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绿色建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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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时间:2016-04-12 13:22
SDPR-2016-0130012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6〕6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
(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
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
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
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
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
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
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
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六)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
1.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城市新建区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申报主体为全国重点镇、省“百强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或特色小镇的政府;
2.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及批复。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应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批复,规划中包括绿色生态有关内容;
3.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起步区(先导区)不小于3平方公里,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小于6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4.绿色生态示范城镇镇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2年内新开工绿色建筑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其中至少有1个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七)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
1.符合绿色智慧住区建设管理标准的新建或既有住区(社区)。其中,新建住区为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住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住区规模不小于15万平方米;
2.有明确的具备实力的技术支撑和运维单位,搭建符合相关要求的智慧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有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施方案;
3.新建住区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既有住区实施方案,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4.开展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的网格化管理,实现住区管理服务智慧化;
5.有条件的城市要配套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建筑物数据库建设,为智慧住区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支撑。
(八)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1.具备较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工程应用规模;
2.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思路和完善的保障机制,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措施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培育和落实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新建住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建造的比例每年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
(九)装配式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5000、2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不限面积;
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部品构件建造;
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4.部品生产类项目已经立项,具备土地使用手续,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十)“百年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筑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
2.建筑结构采用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百年建筑”技术体系,实行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一体化设计,采用整体卫浴等内装产业化技术,建筑管线、设备等填充体便于维护更新,建立科学合理的设施运维和物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