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最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计算方式

2024年最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计算方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计算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与内容1.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的金额第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计算方式2.1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2.2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2.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第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方式3.1 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条件3.2 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3.3 价格调整的支付方式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承担4.1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4.2 税费的承担方式与支付时间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的认定5.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承担6.1 风险的界定与识别6.2 风险承担的原则与方式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机构8.2 争议解决的时限与费用承担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变更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变更的内容与效力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转让10.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转让的内容与效力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与期限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12.1 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与内容12.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责任与后果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他条款13.1 其他条款的内容与效力13.2 其他条款的补充与修改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与内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包括:(具体列举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学习《规范》有感最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有建议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在土地估价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基础上制订的专项技术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进一步健全出让定价程序,为出让方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

通过学习,深切感受到《规范》出台的重大意义;细品《规范》,领悟到出让地价专项评估技术操作要求的特殊性,并就出让底价及建议底价等问题也有了一些浅显认识。

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共同提高。

一、《规范》现实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土地出让制度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

作为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是出让的关键环节,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1)15号”)中就明确指出,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

但十余年来出让地价评估都是以《规程》的通用性技术要求为指导,时至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今天,专项技术规范触及当前最敏感的出让地价,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详读《规范》,可以说其最大的亮点当属明确要求估价结论中包含出让底价的建议,第一次将土地估价师推到经济活动的前台,《规范》既规范了土地估价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专业行为,又提升了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形象,极大地增强了土地估价师的执业信心,意义非凡。

二、出让地价评估正是有别于其他目的的评估行为,《规范》在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操作方面有诸多细节要求。

1、评估原则《规范》指出,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并在估价结果部分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及理由。

也正是服务于为出让方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实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这一特殊评估目的,在《规程》的基础上,《规范》还特别对出让地价评估活动增加了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三大指导性原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确定方法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确定方法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确定方法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旨在提供准确和直接的内容。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首先,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因素。

不同地段的土地价格存在差异,高度发达的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格通常较高,而郊区或农村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在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时,需要考虑土地所处的具体位置,并参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其次,土地的面积是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土地面积越大,其开发利用价值相对较高,价格也相应较高。

因此,在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时,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面积进行定价,并以此为基础与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和参考。

此外,土地的用途也对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产生影响。

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市场上的价值也存在差异,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在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用途,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供求状况进行定价。

最后,土地市场价格是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重要参考指标。

土地市场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实际成交的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

在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时,需要参考土地市场价格,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多方面因素。

合理确定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扩展和深入分析: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中,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土地的开发程度和附加值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土地的开发程度越高,附加值越大,价格也相应增加。

例如,土地已经具备基本的配套设施和交通便利条件,或者规划用地已经获得相关审批,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价格的确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出让⾦的有效管理可以促进国有⼟地使⽤权的进⼀步流转,接下来,店铺⼩编带您⼀起看看⼟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出让⾦是如何进⾏有效管理的。

⼀、⼟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前,我国国有⼟地使⽤权出让的⽅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竞争机制,⼟地由谁使⽤,特别是⼟地出让⾦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法低价 (包括⽆偿)出让主要发⽣在以协议⽅式出让⼟地的⾏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规定“⼟地使⽤权出让⾦,区别⼟地使⽤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式,按标定地价的⼀定⽐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业等不同⼟地⽤途和⼟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定⽐例确定,具体适⽤⽐例由省、⾃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地开发费⽤、银⾏利息及⼟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的⼟地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标准。

然⽽,在实际⼯作中,由于出让⼟地类型、⽬的,取得⼟地利⽤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已远远不够。

⼀⽅⾯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地使⽤权补交⼟地出让⾦;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缴纳⼟地出让⾦标准也应该有很⼤差异。

1、仅按不同⽤途基准地价的⼀定⽐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法满⾜不同⼟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宗地评估确认价格20%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其它有关税费之和。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A person lives and dies, but as long as you live, you must live in the best w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想让土地物尽其用,就会由土地使用者交给国家适当的土地出让费以获得其使用权。

当然土地使用者肯定是希望自己能够尽可能的少交土地出让费。

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的确定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

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回复:你好!《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

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

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

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

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开始价格,目前政策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土地利用管理司)。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一、背景框架二、供地与监管三、存量相关四、案例分析推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政策理解与信息积累测试▇政策理解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

”(1)批发市场用地的地类(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2)工业用地特殊政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在土地调查、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符合国家出让地价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一部分背景制度框架用途管制制度↓(填海造地)↓(存量)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国有 / ←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行政划拨 / 使用(用途、主体)↓↓转让市场↑流转市场补充:农用地的配置;设施农用地;国有农场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来源及配置第二部分供地与监管一、供地政策(一)供地主体(谁有权利供地,谁有权利取得土地)关键词:划拨/出让;区/开发区;受让人/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二)供应客体(可以供什么地)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毛地;生地/熟地(三)供地方向(能不能供)关键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

八年级下册历史第三课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历史第三课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历史第三课知识点(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演讲稿、总结报告、合同协议、方案大全、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条据书信、致辞讲话、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peech drafts, summary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roject plans, work plans, study plans, letter letters, speeche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ample essays, so stay tuned!八年级下册历史第三课知识点八年级下册历史第三课知识点主要是讲解土地改革,你都掌握这些知识点了吗?接下来本店铺为你整理了八下历史第三课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不得()。

A.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B.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C.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D.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答案】 D2、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时,应当()。

A.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B.亲自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C.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D.不负有举证的责任【答案】 C3、随着资源稀缺矛盾的日益突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利用土地的空间范围不断拓展,一些国家在传统地役权的基础上,还创设和发展了()。

A.地役权B.抵押权C.空间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 C4、()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A.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D.境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答案】 A5、西方国家地权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抵押权是指()。

A.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但不转移该物的占有,在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以抵偿债务C.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给得价金受清偿之权D.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以栽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答案】 B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

A.土地征用人B.土地所有权人C.土地征收人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答案】 D7、在租赁期内,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承租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 D8、萧某是某乡镇企业的厂长,为了筹集资金,萧某将本厂的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

后该款土地被国家征收,国家给该厂划拨另外一块土地作为补偿。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B.乡镇企业应当和银行重新签订以新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C.原土地使用权消灭,抵押合同随之消灭D.银行有权要求乡镇企业提前清偿债务【答案】 A9、甲县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A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协议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核定办法

协议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核定办法

协议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核定办法自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协议出让的范围作了界定,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的范围。

本文将其中几种出让情形及其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作简要归纳介绍,谨供大家参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对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形,应该用另一种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如何确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如何确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如何确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日益得到体现,土地市场逐步规范。

2002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此,中国大地又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供应制度革命。

从全国来看,随着新的土地市场的“阳光”交易越来越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中出让底价如何确定,将成为一个新的值得人们研究的问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评估与确定的底价过高,会导致应价难以达到保留价而流拍;过低则又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底价的特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

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

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调控,底价必须由政府确定。

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整理]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整理]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逐步从无偿无限期逐步过渡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而协议出让是有偿供地的主要方式之一。

尽管协议方式具有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灵活性大的特点,但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

可以说,以协议方式为主的土地市场,仍是不够发达、不够公开、不够公正、不够公平的市场,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针对协议出让中的种种问题,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21号部令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政府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遏制腐败现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很多相近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政府有偿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受让人都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都要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但协议与招标拍卖挂牌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出让方式,也存在着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1号令第3条采取排除法确定了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06 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06 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发文文号】: 第2号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5-6-28
【施行日期】: 1995-6-28
(1995年6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

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

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
局备案。

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

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协议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