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6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及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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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及沿革
一、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
国际上,这一领域存在许多相类似的概念,比如: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创造性产业等等。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 这一提法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首先出现。
次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 计划》把内容产业的内涵明确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软件等) 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等)。
1998年,世界经合组织《作为新增长产业的内容》专题报告把内容产业界定为“由主要生产内容的信息和娱乐业所提供的新型服务产业”,具体包括出版和印刷、音乐和电影、广播和影视传播等产业部门。
并进一步把“内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视听和音乐内容,以“一对多”形式由单一生产者向众多受众传播;另一类综合了数字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通过CD 播放器或因特网传送,即“新媒体”。
国内一些学者在有关文章中引用的就是欧盟《信息社会2000 计划》对内容产业的定义。
也有人认为,内容产业实质上是广义文化信息的数字化,是以新兴技术手段为基础的文化产业。
笔者认为,内容产业(或称为“数字内容服务产业”似更确切) 是基于数字化信息技术,融合了出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音像电影、通信网络等多种媒体形态,从事制造、生产和传播有关信息文化内容的综合产业,它融合了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部门,是广义“知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克卢普
(1902-1983) 认为,知识产业包括教育、研发、技术创新与扩散、通讯媒介、信息服务、信息基础设施等六个方面。
其中,“信息服务与信息基础设施”这两个部门在其1962年出版的《知识在美国的生产与传播》中曾被划为一个部门,他在1980 年出版的《知识:它的创造、传播与经济意义》第一卷“知识与知识生产”这一著作中,则专门将“信息服务”列为知识产业的一个重要部门。
可见,信息服务及其相关产业的重要地位早已被国外经济学家所关注。
1997 年,由美、加、墨三国共同颁布的《北美行业分1997 年,由美、加、墨三国共同颁布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 ,即North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涵盖了34 种信息生产、文化产品和数据处理等行业,其中20 个行业是“新名词”,包括录音棚、有线电视节目分销及数据库等。
它将通信、出版、电影、音像录制、有线服务等都划入“信息业”,而信息设备硬件制造,如芯片、路由器、网络基础设施等均划归制造业,与钢铁、汽车、建材等同。
实质上,这一新的“信息业”就是笔者所要讨论的内容产业,它体现了出版、影视、通信和信息技术等产业的交叉融合。
近年来,各国在发展这一领域时最常用的名称就是“数字内容产业”,爱尔兰认为数字内容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建、设计、管理和发行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技术。
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努力促进“数位内容产业”的建设,他们认为“数位内容产业”是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技术、产品或服务(不含硬体)。
国内学者以及企业界也使用“数字内容产业”这个概念。
在国家信息中心2002年所做的对“数字内容产业”的调查报告中,提到“数
字内容产业的主要信息产品形式是数据库、网上栏目和产品、纸介质产品(期刊、杂志等)以及其它。
”
综合考虑,“数字内容产业”这一名称更为合理。
首先,这一名称涵盖的范围比较明确;其次,这一名称能够较好地和国际接轨,比如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中设立的“信息业”(Information)等;最重要的是,这一名称能够体现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产业链中的一环。
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创(制)作、开发、分发、销售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由于动画产业在创意、制造和后期合成的过程中应用了大量的数字信息技术,并且传播的渠道也逐步数字化,所以,在定义数字内容产业时也将动画产业归并入数字内容产业。
