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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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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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借贷业务。
第三条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以下简称债券借贷方)将其持有的债券出借他人(以下简称债券借入方),债券借入方按约定支付利息,并在约定日期归还债券的业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方和债券借入方应当依法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申请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债券交易商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法定文件和业务执照;(二)机构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机构的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监管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八条已获准从事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债券借贷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及时报送业务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债券借贷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退出前,应当妥善处理债券借贷业务,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债券借贷方的退出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决定是否同意其退出。
第三章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债券借贷方应当与债券借入方签订债券借贷协议,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债券借贷方应当具备完备的债券账户管理体系,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与透明。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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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第一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应遵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债券借贷交易规则》、《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并按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借入的标的券与其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的质押券托管在不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借贷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和债券融出方一对一协商,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或本规定另有定义外,下列名词含义为:标的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债券融出方出借的债券所在的托管机构。
质押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出质的债券所在的托管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的结算。
资金结算由双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现阶段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通过同业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之间以人工处理的方式完成。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的,应不迟于成交日14:30在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成交。
交易达成后,同业中心将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见附件1)发送给标的券托管机构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质押券托管机构冻结债券融入方质押券后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出具质押券质押完成通知单(见附件2),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标的券过户,办理完成后向借贷双方出具首期结算单据,并反馈同业中心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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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借贷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保证本行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发布的《债券借贷交易规则》,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券借贷是指: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借贷业务按照交易方向可分为债券借贷融出业务和债券借贷融入业务。
第四条外汇交易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借贷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部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二)负责与交易对手签订债券借贷主协议;(三)组织和开展债券借贷交易,拟定债券借贷业务的发展策略。
第七条总行金融同业部牵头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牵头负责本行债券借贷业务额度审批工作。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绩效考核方案制定。
负责债券借贷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及相关核算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债券结算及资金划付等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授权及限额管理,授信占用规则的制定,并牵头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风险监测及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本行债券借贷业务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制定和审查,负责牵头本行债券借贷业务的诉讼管理。
第三章授权、授信和限额管理第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
会计干货之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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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一、债券借贷概述文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业务描述: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参与对象: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业务实质:有担保的融券业务。
简单描述:以自有债券为担保,借入标的债券进行操作,约定未来归还标的债券的活动。
二、债券借贷中的利息(一)债券自身的利息1、标的债券的利息:第六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2、质押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与质押债券共同质押。
(二)债券借贷产生的费用(利息)按照人民银行15号公告第七条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名义上看,债券借贷业务产生的是费用。
在业务实质上,这部分费用具有利息属性,是占用债券的补偿,属于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增值税征税范围(36号文明确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方式上,债券借贷费用也采取利息计算方式。
人民银行15号公告(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三、金融同业的三个文件(一)在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二)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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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内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ⅩⅩ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进入或退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五条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非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委托结算代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六条辖内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经上级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债券投资业务;(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四)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具备以上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也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八条各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经营金融业务范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说明;(六)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七)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八)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复印件);(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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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债券借贷概述文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业务描述:”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参与对象: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业务实质:有担保的融券业务.简单描述:以自有债券为担保,借入标的债券进行操作,约定未来归还标的债券的活动.