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规范与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19)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随着气体灭火系统在火灾防控方面的广泛应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有效性,提高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对于普通气体灭火系统,规范首先要求其设计必须符合可靠的工程原则,能够有效地抑制和控制火灾,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及时完成灭火。
其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类设备型号,对设备安装位置、管线长度、供气压力、气体释放量等因素也要按照规范来进行定义,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二、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的要求要比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复杂得多,它要求设计时必须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火灾源、毒气等因素,并要考虑灭火水雾的供给、灭火水雾的湍流行为,以及水雾灭火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等。
三、消防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规范自动监控系统是气体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消防气体检测系统、消防气体控制系统、消防气体状态监测系统等。
规范的要求是,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能够从多个角度获得全面的消防气体状态监测,并可以实现自动控制和报警,同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规范的要求是,定期对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管道、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运行良好,器件是否完好无损,以及阀门的运行情况等。
同时,灭火系统中的压缩气体必须定期检测,以确保气体的实际压力符合可靠的灭火要求。
总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旨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及可靠性,确保安全使用。
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手段,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与维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来完成,以保证对人财物的有效保护。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消防灭火系统,其安装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安装的一些基本要求:
1.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2.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12955-200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17241.1-2005《气体灭火系统用灭火剂》、GB 50176-201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3.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或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安装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160-20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5.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6. 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
公司或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7.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GB 12956-2008《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程》、GB 50183-2018《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程》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关于火灾防治及火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的有关经验,特别强调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应用特点,研制编制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火灾引发危险,火势可能迅速传播并形成威胁的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其相关安装及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标准首先给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火灾的等级,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气体登记,灭火系统设计的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操作维护要求及报警要求,使包括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高层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空间内部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正压灭火或浸浴淹没灭火,即蒸汽灭火。
本文对对气体灭火系统组成部件的分类、要求、操作规程、材料及工艺标准、管道的要求和设计、安装、检验及维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推出可以给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合理选择材料、满足火灾防护安全要求方面提供参考,保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质量,提高火灾安全防护水平。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1。
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
0。
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
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
1 一般规定2。
1。
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
1。
1。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2。
1.1。
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
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
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
2。
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
2。
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2。
2 系统组件检查2。
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2。
1。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
2。
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用于自动灭火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设备和设施中,如商场、电力设施、计算机机房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根据不同场所和设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
例如,商场和办公楼通常要求在火灾发生后能够迅速灭火并疏散人员,而电力设施则要求能够迅速灭火并保护设备。
2. 灭火剂的选择:选择适合场所和设备的灭火剂。
常见的灭火剂包括卤代烷类、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
不同的灭火剂有不同的适用场所和设备,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3. 灭火系统设计:根据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案。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系统、火灾探测系统、灭火装置等。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可靠性、火灾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灭火装置的合理布置等因素。
