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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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三、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

2、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

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⑥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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