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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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保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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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经营 风险的特殊行业,同时也是公众性、社会性很强的 行业。从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保险监管是保险业 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 位。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保险监管历 史、监管产生原因及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掌握监管原 则、目标、方式及内容;全面把握我目前保险监管现 状及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保险 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保险行业自律的概念和目标
保险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 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 范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基本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本行业的合 法利益,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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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自律组织在国外的发展及其形式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具体实施行业自身管理的 机构,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人组合以及与保险 业共生组织的统称。属保险企业自律性的民间社团性 质,具体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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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监管的目标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教材 P44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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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监管的方式
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教材 P449~454
公开披露的信息须满足如下要求:
相关性、时效性、易得性、全面性、
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
《保险法》 第92条、107条
《保险法》 第92条、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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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即 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
《保险法》 第条
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规定》中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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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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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与难点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的原则、目标、方式及内容 关于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我国保险监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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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内容
§10~1 保险市场监管概述 §10~2 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10~3 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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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保险市场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产生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始于16世纪后半期。 (二)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 门的保险机构,使之专司监管之责。 (三)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进步体现为保险监管 法规的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市场行为监 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 支柱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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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政府监管的原则
坚实原则:目的为维护保险业的清偿能力 公平原则:监管者对保险加入者的公平和
签定合同的公平 健全原则:创造保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原则: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从行业组织形式看多种多样,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归纳 起来主要有三大类: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式分类表。
注意: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采用保险行业 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两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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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保险监管的原因分析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具有自发性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有其在管理上的不可替代性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属于内行管理,具有专业性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发展快 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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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自律组织形式
英国:1917年成立保险联合会。1977年成立保险经纪人联 合会。
美国:1971年成立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oners ,简称NAIS)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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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监管内容
组织监管:体现在对保险机构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介人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监管 依据是保险业法。
经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 营行为、再保险监管等。
财务监管:包括对资产、准备金、资金运用、偿付能力、
财务核算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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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和意义
新加坡:按业务性质分别组成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同业公 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并存。
中国香港:1988年成立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另外中介自律团 体有: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合会、香港专 业保险经纪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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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行业组织,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作用与意义是 相同的,那就是协调国家与保险行业、保险行业与其它行业、 保险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快 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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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它体现在保险经营 的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上;
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保险市场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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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体系
(一)保险监管法规(又称保险业法)
注意:保险法和保险业法。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调整一切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既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又包括属于民法范畴的保险合 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合同法。它或规定于民商法典中, 或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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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机构
英国:工贸部下设的保险局(金融管理局) 美国:主要为州保险署,全国有55个 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下设保险课 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ຫໍສະໝຸດ Baidu1998年11月18日成立
《保险法》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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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行业自律
通常以保险同业公会或行业公会、保险协会的 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 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它对保险市 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 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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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一般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其内容: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 定;二是对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我国将其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 法,如《保险法》。
保险特别法:相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具体指除保险合同法之 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规定以保险的方式补偿 劳 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 经济损失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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