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韦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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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5-11-20

[作者简介] 韦小满(1962-),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副教授。

当前我国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韦小满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北京 100875)

[摘要] 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评估贯穿于整个特殊教育和教学的过程中。它可以为特殊需要儿童的鉴别、教育安置、个别化教育的制定和教育质量的监控提供依据,使特殊需要儿童获得公平、适当的教育。目前该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

化水平不高,心理评估工具的研制、使用和管理比较混乱。建议:(1)尽快为特殊教育及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评估立法;(2)大力发展特殊教师教育;(3)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心理评估工具的研制和使用进入一种良性循环。 [关键词] 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06)01-0062-06

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是特殊教育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既是教育教学工作的起点,又是检验教育教学效果的手段。它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从评估到教学再到评估,每经过一次循环,教育教学又在一个较高水平上开始新的循环。心理评估使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教学向预定的目标靠近。

一、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基本内涵

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评估(psy cholo gical as -sessm ent o f children w ith special needs )指的是为

了搞好教育教学,评估者根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和其他多方面的资料(如日常的观察记录、个人病史、家族病史、个人生长发育史、受教育的经历等),对特殊需要儿童个体或群体的心理特征、发展水平及存在问题做出判断、解释的过程。

首先,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对象是有各种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过去,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残疾儿童,一般只包括盲、聋、弱智和肢体残疾儿童。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如今特殊教育的对象已大大超出上述四类残疾儿童的范围,它还包括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孤独症和超

常儿童等,这些儿童统称为特殊需要儿童。现在心理评估的对象也不局限于特殊学校或特殊幼儿园里的儿童,而是扩展到普通学校和普通幼儿园中所有发展有异常的儿童。

其次,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是一个广泛收集资料的过程。它所需收集的资料是多种多样的,若

按获得的时间不同分类,可以分为现有的资料和新收集的资料两大类[1]。现有的资料包括儿童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已接受过的各种检查、测试和记录等。例如,儿童一出生就被测量身高和体重;去医院看病时,大夫会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做治疗记录;入学时,学校要登记学生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入学后,参加各种考试和考查,有各种分数记录。此外,学生做过的作业、绘画、手工制品等也可以作为评估的资料。这些记录通常作为档案性资料保留在学校、医院或家里。评估者如果能以适当的方式获得这些资料,就可以收集到大量有用的信息。新收集的资料通常包括最近刚做过的或即将做的观察、访谈、课堂小测验、行为评定、标准化测验及医学检查等。

若按评估内容不同分类,所收集的资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生理病理的,如体格检

查、染色体检查等;2.有关心理的,如各种感觉能力(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和动觉能力等)、运动能力(包括大动作技能、精细动作技能和动作协调能力等)、言语能力、智力、学业技能(包括拼音、阅读理解、书面表达、数学运算等)、人际交往技能、劳动技能、情绪情感、个性、适应行为等;3.有关教育和环境的,如家庭和学校的基本情况、父母的教养方式、教师的教学能力、社区环境及资源等等。

再次,收集资料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定量的方法有测验法(包括各种智力量表、适应行为量表、问题行为量表、语言能力测验、成就测验和感觉动作统合测验等的使用)和实验室检查法,定性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和儿童成长记录袋法等。在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过程中一般要以测验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多种方法结合。

最后,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目的是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因此,它与教育实践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它不是为测量而测量,也不是简单地把用各种方法收集来的资料堆积在一起,而是通过为教育决策服务,最终使特殊需要儿童在教育中获益。

二、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自从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 he Education o 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 ct,简称94-142公法)以来,该法令经历了1986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四次重大的修订[2][3]。虽然每次修订都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但是对特殊教育提出的基本原则一直是以下六条:

1.零拒绝原则(zero reject principle),即所有的学生都有权利接受学校所提供的合适教育,无论他是否有残疾。

2.非歧视性评估原则(no n-discriminato ry assessment principle),即以教育安置为目的的评估不得带有任何文化偏见和种族歧视。

3.个别化教育原则(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inciple),即为每一位残疾学生制定一份个别化教育计划。

4.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principle),是指必须把所有的残疾学生都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

5.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principle),就是通过合法诉讼程序,家长有机会对学校所做的有关残疾学生的评估、教育安置和教育计划等发表意见,并解决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分歧。

6.家长参与原则(parent participation princi-ple),就是在评估和教育安置之前把有关的决定通知家长,家长有权参与残疾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

上述六条原则基本上都与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评估有密切的联系。零拒绝原则要求为所有的适龄儿童提供合适的学校教育,不管他属于哪一类儿童,也不管他的残疾是轻度、中度或者是重度、极重度。如果不通过心理评估,如何了解每一个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合适的学校教育”从何谈起?

非歧视性评估原则直接反映了特殊教育对公平的、正确的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的迫切需要。

个别化教育原则要求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一份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 nal pro gram,简称IEP),在IEP中必须包含六个基本成分,即1.对学生目前的教育成就水平的说明,包括学生目前的身心发展和在各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学生的残疾如何影响他参与普通教育计划的说明;2.长期教育目标和短期教学目标的确定,包括学年结束时学生参与普通教育计划所应达到的教育目标和根据他的特殊需要提出的其他教育目标,以及在实现长期教育目标的过程中他必须达到的各阶段教学目标的说明;3.为学生提供各种特殊教育、相关服务、辅助设施,以及给教师、行政人员提供支持的说明,包括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发展性、矫正性及其他适当的支持性服务,包括言语病理学服务、听力学服务、心理学服务、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娱乐、残疾儿童的早期鉴别和评估、咨询服务、以诊断或评估为目的的医学服务、学校卫生服务、校内社会工作服务及家长咨询和训练等,各种辅助器材如助听器、扩音器、放大镜、有声图书和假肢等的说明;4.有关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起止时间、频数、地点和持续时间的说明;5.对年满14岁的学生,还要说明为他开设哪些转衔服务(transition se rvice)的课程;对年满16岁的学生,说明提供转衔服务的时间、转衔服务的机构和联系方式等;6.对年度教育目标是否实现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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