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初期,信息产业为其发展提供了必需的技术手段,雄厚的资金支持;随着数字内容产业日益发展壮大,它本身的价值将被发掘出来。
未来,数字内容产业将逐渐占据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信息设备和硬件制造将从信息产业中逐步淡出,成为制造部门的一个子类。
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沿革
数字内容产业的产生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与时俱进地准确反映了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产业变革趋势。
一方面,作为新兴的产业集群,内容产业与综合国力、信息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内容产业的凸现也反映了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 与信息和通讯产业(包括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电讯技术) 的产业融合。
同时,日益提高的生活质量要求与突飞猛进的网络技术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内容产业的兴起。
近年来,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迅速崛起,在世界产业中的比重逐年增加,成为一个高速增长的产业。
这种内容产业以创意为动力,将各种“文化资源”与最新数字技术相结合,融会重铸,建立了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产业群体,培育出新的消费人群,并以高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更新换代,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
数字内容产业已逐步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产业之一。
数字内容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还
没有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成规模的产业轮廓,它的主要服务表现形式包括动画、游戏软件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网络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一批数字内容服务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网络游戏、数字教育等,也出现了个人和企业的收费邮箱,包括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等也逐渐壮大起来。
进入21世纪,无线互联的应用是时代发展中一个非常热的热点,也催生了电信增值、网络内容服务等一系列属于数字内容服务范畴内的产品和服务。
数字内容服务是信息产业与传统的媒体出版、教育、信息服务业和文化业相融合的结果,主要的服务表现形式包括动画、网络游戏、电信增值、网络内容、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一系列服务。
内容产业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比如在日本,在上世纪的50年代至60年代是电影业的成熟时期,70年代后电影业逐渐没落,代之兴起的是电视业。
80年代末至90年代前半期,是早期电视业的兴盛时期,电视剧与综合性娱乐节目大行其道。
90年代中期电视游戏软件业兴盛,90年代后半期电视节目日趋完善,在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的推动下,兴起了信息技术热、个人电脑热、手机热。
近年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迅速,移动通信的手段(电子邮件、有照像功能的手机等)日新月异,内容产业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首先,精神产品需求的增加。
经济发展使人们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同时,人们的工作时间不断减少,闲暇时间不断增加。
据统计,1900年至1920年,美国人均GDP为4800美元,人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小时;1995年至1998年,人均GDP高达31500美元,而人均每周工作时间仅为35小时。
物质财富的增长与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人们在谋求物质消费的同时,更加追求精神生活享受,这不仅表现为对精神产品数量的需求,更表现为对精神产品质量(即精神产品“内容”)的要求。
过去,读读连环画、听听收音机、看看电影就是享受了;今天,各种书报影视产品像潮水一样铺天盖地而来,人们不仅仅注重信息文化和娱乐消费的形式,更关心它们的实质“内容”是不是“物有所值”。
其次,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内容对载体的依赖大为减弱。
长期以来,内容的存在和传播都是与载体紧密联系的,古代有甲骨、竹简、布匹、纸张等载体,现代社会传播的载体形式几乎遍及各种材料,如胶带、声波、电波等。
当人们提到某一媒体时,往往包括了其所承载的内容,如人们说“我在看报”或“我在读书”,报刊和书本就是内容这一实质和纸张这一形式的结合体。
过去,内容的转移方式不是很便捷,手抄、打字、照相、扫描、复印等并不能使内容传播“多快好省”。