二、债券借贷中的利息(一)债券自身的利息1、标的债券的利息:”第六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2、质押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与质押债券共同质押.(二)债券借贷产生的费用(利息)按照人民银行15号公告”第七条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名义上看,债券借贷业务产生的是费用.在业务实质上,这部分费用具有利息属性,是占用债券的补偿,属于”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增值税征税范围(36号文明确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计算方式上,债券借贷费用也采取利息计算方式.人民银行15号公告”(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三、金融同业的三个文件(一)在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二)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三)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四、质押式、买断式及债券借贷(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实质上就是押券融资.(二)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债券回购融资.(三)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前两者是融资行为,而债券借贷是融券行为,成就了市场上的”做空机制”.五、政策分析依照现有逻辑分析,从立法意图上看,对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应有之义,但对于何种业务能被认为是金融同业,税局和金融业看法存在差异.不管是融资还是融券,实质上都是资金融通行为,因此,符合银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立法意图.如果说36号文是基本原则的话,那么46号文号70号文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将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免征增值税.对于文件没有提到的债券借贷业务的利息,按照税法的一贯性逻辑以及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免征增值税也许符合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另一个层面看,税局的文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而债券借贷没有被列举,这会导致在实际征管中,主管税局以不符合文件要求为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明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bc23c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0.png)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67307f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结算代理行2006年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公告如下:┌─────────┬─────┬─────────┬─────────┬──────┐│结算代理行│代理开户数│代理托管量(亿元)│代理结算量(亿元)│代理结算笔数│├─────────┼─────┼─────────┼─────────┼──────┤│中国农业银行│1,024│119.58│2,419.31│1,799│├─────────┼─────┼─────────┼─────────┼──────┤│南京市商业银行│226│193.05│2,225.97│2,866│├─────────┼─────┼─────────┼─────────┼──────┤│中国银行│537│322.49│1,714.89│2,026│├─────────┼─────┼─────────┼─────────┼──────┤│中国工商银行│140│541.67│1,115.20│521│├─────────┼─────┼─────────┼─────────┼──────┤│天津市商业银行│47│82.73│832.28│1,027│├─────────┼─────┼─────────┼─────────┼──────┤│招商银行│1,293│118.67│731.79│879│├─────────┼─────┼─────────┼─────────┼──────┤│兴业银行│194│78.72│598.48│930│├─────────┼─────┼─────────┼─────────┼──────┤│昆明市商业银行│73│ 2.54│483.87│1,115│├─────────┼─────┼─────────┼─────────┼──────┤│上海银行│45│50.59│388.31│451│├─────────┼─────┼─────────┼─────────┼──────┤│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8│0.00│304.38│455│├─────────┼─────┼─────────┼─────────┼──────┤│太原市商业银行│13│21.29│210.71│242│├─────────┼─────┼─────────┼─────────┼──────┤│中国建设银行│253│159.73│199.09│357│├─────────┼─────┼─────────┼─────────┼──────┤│贵阳市商业银行│13│0.20│177.00│281│├─────────┼─────┼─────────┼─────────┼──────┤│西安市商业银行│31│ 6.86│137.33│207│├─────────┼─────┼─────────┼─────────┼──────┤│民生银行│631│27.75│129.35│277│├─────────┼─────┼─────────┼─────────┼──────┤│福州市商业银行│54│ 4.41│119.31│112│├─────────┼─────┼─────────┼─────────┼──────┤│恒丰银行│18│ 2.43│98.83│173│├─────────┼─────┼─────────┼─────────┼──────┤│交通银行│13│44.49│96.99│41│├─────────┼─────┼─────────┼─────────┼──────┤│北京银行│29│0.19│96.64│147│├─────────┼─────┼─────────┼─────────┼──────┤│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28│0.50│93.09│157│├─────────┼─────┼─────────┼─────────┼──────┤│淄博市商业银行│4│0.30│92.10│128│├─────────┼─────┼─────────┼─────────┼──────┤│中信银行│24│25.70│91.68│117│├─────────┼─────┼─────────┼─────────┼──────┤│济南市商业银行│4│ 4.40│87.20│148│├─────────┼─────┼─────────┼─────────┼──────┤│华夏银行│11│14.42│55.94│9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38│ 2.52│49.04│123│├─────────┼─────┼─────────┼─────────┼──────┤│东莞市商业银行│15│8.90│45.46│107│├─────────┼─────┼─────────┼─────────┼──────┤│中国光大银行│40│29.13│43.20│54│├─────────┼─────┼─────────┼─────────┼──────┤│大连市商业银行│9│ 3.00│30.41│35│├─────────┼─────┼─────────┼─────────┼──────┤│成都市商业银行│8│ 4.10│29.29│63│├─────────┼─────┼─────────┼─────────┼──────┤│深圳市商业银行│27│0.00│21.28│46│├─────────┼─────┼─────────┼─────────┼──────┤│杭州市商业银行│44│7.55│13.51│46│├─────────┼─────┼─────────┼─────────┼──────┤│重庆市商业银行│13│ 1.20│10.96│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1│7.70│10.70│14│├─────────┼─────┼─────────┼─────────┼──────┤│包头市商业银行│7│0.00│8.04│33│├─────────┼─────┼─────────┼─────────┼──────┤│长沙市商业银行│27│ 3.65│7.40│30│├─────────┼─────┼─────────┼─────────┼──────┤│深圳发展银行│31│ 1.00│4.00│4│├─────────┼─────┼─────────┼─────────┼──────┤│石家庄市商业银行│9│0.00│ 1.65│5│├─────────┼─────┼─────────┼─────────┼──────┤│厦门市商业银行│9│0.87│ 1.50│15│├─────────┼─────┼─────────┼─────────┼──────┤│无锡市商业银行│3│0.00│ 1.43│9│├─────────┼─────┼─────────┼─────────┼──────┤│武汉市商业银行│12│0.70│0.70│3│├─────────┼─────┼─────────┼─────────┼──────┤│广东发展银行│6│0.00│0.15│1│├─────────┼─────┼─────────┼─────────┼──────┤│宁波市商业银行│2│0.00│0.00│0│├─────────┼─────┼─────────┼─────────┼──────┤│青岛市商业银行│5│0.00│0.00│0│├─────────┼─────┼─────────┼─────────┼──────┤│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1│0.00│0.00│0│├─────────┼─────┼─────────┼─────────┼──────┤│合计│5,040│1,893.05│12,778.46│15,159│└─────────┴─────┴─────────┴─────────┴──────┘注:以上按代理结算量排序。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5c6171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51.png)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
第六条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八条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债券借贷的成交安排应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托管银行(以下统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
第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一条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
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796944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d.png)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债券借贷业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保护市场的健康运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
二、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条件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具备清算与支付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等。
三、债券借贷业务的基本要求1. 债券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债券借贷期限应当明确,超过一年的借贷应经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批准。
3. 债券借贷交易应当以债券质押形式进行,债券质押率应当符合市场规定。
4. 债券借贷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操作风险,及时履约和结算。
5. 债券借贷交易应当公平公正,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四、债券借贷业务的风险管理1.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风险预警等。
