对特别自首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法律面前接受惩罚的案例(3篇)

法律面前接受惩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投案自首2021年5月11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了侦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3.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首情节,合议庭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李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政策。

2. 犯罪情节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一、2024年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处罚标准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酒驾逃逸的法律后果(3篇)

酒驾逃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酒驾逃逸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酒驾逃逸不仅危害极大,而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从酒驾逃逸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引起广大驾驶员的重视。

二、酒驾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1)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是对驾驶人逃逸交通事故所进行的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将受到以下处罚:一是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处以
罚款(最低不得低于5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禁止持有人驾驶机动
车的;
二是处以行政拘留: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政拘留5日以内的;
三是处以警告;
四是处以拘役或管制: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五是处以有期徒刑: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处以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法规,对于驾驶人逃逸交通事故所犯的罪行,要贯彻法律严
格惩处的原则,严厉打击,以惩治犯罪、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交通秩序,
使交通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为社会创造安定、稳定的交通环境。

肇事逃逸行政处罚

肇事逃逸行政处罚

肇事逃逸行政处罚肇事逃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没有及时停车处理并逃离现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严重侵犯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该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肇事逃逸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肇事逃逸的行为会导致多种后果,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加重、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公共安全的威胁等等。

因此,对于肇事逃逸者,应该依法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肇事逃逸者,应该进行以下的行政处罚:1. 暂扣驾驶证肇事逃逸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应该被暂扣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进行现场勘查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没有停车处理,或者逃离现场,就应该被暂扣驾驶证。

2. 罚款肇事逃逸者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因此,肇事逃逸者应该被处以罚款。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肇事逃逸者,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会根据肇事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3. 记分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应该被处以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肇事逃逸者,应该被处以记12分的处罚。

如果肇事逃逸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那么还会被处以更多的记分。

4. 拘留对于肇事逃逸者,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还有可能被处以拘留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肇事逃逸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那么就有可能被处以拘留的处罚。

总之,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案情1:一天晚上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飞、左明酒后在街上遇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李强,张飞即上前滋事,并殴打李强,左明随即也上前对李强拳打脚踢,二人将李强打倒后,张飞对李说:把钱拿出来!李就把口袋里的134元钱掏出来带给了张飞。

张、左二人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二人分别被民警抓获。

左交待:自己就帮着张飞打那个人了,没有想抢钱。

问题:左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案情2:沈××,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

2005年9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沈××在青阳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一直从事矿山安全监督工作。

2 005年1月下旬,池州市正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青阳县安监局委托先后对青阳县清泉白云石矿等6家露天白云石矿矿山进行了安全评价,明确指出这六家矿山在开采系统方面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台阶式开采、菜场中部有浮石等安全隐患,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到被检矿山及县安监局。

对此,沈××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于2005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县矿长会议上要求已被正信公司安全评价的矿山,要按照正信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同年3月份,沈××到青阳县外贸公司白云石矿石矿验收整改情况时,发现已被评价的6家矿山仍在违规采矿后,打电话给清泉白云石矿矿长袁××,要求其按照正信公司的意见整改,但未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此后,沈××未再到清泉白云石矿等那片矿山进行监管。

2005年3、4月份,清泉白云石矿与垅山白云石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界交处掏采,形成伞檐坍塌,造成吴××当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诉机关指控沈××不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请问沈××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案情3:王×、武×原均系某市公安派出所民警,他们与周×(另案处理)是好朋友。

底线里面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底线里面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律与道德、人情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我国的真实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底线与道德、人情之间的关系,引发人们对法治精神的思考。

二、案例背景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持刀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之所以杀人,是因为李某经常骚扰自己,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自己忍无可忍,才做出了极端行为。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投案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张某的辩护律师却提出,张某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是正当防卫。

他们认为,张某在遭遇邻居长期骚扰、辱骂和殴打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极端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检方表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张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属于正当防卫。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1. 法律底线与道德、人情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可能得到了一些人的理解和支持,但在法律层面却无法得到认可。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底线与道德、人情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基本形式,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道德、人情等因素而影响司法公正。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采纳。

这引发人们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出现滥用正当防卫的情况,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11月22日)为了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本市刑事审判中如何掌握自首与立功认定标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自首成立要件的掌握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体可按下列情况掌握:1.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因司法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故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为是投案。

