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6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及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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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及沿革
一、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
国际上,这一领域存在许多相类似的概念,比如: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创造性产业等等。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 这一提法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首先出现。次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 计划》把内容产业的内涵明确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软件等) 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等)。1998年,世界经合组织《作为新增长产业的内容》专题报告把内容产业界定为“由主要生产内容的信息和娱乐业所提供的新型服务产业”,具体包括出版和印刷、音乐和电影、广播和影视传播等产业部门。并进一步把“内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视听和音乐内容,以“一对多”形式由单一生产者向众多受众传播;另一类综合了数字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通过CD 播放器或因特网传送,即“新媒体”。国内一些学者在有关文章中引用的就是欧盟《信息社会2000 计划》对内容产业的定义。也有人认为,内容产业实质上是广义文化信息的数字化,是以新兴技术手段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笔者认为,内容产业(或称为“数字内容服务产业”似更确切) 是基于数字化信息技术,融合了出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音像电影、通信网络等多种媒体形态,从事制造、生产和传播有关信息文化内容的综合产业,它融合了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部门,是广义“知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克卢普
(1902-1983) 认为,知识产业包括教育、研发、技术创新与扩散、通讯媒介、信息服务、信息基础设施等六个方面。其中,“信息服务与信息基础设施”这两个部门在其1962年出版的《知识在美国的生产与传播》中曾被划为一个部门,他在1980 年出版的《知识:它的创造、传播与经济意义》第一卷“知识与知识生产”这一著作中,则专门将“信息服务”列为知识产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可见,信息服务及其相关产业的重要地位早已被国外经济学家所关注。
1997 年,由美、加、墨三国共同颁布的《北美行业分1997 年,由美、加、墨三国共同颁布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 ,即North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涵盖了34 种信息生产、文化产品和数据处理等行业,其中20 个行业是“新名词”,包括录音棚、有线电视节目分销及数据库等。它将通信、出版、电影、音像录制、有线服务等都划入“信息业”,而信息设备硬件制造,如芯片、路由器、网络基础设施等均划归制造业,与钢铁、汽车、建材等同。实质上,这一新的“信息业”就是笔者所要讨论的内容产业,它体现了出版、影视、通信和信息技术等产业的交叉融合。
近年来,各国在发展这一领域时最常用的名称就是“数字内容产业”,爱尔兰认为数字内容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建、设计、管理和发行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技术。
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努力促进“数位内容产业”的建设,他们认为“数位内容产业”是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技术、产品或服务(不含硬体)。
国内学者以及企业界也使用“数字内容产业”这个概念。在国家信息中心2002年所做的对“数字内容产业”的调查报告中,提到“数
字内容产业的主要信息产品形式是数据库、网上栏目和产品、纸介质产品(期刊、杂志等)以及其它。”
综合考虑,“数字内容产业”这一名称更为合理。首先,这一名称涵盖的范围比较明确;其次,这一名称能够较好地和国际接轨,比如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中设立的“信息业”(Information)等;最重要的是,这一名称能够体现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产业链中的一环。
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创(制)作、开发、分发、销售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由于动画产业在创意、制造和后期合成的过程中应用了大量的数字信息技术,并且传播的渠道也逐步数字化,所以,在定义数字内容产业时也将动画产业归并入数字内容产业。
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初期,信息产业为其发展提供了必需的技术手段,雄厚的资金支持;随着数字内容产业日益发展壮大,它本身的价值将被发掘出来。未来,数字内容产业将逐渐占据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信息设备和硬件制造将从信息产业中逐步淡出,成为制造部门的一个子类。
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沿革
数字内容产业的产生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与时俱进地准确反映了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产业变革趋势。一方面,作为新兴的产业集群,内容产业与综合国力、信息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内容产业的凸现也反映了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 与信息和通讯产业(包括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电讯技术) 的产业融合。同时,日益提高的生活质量要求与突飞猛进的网络技术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内容产业的兴起。
近年来,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迅速崛起,在世界产业中的比重逐年增加,成为一个高速增长的产业。这种内容产业以创意为动力,将各种“文化资源”与最新数字技术相结合,融会重铸,建立了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产业群体,培育出新的消费人群,并以高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更新换代,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数字内容产业已逐步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产业之一。
数字内容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还
没有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成规模的产业轮廓,它的主要服务表现形式包括动画、游戏软件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网络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一批数字内容服务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网络游戏、数字教育等,也出现了个人和企业的收费邮箱,包括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等也逐渐壮大起来。
进入21世纪,无线互联的应用是时代发展中一个非常热的热点,也催生了电信增值、网络内容服务等一系列属于数字内容服务范畴内的产品和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是信息产业与传统的媒体出版、教育、信息服务业和文化业相融合的结果,主要的服务表现形式包括动画、网络游戏、电信增值、网络内容、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一系列服务。
内容产业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比如在日本,在上世纪的50年代至60年代是电影业的成熟时期,70年代后电影业逐渐没落,代之兴起的是电视业。80年代末至90年代前半期,是早期电视业的兴盛时期,电视剧与综合性娱乐节目大行其道。90年代中期电视游戏软件业兴盛,90年代后半期电视节目日趋完善,在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的推动下,兴起了信息技术热、个人电脑热、手机热。近年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迅速,移动通信的手段(电子邮件、有照像功能的手机等)日新月异,内容产业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首先,精神产品需求的增加。经济发展使人们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同时,人们的工作时间不断减少,闲暇时间不断增加。据统计,1900年至1920年,美国人均GDP为4800美元,人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小时;1995年至1998年,人均GDP高达31500美元,而人均每周工作时间仅为35小时。物质财富的增长与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人们在谋求物质消费的同时,更加追求精神生活享受,这不仅表现为对精神产品数量的需求,更表现为对精神产品质量(即精神产品“内容”)的要求。过去,读读连环画、听听收音机、看看电影就是享受了;今天,各种书报影视产品像潮水一样铺天盖地而来,人们不仅仅注重信息文化和娱乐消费的形式,更关心它们的实质“内容”是不是“物有所值”。
其次,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内容对载体的依赖大为减弱。长期以来,内容的存在和传播都是与载体紧密联系的,古代有甲骨、竹简、布匹、纸张等载体,现代社会传播的载体形式几乎遍及各种材料,如胶带、声波、电波等。当人们提到某一媒体时,往往包括了其所承载的内容,如人们说“我在看报”或“我在读书”,报刊和书本就是内容这一实质和纸张这一形式的结合体。过去,内容的转移方式不是很便捷,手抄、打字、照相、扫描、复印等并不能使内容传播“多快好省”。现在,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几乎任何内容都可以通过数字技术转变成电子信号并在不同载体间高速流动。
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了传统媒体的转移与融合。互联网的崛起使信息技术产业由以个人电脑为中心过渡到以网络为中心,在以通讯带宽为主要技术、以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为主要原理的阶段,网络的内容及其服务成为重点。尽管互联网的内容数不胜数,但是人们更加渴望“价值含量高”的数字内容。同时,互联网承载了各种文字、语音和图像,使其不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