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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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和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任务,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面保护现有湿地,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1.82万公顷,新增湿地面积1000公顷以上,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5%以上;加强环巢湖湿地、黄陂湖等自然湿地及董铺、大房郢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国家级湿地公园5个,省级湿地公园5个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
全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建立湿地保护名录,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
打造多层级湿地公园,在鸟类栖息地、野生植物群落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保护小区。
设置湿地保护公示牌,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
明确湿地管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各级湿地公园的事权划分。
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或实行社会化综合养管机制,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有效结合。
(市财政局、市林园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实施合肥市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方案和主要措施。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明确湿地保护措施。
加快肥西三河、巢湖半岛、庐阳董铺、肥东管湾、包河滨湖等5个国家级湿地公园和巢湖柘皋河、巢湖槐林、肥东龙栖地等3个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推进肥东长临河、庐江马尾河、庐江栖凤洲等省级湿地公园申报。
(市林园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省巢管局等参与)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将全市11.82万公顷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小班地块,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
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须严格审批,不得
破坏水网、水系连通。
规划部门在办理占用湿地项目规划选址时,应当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市林园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4%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35%以上。
维护现有自然岸线,对硬化或损毁堤岸进行生态护坡改造。
科学合理调控水位,防止湿地旱化。
在巢湖入湖口等重要区域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大力推广生态示范农业,减少面源污染。
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
(市水务局牵头,省巢管局、市环湖办、市农委、市林园局等参与)
(九)建立湿地保护奖惩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
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公园建设等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资源管控机制。
合理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湿地内组织大规模植树;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省巢管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严厉查处破坏湿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
对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政府投资涉及湿地修复工程需组织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并开展湿地修复评估和绩效评价。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市林园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湿地面积。
开展湿地侵占情况排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修复,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水生蔬菜、花卉和生态养殖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长效机制。
重点在巢湖入湖河流两侧及河湖交汇地带、圩区、污水处理厂周
边,扩展湿地生态空间。
项目规划建设,应当在原有地形低洼点,保留一定规模的水面,构建蓄水型湿地。
(省巢管局、市林园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科学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重建或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对湖泊、饮用(大型)水源地、自然河流源头,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打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积极实施水系连通,维护自然岸线,防止裁弯取直、过渡硬化等行为。
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
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
(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环湖办、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五)建立监测评价制度。
建立湿地调查制度,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
林业、国土、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组织实施湿地监测评价,规范设置湿地监测站点,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
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
(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省巢管局等参与)
七、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17号)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尽快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推进和落实林长制、河(湖)长制,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七)完善投入机制。
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将湿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湿地修复基金制度。
逐步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
(市财政局、市林园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省巢管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
吸收国内外湿地保护修复先进技术和经验,与高校、科研院所、湿地国际组织建立湿地保护、科研、监测评估、业务培训等合作机制,重点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
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研发推广,制定巢湖流域生态湿地建设技术导则,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学科实验平台和野外台站建设。
(市林园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省巢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
编写湿地乡土材料,创作湿地文学作品,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
编发湿地信息,挖掘典型经验,开展湿地日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湿地管理人员、广大市民湿地保护理念教育,并逐步向农村基层延伸,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市林园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