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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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1994年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均继续沿用“法人财产权”概念。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县官规定并未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1准确把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作用。关于我国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
一、关于公司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财产的概念
人们在多种场合使用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如“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等等。然而公司财产具有不同的范围:狭义上的公司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包括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机器等);而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
公司财产主要由两类财产构成:(1)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即公司财产的韧始形态。这类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包括实物等有形财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财产。如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欹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公司成立后取得的财产,即公司生产、经营中所增值的部分,包括资金、实物、债权、知识产权及商誉等。这类财产在性质上没有任何特殊性.所以本文对公司财产的论述仅限于其初始形态。
(二)公司财产的法律特征:
(1)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是公司独立享有的。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其次.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有1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最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尽营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就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在出资者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出资者人格与公司人格相分离,这是出资者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逻辑前提。(2)公司财产具有统一性。在全体出资者出资组成公司财产后,不再区分各个出资者的财产部分,即使是该出资财产在具体物质形态上仍然不变也是如此。公司根据其经营目标和性质将出资财产集合起来,形成公司特定的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依公司的统一意志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2
二、关于公司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的研究现状
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财产包括货币、食物等有体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收益,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目前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
第一,双重所有权说。欧洲封建时期的日尔曼法承认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低级财产权或地权。3这一所有权概念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完全对立的所有权观念。然而,一方面我国没有日耳曼法的传统,另一方面这一观点也难以自圆其说。首先,它违反了传统民法“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既然认为公司财产权为所有权,那么根据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之客体必定是物。广义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无体物包括财产性权利(物质性财产权利和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和利益。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法系的其他国家之法典均采用广义上物之概念。按物权之“一物一权”法则,对于一个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公司财产作为集合物可以将其“视为一物”,但亦不应同时是公司“股权(终极所有权)和财产权(相对所有权)”之两项权利的客体,公司对公司财产已享有所有权,股东就不得再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次,与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不相符合。所有权可以依法变动,是一个处于动态中的相对静止之概念。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导致破产清算或者公司依法解散导致清算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便受到限制,公司对外即不再处于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而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当公司财产由清算组织接管,此时公司法人(相对所有权主体)已丧失对公司财产权之客体一‘公司财产“的控制能力;按照公司财产双重所有权观点,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是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人,理应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能;4但是,股东却不能行使其”终极所有权“,只能眼睁睁地让公司财产从”清算组织’‘处转入公司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成为他人之权利的客体,而不需经过“终极所有权人-股东”的同意。即使公司财产经清算组织清算,在偿还公司清算费用、工人工资、劳保费用、公司应缴税款以及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
2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3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
4孔祥俊:《民商法热点滩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 996年版,第219页。
财产(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股东也只能向清算组织请求偿还其出资或者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收益。但是,此时股东是向清算组织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公司法人主张权利,故也不是对公司财产行使终极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格格不入。5传统民法认为,”继受取得’‘应当是以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是按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权人转移之所有权。在这一理论中,取得所有权是以原所有权人同意转让所有权之意志为前提。而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公司在正常运作期间,有权处分全部的公司财产而不必经过任何个人或组织(股东)的同意。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身对公司财产享有一种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权利。在非常时期(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的处分权由清算组织独立行使,也不必经股东同意。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终极所有权,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也不是相对所有权。6第三,该说违反公司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独立于其他法人以及法人股东,独立于自然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依法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股东不能也不应当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放弃了所有权,而取得了另一种非所有权的权利。若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至少有以下两个弊端:一是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可以对公司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这必然排斥公司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依附于股东,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必定影响公司作为法人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减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甚至丧失公司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7第二,分割所有权说。这一学说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性质不相符合,使股东与公司的权责混淆,这样公司也就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其实坚持这一学说的人,她们将作为公司内部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当做了全体股东的权利,进而就推导出即是股东个体的权利,从而得出了公司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拥有部分权能,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权。8
第三,“经营权说。”经营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它物权而已,只享有经营权远远不能确立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地位。依据《公司法》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根据理论上的通说,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亦就是公司财产权,即公司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经营权(他物权)亦是不妥的。首先,我们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
6漆多俊:《论股权》,《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
7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8扬紫炬:《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