现在,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几乎任何内容都可以通过数字技术转变成电子信号并在不同载体间高速流动。
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了传统媒体的转移与融合。
互联网的崛起使信息技术产业由以个人电脑为中心过渡到以网络为中心,在以通讯带宽为主要技术、以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为主要原理的阶段,网络的内容及其服务成为重点。
尽管互联网的内容数不胜数,但是人们更加渴望“价值含量高”的数字内容。
同时,互联网承载了各种文字、语音和图像,使其不再依
赖传统媒体形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影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或“新媒体”。
它的出现引发了大规模的“媒体转移”和“媒体融合”,很多传统媒体都已将自己的业务转移为依靠互联网这一新兴技术手段。
目前,网上报纸成千上万,美国ABC、CNN等早已从事网上新闻,CNN的网络版是世界上最繁忙的网址之一;在国内,人们可以在网上看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可以光顾中央电视台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
内容传播已不再是各种媒体的单独作业,而越来越呈现“媒体汇流”的趋势。
数字内容产业的范围与结构
在数字内容产业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全球数字内容产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产业内涵不断丰富,新兴的应用不断涌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随着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数字内容产业逐步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产业轮廓。
在数字出版、游戏、软件、动画等领域形成了初步的应用与市场规模之后,本世纪初,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普及,依托于互联网的网络服务、网络游戏等新兴数字内容应用日益成长(例如无线通信用户群的迅猛增长催生出手机短信SMS的巨大市场),在这些新兴市场的拉动下,数字内容产业逐步成长为一个新型的产业,而且其内涵得到了空前的拓展与丰富。
图1展示出当前全球数字内容产业的一个全貌,可以明确的是数字内容产业是在产业融合基础上诞生的新兴产业,与众多的传统产业存在着交叉重合的区域,这也印证了数字内容产业多角度多层次的丰富内涵,而且预计未来数字内容产业将会从更深更广的程度上实现与其他关联产业的融合,将会有更多的新兴应用领域被纳入其产业范畴。
一、国际数字内容产业的范围与结构
(一)北美产业分类表中的数字内容产业
1.北美产业分类表起源
1997年颁布的《北美产业分类系统》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联合编制的,用来取代过时的SIC。
在新的分类体系中,新增的行业或产业359个,经过重大修改的类目有338个,无实质性变化的类目475个,共计1172个产业类目。
其中有些新产业反映了新技术的发展,如光缆制造和卫星通信业;有些新产业则反映社会消费行为的变化,如:bed and breakfast inns (提供住宿与早餐的旅馆)、环境咨询、warehouse clubs and superstores(仓储俱乐部与超市)、 HMO medical center (HMO医学中心)、diet and weight reduction centers (节食与减肥中心)等。
产业门类增至20个,其中有些门类是从原SIC的门类中独立出来,如服务业就细分出好几个服务业门类。
新的信息业门类则把广播电视、电信、出版和计算机关联服务业集合在一起。
有些门类的名称虽未变(如制造业、零售业),但其范围已发生变化。
分类号也已扩展,最长到6位数字(三国协议只规定了前5位数字,第6位数字由各国根据需要自定)。
美国经济统计局1997年就开始采用新的NAICS系统来分类统计数据,劳动统计局2001年开始用该系统来出版它的《就业与失业报告》,经济分析局2002年也把它的《国民会计表》改用新系统来编制。
公众对新系统的初步反应是正面的。
商界领导人和行业协会认识到新的产业分
表1 1997年颁布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中
的信息业
表1涵盖了34种信息生产、文化产品和数据处理等行业,其中20个行业是“新名词”,包括录音棚、有线电视节目分销及数据库等,将通信、出版、电影、音像录制、有线服务等都划入“信息业”,而信息设备硬件制造,如芯片、路由器等均划归制造业,与钢铁、汽车、建材等同。
2 .NAICS 2002年版的变化
在2002年的NAICS中,信息业下属四个子类扩展成出版、电影和录音、广播、网络出版和广播、通信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搜索门户、
数据处理服务等7个子类(见表2)。
表2 NAICS2002中的信息业
新的分类表将网络服务从其他服务中剥离出来,可见短短5年中,网络服务发展之快。
从《北美行业分类系统》的演化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初期,信息产业为其发展提供了必需的技术手段,以及雄厚的资金支持;随着数字内容产业日益发展壮大,它本身的价值将被发掘出来,未来,数字内容产业将逐渐占据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信息设备和硬件制造将从信息产业中逐步淡出,成为制造部门的一个子类。
(二)欧盟的数字内容产业分类