4. 灭火系统布局:根据建筑、设备和设施的特点,合理布置灭火系统。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布置、火灾探测器的布置、灭火装置的布置等。
布置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容量和存储位置、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和覆盖范围、灭火装置的作用范围等因素。
5. 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密封性、火灾探测器的稳定性、灭火装置的启动和工作可靠性等。
设计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试验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制定灭火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
包括系统的操作程序、维护保养的方法和周期等。
要求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灭火剂的选择、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系统布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等因素。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分类:惰性气体、化学气体、 氟代烃等
特点:高效、环保、安全等
应用范围:电子设备、高价值 物品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原则
灭火过程无害,对环境无污 染
灭火剂对人体无害,对保护 物品无破坏作用
可靠的启动和关机系统,防 止误操作
可靠的监控系统,确保系统 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灭火效率:确保系统能够有效扑灭火灾 安全性: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避免误操作导致伤害 可靠性: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经济性:设计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系统在经济上可行
喷头设置:喷头 应均匀分布在高 压开关柜内,确 保灭火剂能够均 匀喷洒到各个角 落
适用范围:适用于电力变压器气体 灭火系统的设计
灭火剂选择:根据变压器的容量、 电压等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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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原则: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系统组成:包括探测器、启动装置、 灭火剂储存装置、喷头等部分
喷头的数量:根据保护区域的面积和空间高度确定 喷头的布置: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空间布局和喷头的喷射角度进行合理布置 喷头流量: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流量系数确定 喷头工作压力: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压力要求确定
储存方式:高压或 低温液化储存
释放方式:通过管 道和喷嘴将气体释 放到保护区
灭火原理:通过稀 释空气中的氧气或 化学反应来扑灭火 焰
设计管道布局和 连接方式
选择合适的喷头 型号和数量
确保喷头均匀分 布并能够覆盖保 护区域
确定储存容器的数量和容 量
选择合适的储存压力和储 存方式
设计气体释放管道和喷嘴
确定气体灭火剂的种类和 数量
控制系统设计:根据灭火需求和安 全标准,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和设 备,如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由气体灭火系统构成的一种综合防火系统,它是对重要火灾危险场所设计安装的一种防护措施。
它可以极大地减少火灾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以便大家可以正确设计并安装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及其设计规范按要求分为三个部分:系统设计规范、系统组件规范和安装规范。
系统设计规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灭火要求:根据灭火和控制要求,确定灭火剂、系统组件、控制设备等等。
2.火灾现场布置:确定火灾延伸部位以及相关安装说明,位置和形式等。
3.安全规范:稳定性、访问方便性、安全距离要求、检验规范及报警系统等。
系统组件规范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灭火剂:灭火剂种类、容量、特性、操作要求等,需确保灭火系统有较好的灭火效果。
2.防火控制设备:灭火系统设置的控制设备类型、接口、参数设置等。
3.灭火系统组件:按照灭火系统流程和灭火要求,根据安装环境选择合适的组件,确保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
安装规范是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和安装环境,确定相应安装要求,确保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以及安装环境的正确工作。
安装规范主要有以下要求:1.安装要求:安装相应组件,以及灭火剂、控制设备的安装指引;2.防雷规范:主要包括灭火系统和辅助设备的防雷措施、位置及安装说明等;3.安全距离:该系统中组件安装的安全距离、以及其他系统设备的安全距离等;4.安装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需要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温度,压力,负荷,安全距离,组件安装,防雷措施,灭火剂的容量,检修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要求,本文介绍了系统设计规范、系统组件规范和安装规范,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确设计和安装,以及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和安全操作。
系统设计要求涉及灭火剂、系统组件、控制设备等;安装规范要求涉及安全距离、防雷规范等;检查要求涉及温度、压力、负荷、安装等方面的检查。
正确设计和安装气体灭火系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必要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设计规范要求来进行设计和安装。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灭火设备,主要用于防范和控制火灾,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使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必须遵守一些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1. 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例如GB9312《商用建筑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设计考虑灭火剂的类型、数量、布局和喷洒方式等,以及合理的灭火剂储存和供应系统。
2. 安全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并且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演练计划。
3. 环境规范:气体灭火系统在设计和使用中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灭火剂的选择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
同时,应注意灭火剂的泄漏和排放问题,以及灭火剂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4. 规范操作:在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例如,在启动灭火系统前,应检查和测试系统的各个部件和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范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
5. 安装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
安装位置和布局要合理,确保对被保护区域的灭火效果最大化。
同时,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容错性,以防止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6. 定期检查:为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这包括对灭火剂的定期充装、管道系统的泄漏检查、压力检测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等。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和分析。
7. 技术标准:在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使用中,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
例如,国际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如NFPA 2001《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系统的设计要求、工作原理、灭火剂的选择和使用等,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可以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引言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于防火、灭火的重要设备,在各类场所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制定施工及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流程。