2.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风险限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及时监测和评估债券质押品的市场价值,确保充足的担保比例。
五、债券借贷业务的监管和处罚监管机构应当对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业务等。
六、法律适用和附则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确保市场的稳健运行。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d65083c6c175f0e7dd13710.png)
附件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
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5bb0d47f1922791688e84b.png)
中国⼈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ond Transactions in the National Inter-Bank Bond Market发文日期: 2000-04-30Promulgation date: 2000-04-30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中国⼈民银行Promulgato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文号: 银发[2000]第2号Document no: Yin Fa [2000] No. 2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00-04-30Effective date: 2000-04-30所属分类: 中央银行 ( 银行法->金融机构->中央银行 ) Category: Central Bank ( Banking Law->Financial Institution->Central Bank )中国⼈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ond Transactions in the National Inter-Bank Bond Market银发[2000]第2号Yin Fa [2000] No. 2 2000年4月30日April 30, 2000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34c777225c52cc58bd6be48.png)
3.4.1新回购主协议:违约事件的处理 ☆
22
协商
违约事件1
首期及之前: 书面通知终止或指定新的首期结算日 首期-到期: 书面通知 送达日终止
到期:
每一笔交易按第3款执行
违约事件2-9
书面通知 送达日终止
每一笔交 易的处理
正回购方违约 逆回购方违约
首期之前: 首期-到期: 到期:
首期资金结算额+补偿金额 提前偿还额+补偿金额 到期资金结算额+补偿金额+罚息
上海清算所 《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2.货币市场基本规则
2.6同业存单发行管理制度 ★
13
发行资格:自律机制成员、内部管理办法/管理系统 发行备案: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年度发行计划 余额管理: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注册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存单 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存单总额
首期及之前: 违约方 补偿金额+解除/返还债券 守约方 返还首期资金结算额及额外利息
首期-到期: 违约方 补偿金额+解除/返还债券
守约方 支付提前偿还额
到期:
违约方 补偿金额
守约方1个营业日到期资金结算额及额外利息
3.债券市场(含回购)基本规则
3.4.2新回购主协议:补偿金额、罚息的计算☆ 23
单笔最小 报价数量
100万元
1000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
2016.02
目录
2
1.概述 2.货币市场基本规则 3.债券市场(含回购)基本规则 4.衍生品市场基本规则 5.本币市场监测与管理 6.本币交易员职业操守
1.1本币市场规范体系 ★
银行内部题库-资金营运类( 综合)【精选文档】
![银行内部题库-资金营运类( 综合)【精选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80ba2b2d3186bceb18e8bb7e.png)
资金营运类一、单项选择题1、( C )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 )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 A )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A、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B、中央结算中心C、上海清算所D、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 C )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核准。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 D )注册。
A、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B、中央结算中心C、上海清算所D、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5、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柜台受理时间段为:( A )A、09:00—12:00B、09:00—17:00C、08:30-17:00D、15:00-17:006、纸质税收缴库缴库业务柜台受理时间段为:( B )A、08:30-12:00B、09:00-17:00C、08:30—17:00D、15:00-17:007、纸质税收缴库缴库业务与国库的清算时间段为:( C )A、08:30—12:00B、09:00-17:00C、08:30-10:00D、15:00—17:008、票据法所称( C )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A、承兑银行B、承兑人C、代理付款人D、委托收款银行9、银行汇票签发时,只有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 A)时,方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规则第二章 2.4.1银行汇票签发业务P16A、个人B、企业C、个人或企业D、银行10、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的,由(C )承担责任。
债券借贷交易规则
![债券借贷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8f3d2b86294dd88d0d26b76.png)
债券借贷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借贷交易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自主报价,通过一对一询价双方确认一致后达成交易。
第四条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五条债券借贷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六条债券借贷到期,债券融入方须向债券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365。
第七条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
融入方未及时足额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利息的,融出方有权向同业中心举报。
第八条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
交易双方据此办理结算。
债券借贷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标的债券名称及代码、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质押债券名称及代码、质押债券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置换安排、借贷费用、付息日及应计利息总额、争议解决方式、附加条款、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借贷期间若发生多次标的债券付息的,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通知单上增加显示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通知单。
第九条债券借贷期限品种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统计品种。
第十条债券借贷期间,可对质押债券进行重估,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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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信托卷:其他业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㊂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㊂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㊂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㊁诚信㊁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㊂第四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㊁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㊂
第五条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㊂
第六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㊂
第七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㊂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㊁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㊂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㊂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㊂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㊂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㊁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㊁债券借贷期限㊁债券借贷费用㊁质押债券置换㊁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㊂
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㊂
第十一条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㊂
第十二条 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㊂
第十三条 债券借贷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331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㊂
第十四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债券借贷交易㊁结算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㊂
第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㊂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同业中心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㊂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㊂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债券借贷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㊂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