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医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等,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
第六条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第七条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告知、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与处置。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应当在医疗行为发生前,就治疗方法、风险、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并以调解为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患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患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2、《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3、《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遭遇医疗纠纷是一件让医患双方都很头痛的事,谁都不想跟它沾边。
只有有效的保障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才能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接下来由我带大家了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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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务人员必知!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办法
医务人员必知!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办法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中的关键角色,每天都在以无私的奉献精神照顾着患者的健康。
然而,在医疗过程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权益,本文将介绍一些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办法。
通过合理的沟通与细致周到的关怀,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
1.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基础。
医务人员应倾听患者的意见、需求和疑虑,对其表达的观点给予充分尊重。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机密性和私密性。
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展现温暖、友善和同理心,通过亲切的语言和态度来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情感连接。
对待患者应该友好、耐心,并展现出对其健康和福祉的关心。
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能够理解医学信息。
向患者详细解释医疗过程、诊断和治疗计划,鼓励患者提问并及时回答疑虑。
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医疗决策,尊重其知情同意的权利。
向患者提供多个治疗方案的选择,并解释每个选择的优缺点,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对于患者的问题、疑虑或抱怨,医务人员应及时回应并认真对待,表达对患者的关心和理解。
除了基本的医疗信息外,我们还可以为患者提供额外的支持和教育。
例如,提供相关疾病的资料、饮食和生活方式的建议等,让患者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健康问题。
此外,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患者的权益,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
2.保护医疗记录的完整性作为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医疗记录的完整性,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应该在每次医疗行为过程中,都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用药等信息,并在记录中标明日期、时间和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
同时,需要避免删除、修改或篡改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记录的规范与标准,对医疗记录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要有深入的认识。
2024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
2024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2024年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一、引言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然而,随着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卫生院需要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以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形象并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措施1. 人员培训卫生院应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医护人员的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卫生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包括完善患者投诉反馈机制、建立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以及及时跟踪和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等。
此外,卫生院还应定期组织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3. 优化医疗流程卫生院应优化医疗流程,合理安排就诊时间,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卫生院还应制定明确的医疗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避免人为失误和疏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应急处理措施1. 建立应急处理机构与机制卫生院应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
该机构应由具备丰富临床经验和纠纷处理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件,该机构将迅速介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2. 及时沟通与调解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时,卫生院应第一时间与患者进行沟通与调解。
通过耐心倾听和沟通,了解患者的痛苦和顾虑,并积极回应,并且承担必要的责任。
卫生院还应积极与患者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争取达成和解。
3. 整合专业资源卫生院应积极整合相关专业资源,包括法律咨询、医疗鉴定等,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同时,卫生院还应与当地司法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四、总结与展望医疗纠纷是卫生院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必须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来应对。
通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建立预防机制、优化医疗流程以及建立应急处理机构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新版)XXX于2018年6月20日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家建立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应对处置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应对处置医护岗位是一个高危行业,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原因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在医疗活动中要积极创造良好氛围,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社会客观因素上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应该从既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还应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因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颁布、《医院感染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等,通过立法来规范行业行为.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了解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
二、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反关系。
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三、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绵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制定文明行医制度,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辖区内三级医院建立警务室,其余医院设立警务联系点或警务流动岗,共同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文明办牵头制定“文明就医公约”,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提倡尊重医学及医务工作者的劳动。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患者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教育、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建立健全由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维稳、信访、宣传、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法制、文明、民宗、新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调处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患纠纷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
自贡市医疗纠纷暂行处理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文件自府法规〔2011〕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自贡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医疗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定,强化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文明执业,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公安机关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纠纷。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经营业务,指导承保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引导承保机构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掌控,督促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行业自律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确保保险理赔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范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以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一、医疗纠纷的预防1.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2.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医疗观念,切实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增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4.完善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开制度。
医疗机构应主动公开医疗纠纷的信息,包括医疗纠纷的类型、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便患者和公众了解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
5.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素质的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2.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客观、公正地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责任,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3.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充分沟通,积极协调,争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
4.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和医务人员,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涉及医务人员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归处理,切实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总结医疗纠纷的处理经验,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医疗服务,防止类似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因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或矛盾。
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患者的权益保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我国健全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系统的预防措施,才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医疗纠纷案例的教育宣传,通过倡导医学伦理和尊重患者权益的理念,引导医务人员遵循专业规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
同时,也要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合,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 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分析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通过事故报告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置医疗纠纷的处置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目的是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处置措施:1. 强调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和仲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商医疗纠纷处理中,要推动医患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避免问题进一步升级。
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医疗费用等问题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处置办法如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2. 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沟通,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费用等相关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完善医疗收费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项目,提供正规收费票据,避免乱收费和重复收费。
4. 加强医疗文书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5.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沟通能力。
二、医疗纠纷的处置流程1.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置程序,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2.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调查,了解医疗纠纷的原因、经过和事实,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
3. 医疗机构应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尽量达成共识,争取和解。
4. 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
5. 医疗机构应总结医疗纠纷的处理经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 医疗纠纷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2. 医疗纠纷双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调解。
3. 医疗纠纷双方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
4. 医疗纠纷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执行。
四、医疗纠纷的诉讼1. 医疗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或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公安机关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纠纷。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经营业务,指导承保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引导承保机构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掌控,督促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行业自律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确保保险理赔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 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 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及时回应患者咨询, 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 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 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 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 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 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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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民族、残联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公安机关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族、残联等部门在涉及民族、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纠纷。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规保险经营业务,指导承保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引导承保机构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掌控,督促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行业自律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确保保险理赔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情况时,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群众医疗卫生常识教育。
第六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不得扰乱、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窗口,公布投诉、公示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和调处工作。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发生。
第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依法遵守医疗秩序管理规定,如实向医务人员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二)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五)在医疗机构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六)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
要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化解工作。
第三章处置第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置:(一)及时协调沟通。
医疗机构应及时介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
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5 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方协商解决纠纷。
(二)组织专家会诊。
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院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咨询和疑问。
(三)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
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
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尸体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日。
不进行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
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 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启动应急预案。
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按应急预案程序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
必要时应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维护医疗公共场所秩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一)控制事态。
对医患双方的过激行为,要依法进行教育疏导、耐心劝阻,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正常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防止事态扩大。
(二)维持秩序。
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三)依法处置。
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2.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3.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4.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5.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
第四章调解第十八条县(市、区)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县(市、区)以下重点城镇,根据调解工作需要也可设立。
市(州)所在地中心城区,可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整合市、县两级资源,建立市(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调委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依法组建,依照法定调解程序受理、调处辖区发生的医疗纠纷,接受辖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原则上专职调解员不得少于3 人。
聘请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应当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愿;(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三)按要求制作规的书面调解协议书;(四)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六)为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医调委应当建立调解工作制度,规调解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述,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评估、论证等活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特邀调解员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特邀参与调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时,与医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及特邀调解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医调委工作,将医调委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