施工规范设计准备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确保已经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和方案确定。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定灭火剂的类型和种类,如Halon、FM200等;•确定灭火系统的布置和管网设计;•确定灭火系统的容量和灭火效果等。
设备选型和采购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备的选型和采购。
选型时需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品牌和质量;•设备的适用环境和温度范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难易度;•设备的寿命和性能等。
施工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和布局;2.进行管线的敷设,确保管道的连接牢固并符合规范要求;3.安装气瓶和喷头等系统组件;4.进行系统的压力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安装气体灭火控制器及与其他消防设备的连接。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
具体步骤如下:1.对系统进行气密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泄漏;2.对系统进行启动和关停测试,确保系统可靠运行;3.对系统进行喷头喷射试验,检查灭火效果;4.对系统进行报警和监控测试,确保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5.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培训,确保后期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规范施工验收准备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验收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整理施工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材料清单、设备安装记录等;2.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3.对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4.准备验收报告,记录系统的安装情况和测试结果。
验收内容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包括系统的启动和关停、喷头喷射、报警和监控等;2.系统的灭火效果和响应时间;3.系统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气体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4.施工质量的评估,包括管道连接、设备安装等;5.施工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方面,有以下几点:一、施工标准:1.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2.设计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3.组件和材料: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应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例如,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以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4.安装要求:安装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安装规范和要求。
例如,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等。
5.其他条件: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应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二、验收标准:1.设备和材料质量:需要对系统中的设备和材料质量进行评估,包括灭火剂、气瓶、管道、阀门、控制系统等各个部件的质量和性能。
例如,灭火剂的品牌、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应符合要求;气瓶和管道的密封性和防腐蚀性能应良好;控制系统的操作应灵活可靠等。
2.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系统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清晰明了,能够有效地引导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采取正确的逃生和灭火措施。
3.运行测试和模拟演练:通过运行测试验证系统是否在释放气体后能够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通过模拟演练检验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5.5.11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15.0
172
20.0
23.2
1S.0
IG55气僮火火紧统
(舎:^50 +5%.无^和七勢G
15.0
17.2
14.0
-
2D.0
茁2
1S.0
IG541气休天火系统
15.0
17.2
13.5
20 0
23.2
ISO
■
'苟充装將度1120婕曲时: .指充裝密度为hOk甘时a
b指充装密度为950kg/m3时。
5.1.1.3系统喷射时间
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 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惰化浓度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 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 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s;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s;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s。
5.1.2系统构成
5.121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
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管路管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05)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1.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2.1.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2.1.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要求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通过释放特定气体来灭火的灭火装置。
它在一些特殊的场所和条件下,如电子设备房间、计算机机房、图书馆、博物馆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有一些技术要求需要遵守。
本文将详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气体选择、设计标准、系统结构等方面。
一、气体选择1.1 灭火效果:气体应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能够抑制火焰,降低温度,消除燃烧源。
1.2 安全性:气体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对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
1.3 稳定性:气体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能够长时间保持在灭火浓度范围内。
二、系统设计标准2.1 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50325-20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6806-2017《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2.2 设计方案:根据被灭火空间尺寸、高度、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类型,并设计相应的系统布局。
2.3 结构安全: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三、系统结构3.1 气瓶:气体灭火系统的核心部分是气瓶,气瓶应具有较高的压力容器强度和耐腐蚀能力,保证气体存储和释放的安全性。
3.2 管道: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能力,防止气体泄漏和系统损坏。
3.3 喷头:喷头是气体释放的部位,应能够均匀地将气体喷洒到被灭火区域,确保灭火效果。