因为,成立投案应以认罪为必要。

犯罪嫌疑人虽自动到司法机关,但谎称自己清白、隐瞒犯罪真相的行为,不属于认罪,因而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果司法机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并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其后来作了如实供述的,应根据其供述时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掌握的程度,分两种作出认定: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工作经验尚不能断定其为所查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之时作出供述的,可以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而作供述”对待,以自首论;对于在司法机关逐步掌握了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足以断定其为所查询之罪的重大嫌疑犯之后才作供述的,则应以坦白罪行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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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照明设备不合格,与他车相撞,致使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速度快,又在夜间,视线较差,被害人被后车碾压的可能性极大,这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有的常识,因此不应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范围。李某作为驾驶员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他仍然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被认定为犯有交通肇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洪道德教授还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规范社会的交通秩序有重要意义,对于无视交通法规,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采取“严打”的方式,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听到宣判结果,孙伟铭情绪突然激动起来,他几乎语无伦次地说道:“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很快,法警将其带走,当他走出被告席时,突然转过身对着旁听席大吼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说话时,他嘴唇颤抖,几乎带着哭声。坐在旁听席角落孙的家属掩面而泣。
二、醉酒驾车。在去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三、肇事逃逸。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10时,宣判开始,跟此前开庭时的座无虚席相比,昨日的判决显得冷清许多。被押送上法庭的孙伟铭依旧戴着黑框眼镜,十分憔悴,庭上大部分时间都耷拉着脑袋。法官光是宣读判决书就花了十分钟。
当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时,在场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遇难者的家属更是伸长了脑袋,记者注意到,这时候的孙伟铭的头低得更沉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但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肇事逃逸最少判三年
问:对交通肇事,特别是酒驾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的刑罚幅度是完全不同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情况,被告人李某、姜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致使乘车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碾轧致死。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肇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争议
正方:对醉酒驾车量刑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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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孙伟铭究竟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14日,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惨祸的孙伟铭给法官出的这道难题,一直让全国刑法界的专家和关注此案的普通老百姓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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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死罪判决依据
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昨日,成都中院的审判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表达了三方面的判决依据:
一、无证驾驶。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结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话法官
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7月以来,全国有三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判决,杭州“飙车案”造成1死的后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河南三门峡市“6死7伤案”,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成都的“别克撞死人”案,法院为何作出死刑判决?记者对此采访了此案件的审判法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酒驾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
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11-03-07 浏览次数:43
酒驾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
最高法院人士回应质疑,称酒精检测不是认定酒驾唯一证据,证人证言可确认酒驾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社会公众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新华社记者专访了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这个“严重后果”必须是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即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系被其他车辆(下落不明)拖带碾轧致死。也就是说,被害人被甩出车外时尚未死亡,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均有可能,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车外一定会被其他车辆轧死的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在审理中引起激烈争论。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对于肇事人同时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从重情节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时更要从严掌握。
证人证言可确认酒驾
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昨日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孙伟铭究竟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14日,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惨祸的孙伟铭给法官出的这道难题,一直让全国刑法界的专家和关注此案的普通老百姓争论不休。昨日,答案终于水落石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
问:如果肇事人确实是酒后驾车,其肇事后逃逸,等到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时再自首,这样岂不是规避了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答: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庭审现场
孙伟铭大喊三声“对不起”
昨日上午9点多,多家媒体聚焦成都中院大法庭,曾经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孙伟铭”案将在此宣判。事件中的遇难者家属也早早地等候在审判庭外,一名男子坐在椅子上埋头使劲抽烟,不时抬头看看审判庭的大门是否打开。距离大法庭很远处,还有几位面无表情的中年人,据了解这是受孙伟铭父母委托前来旁听的亲属。
洪道德说,“成都案”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从开庭到宣判,孙伟铭的父母都没有出现,而孙父的电话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庭审结束后,记者见到了孙伟铭的几位亲属,他们说跟孙是远房亲戚,是受委托前来旁听的。一位男士哽咽撂下一句“现在什么都不想说”的话后,几个人随即很快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而死者张成秀哥哥说:“这是对死者最好的祭奠,他们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另一位死者家属李晶说,“严惩这些醉酒驾车的人,也能让老百姓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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