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最早对内容产业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内容产业是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软件等)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等)。
内容产业作为欧盟第一大产业,对欧盟发展的战略作用不容置疑。
为了便于指导产业发展,建立一个适当的、通用的内容产业分类体系,对内容产业的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的收集和处理是必需的。
1.NACE对内容产业的体现
目前,在欧盟成员国通用的产业分类表NACE Rev. 1.1中,内容产业并没有集中的体现。
这主要是因NACE的类目体系建立较早,内容产业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方式不太容易融入其中。
欧盟经济活动通用产业分类表(NACE,General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with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最初编制于1970年,是一个覆盖整个经济活动领域的分类表,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使用其来收集相关数据。
目前正在使用的版本NACE Rev. 1.1 的结构主要借鉴了联合国制订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表第三版(ISIC Rev.3,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的结构,而ISIC Rev.3已经是1989年以前制订的了。
根据目前的情况,并参考欧盟对内容产业和内容产品的定义,我们将分散在各个大类下的内容产业部分收集整理如下:
22.11 图书出版业
22.12 报纸出版业
22.13 期刊出版业
22.14 唱片出版业
22.15 其他出版业
72.21 软件出版业
72.40 数据库业
74.30 广告业
92.11 电影、录像生产业
92.12 电影、录像发行业
92.13 电影放映业
92.20 广播电视业
92.40 新闻代理业
由于对内容产业缺乏统一的统计分类,这对欧盟eContent Program实施效果的评估也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尽管欧盟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但是对现有分类体系的大规模修改至少要到2007年才能实现,因此各国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内容产业分类。
2.挪威对内容产业的界定
在2003年联合国的服务统计研究机构Voorburg Group第18次会议中,挪威国家统计局提出了挪威的内容产业分类体系,并于当年出版对2002年内容产业的统计。
对挪威政府而言,内容产业是该国一个重点发展的战略领域,很需要国际化的比较性统计数据。
鉴于目前国际上尚无适用的分类表,因此在2002-2003年期间,挪威国家统计局与其用户进行了接触和交流,目的是提出有实际应用意义的
内容产业的范围和分类体系。
最初,用户们希望可以获得描述那些通过新渠道(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制作、出版、分发内容的产业统计数据。
在认识到在电子内容和电子内容产品的界定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以及在界定实际的产业上存在的问题以后,这种雄心就被减弱了。
在上述交流的基础上,挪威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内容产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2.11 图书出版业
22.12 报纸出版业
22.13 期刊出版业
22.14 唱片出版业
22.15 其他出版业
22.21 报纸印刷业**
22.31 唱片复制业**
22.32 录像复制业**
74.30 广告业*
72.40 数据库业*
92.11 电影、录像生产业
92.12 电影、录像发行业
92.13 电影放映业
92.20 广播电视业
92.40 新闻代理业*
他们对其中有争议的一些产业类型做出了解释。
他们认为,标有*的产业应当包含在内容产业中,原因是:
广告业。
由于广告业中包含传播咨询(communication consultancy),在Voorburg 以前的论文中提出过将这一产业排除出去的意见。
但是挪威国家统计局考虑到国内用户的需要,认为广告业是内容产品的一个主要生产者和提供者,传播咨询可以被看作是内容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因此还是将广告业包含在本国的内容产业范围之内。
数据库业。
由于在这一部分中包含数据库开发,而数据库开发是属于ICT服务的部分,因此在Voorburg以前的论文中数据库业已经被描述为一个边缘产业。
但是,考虑到这个部分的主要活动是信息出版,挪威将这一部分也包含在内容产业里。
这是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的。
同时考虑到它在ICT产业中也有体现,挪威对这一包含是有所保留的,在以ICT产业和内容产业的统计数字来计算信息社会的综合统计数字时,避免双重统计是十分重要的。
新闻代理业。
新闻代理业生产的内容主要是由他人出版的。
但是,挪威考虑到几个大型新闻代理商在他们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新闻(付费服务),挪威国家统计局将这一产业包含在内容产业之内。
挪威国家统计局认为,标有**的产业不应该被包含在内容产业中。