3.4 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是气体灭火系统的核心,通过控制气体释放和监测火灾信号等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系统工程施工4.1 施工单位: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2 安装位置:气瓶、管道、喷头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气体漏检:在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气体漏检,确保系统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五、系统维护5.1 定期检测: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包括气体压力检测、管道泄漏检查、喷头清洁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灭火系统,它是一种高效、安全、易操作、成本低廉的防火技术,能有效地防止火灾扩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维护火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建筑物内外,以及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可燃性材料的设置、安装、维修等地方都可以使用。
二、系统设计1、设计原则:采用室外下水的气体灭火系统,气室内的气体压力范围在9.8KPa18.3KPa之间,并设置足够的气体灭火室,以满足冲洗和散热的要求。
2、压力范围:运行压力范围根据使用场合,以及灭火系统的种类确定,通常在9.8KPa18.3KPa之间,设置有气室报警和报警开关,报警可以是声、光、电等信号,以便在出现危险时及时报警。
3、系统连接:气体灭火系统采用敷设下水管或建造地下管道的方式进行连接,铺设的下水管及接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下水管材料应采用耐火聚乙烯管道或者金属管道。
4、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采用微机控制,可以实现远程监控、远程操作和系统故障自动诊断。
三、管路安装1、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采用窨井和壁挂的方式完成。
在窨井的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另外,也可以在室外铺设下水管,以便方便检修和气体的进出。
壁挂的安装应确保固定、牢固,避免在受振动的场合出现故障。
2、给水管和下水管的设计具有可靠性,以确保气体进入室内后,以及室内气体来源的可燃比,防止超标后造成爆炸危险。
3、下水管铺设应规范,防止气体衰减,气体在管路中必须经过严格的过滤,以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检查与维护1、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至少两次全面的系统检查,并确保系统工作正常。
2、定期检查系统的各项参数,维护各项报警器的状态,防止漏气及气体来源的可燃比超标。
3、定期清洁、检查及更换系统的过滤器,以保证系统的良好的运行。
4、定期根据操作需要进行气体耗量的补充,确保系统满足使用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最新设计标准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最新设计标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利用特定气体来抑制和灭火的灭火装置。
随着灭火技术的不断发展,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下面就介绍一下气体灭火系统最新的设计标准规范。
首先,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可靠性高、适用性广的灭火介质。
常见的气体灭火介质包括惰性气体(如氮气、氮二氧化碳),卤代烷类(如FK-5-1-12、HFC-227ea)等。
这些气体具有不易燃、不易导电和无毒性等特点,可以快速有效地抑制和灭火。
其次,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具备快速响应和高效灭火的能力。
系统应具备快速探测和报警功能,可以实时监测火灾现场的温度、烟雾、火焰等参数,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同时,系统应具备快速启动和喷洒气体的能力,以迅速抑制和灭火火灾。
此外,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的喷洒装置和管道网络布局合理,能够全面覆盖被保护区域,并确保喷洒气体的均匀分布。
喷洒装置应采用高效喷嘴,能够将气体喷洒到火源附近,并形成密封的灭火区域。
管道网络应设计合理,保证气体能够迅速流动,并且不受到冷凝、积水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系统应设置合理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启动、停止、监控等操作。
系统还应配备自动检测和故障诊断功能,可以实时监测系统的状态,并及时发出警报。
此外,系统还应具备定期维护的需求,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可靠性高、适用性广的灭火介质,具备快速响应和高效灭火的能力,喷洒装置和管道网络布局合理,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这些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和可靠性,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与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与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3 设计要求3.1 一般规定3.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3.1.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3.1.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 系统设置3.2.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电气火灾;2 固体表面火灾;3 液体火灾;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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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5.1.2.1 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70-2005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术语2.1.1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1.5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6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7灭火密度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9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在防护区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0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2.1.11过程中点 Counse middle point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50%时的系统状态。
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2.1.14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3. 操作与控制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防护区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 安全要求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6.0.13 1) S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
6.0.15 2) K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6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品质百分比)不小于30%。
6.0.17 3) 其它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8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对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
制造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
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管理。
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实践例证证明: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外既无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基本原则,本《规》提出了对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
今后,若确有被理论和实践证明不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其它型热气溶胶产品出现时,本条款可进行有关容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