挪威的统计数据用户希望内容产业不要包含报纸印刷、音像制品复制产业,因为这些部分是只是出版产业的服务提供者。
这些产业与内容的生产无关,仅仅是间接地与出版相关。
他们应该被当作普通的产业活动来处理,而不能作为内容产业的一部分。
用户希望在内容产业中也能够包括eLearning。
它没有被包含在挪威内容产业中的部分原因是因为它没有被界定成一个独立的产业。
支持将教育从内容产业中排除出去的另一个依据是认为教学并不是一种内容产品。
但是从另
一方面说,eLearning是可以被界定成一种内容产品的,因为未来任何能付得起钱的人都能获得eLearning服务。
3.法国对内容产业的界定
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的分类部门在他们对NACE2007修订的构想中提出了23个主要行业大类,将ICT产品制造和服务、内容产业等都单独立类。
他们对内容产业、ICT活动、信息业这些相关定义进行了比较的基础上,对这些领域进行了比较明确的产业结构和范围界定。
法国对内容产业的界定如下:
◆图书出版业
◆报纸和期刊出版业
◆电影生产业
◆广播出版业
◆电视出版业
◆数据库出版和网络门户
◆预装软件和电子游戏出版业
◆印刷和复制业
4.欧盟现有内容产业分类的特点
在现有的NACE结构中,很难提取出适当的、有通用性的内容产业分类。
由于欧盟现有的产业分类体系建立时间较早,而且作为一个各成员国的通用分类表,NACE在设置类目时要避免特殊化的设置,必须有通用性,因此很难将内容产业这种新型产业类型融入其中。
在这种背景下,各成员国纷纷提出了本国对内容产业的分类,以满足对这一领域统计数据的迫切需求。
挪威国家统计局的内容产业分类是建立在欧盟现有的分类体系NACE基础上的,并且采纳了用户的建议,在现期比较有可行性。
法国的建议需要分类体系在结构上做出调整,可能会在2007年新的分类体系中有所贡献,但是考虑到NACE Rev. 1的结构就是借鉴了ISIC的框架,欧盟新的分类体系的筹备项目OPERATION 2007也提到ISIC2007等将是新分类的主要来源之一,成员国的意见对未来的NACE主要框架的作用应该不会太大。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产业范畴与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将数字内容系指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运用信息科技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产品或服务(参考图1-2所示),而主要分八大部分如下:
●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给一般消费大众:包括家用游戏机软件;个人计算机游戏软件;掌上型游戏软件(PDA、Gameboy、手机游戏);大型游戏机台游戏。
●计算机动画:运用计算机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娱乐应用(影视、游戏、网络传播等,着重于娱乐效果);工商业应用(应用
表3 数字内容产业的构成
于建筑、工业设计等,着重于商业行为)
●数字学习:以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为辅助工具之学习活动;包含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服务、课程服务等。
●数字影音应用: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之数字影音内容;传统影音数字化:传统音乐、电影、电视节目进行数字化;数字影音创新应用:数字音乐、数字KTV、互动随选影音节目等。
●移动内容:运用移动通讯网路提供数据内容及服务;包含手机简讯、行动数据服务(如导航/地理信息等)。
●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联机、储存、传送、播放之服务;包含各类网络服务(如ICP、ASP、ISP、IDC、MDC等)。
●内容软件:提供数字内容应用服务所需之软件工具及平台;包含内容工具/平台软件、内容应用软件、内容专业服务等。
●数字出版典藏:包括数字出版、数字典藏、电子数据库等
(二)我国大陆的产业范畴与结构
我国的情况比较类似欧盟,现在正在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中没有明确的内容产业划分,而且该标准在2002年刚刚做出过大的修订,短期内无法将内容产业这种划分体现在其中。
但是,我国为了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又急需比较准确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指导。
因此,我们主要参考欧盟的现阶段做法,从我国现行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选择相关类目出发,提出了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一个分类框架(见表3)。
数字内容产业九大特征
一、高智力密集型的人本产业
数字内容产业相关技术发展变化快,创新能力强,数字内容产品涉及技术领域繁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这些特点决定数字内容产业是一个人本产业,人才需求量大、涉及专业面宽、培养周期长,流动率较高,特别对那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人才需求高。
数字内容产业是高智力密集型的人本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是以智力为主要生产资料,依赖于人类的创意来生产出相应的数字内容产品,所以数字内容产业主要依赖脑力劳动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