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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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c2c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c2c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c2c模式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今天店铺来和你一起探究一下。

c2c模式c2c实际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c2c即消费者间,因为英文中的2的发音同to,所以c to c简写为c2c。

c指的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英文单词是Customer(Consumer),所以简写为c,而C2C即Customer(Consumer) to Customer(Consumer)。

C2C的意思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淘宝网毫无疑问,淘宝在C2C领域的领先地位暂时还没有人能够撼动。

然而,淘宝却也不得不承受这份领先带来的沉甸甸压力。

在领先与压力之间,淘宝在奋力往前走。

在中国C2C市场,淘宝的市场份额超过60%。

如果是在传统行业,淘宝完全可以高枕无忧。

然而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领域,这样优势并不是什么不可逾越屏障。

早于2006年5月推出招财进宝受挫,马云便意识到这样的市场地位并不稳固,竞争对手完全可能爆发出惊人的能量,直接挑战淘宝的权威。

就这样,领先本身就成为了一种压力。

后有追兵,前路又是一片茫茫。

没有人告诉你前面的路该如何去走,迈出的每一步都成为一次小心翼翼的尝试,可能踏出一片广阔天地,也可能会一无所获。

在过去的一年(06年至07年)内,淘宝显示了其在创新上的勇气,收购口碑网推出分类信息,大力拓展品牌商城,将团购做成一个频道,将交易的视野扩向全球推出“全球购”频道……很难说这些尝试给淘宝带来的直接收益有多大,但是淘宝却因此明白了什么可以做、什么可以不做。

依靠不断的尝试,淘宝在小心翼翼的维护着自己的领先地位。

对于淘宝而言,领先还有一个代价,就是巨大的资金投入。

不管马云夸口的20亿资金投入是否属实,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淘宝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

在悄无声息之中,淘宝对于入驻品牌/商城的用户开始收取服务费,而在政策和资源上对于该部分商户的倾斜,以及不自觉间对于小商户的忽视,使得免费的淘宝已经名存实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一)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1、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共计3.91亿元2013年末,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永驰汽车、宏昌达汽车、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银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香驰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及郭某等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

2014年8月 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

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

而前面的 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 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

截至2014年7月 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2、关联企业互倒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暗保理业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暗保理业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暗保理,又称隐名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签订保理合同,但卖方不将保理商作为保理关系的一方告知买方的保理方式。

暗保理业务在供应链金融中较为常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商业秘密,避免买方得知其资金来源而影响商业关系。

然而,暗保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暗保理业务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卖方)被告:B公司(买方)第三被告:C公司(保理商)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解决资金问题,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暗保理合同,约定C 公司受让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并代为追收。

A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送给B公司,但未告知其C公司为保理商。

2019年,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600万元货款未支付。

A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并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

C公司以B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支付。

A公司遂将B公司和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2. 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B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

四、法院判决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暗保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暗保理业务中承担着追收应收账款的责任。

由于B公司未支付货款,C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应收账款。

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卖方无法追回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B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法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暗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法律效力应得到尊重。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DISCUSSION AND RESEARCH探讨与研究一、引言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而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逐渐演变为民营企业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银行背书能力,取得银行融资,国有企业获得固定收益的业务类型。

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

融资性贸易业务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极大风险,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2013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多次强调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清理、停止和退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控制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特征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第一,市场中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抗风险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差,面临市场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文/张静摘 要:融资性贸易是近几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使中小民营企业在获取短期融资和增持信用方面受益匪浅。

但由于市场监管和机制不完善,引发了重大经营风险和大量法律纠纷,给国有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

本文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成因、特征、表现形式及风险种类,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国有企业可以从防范外部风险和优化运营模式等方面出发,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关键字: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风险防范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储运网 105探讨与研究 DISCUSSION AND RESEARCH供需矛盾及价格波动风险,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而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良好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强,民企可借助国有企业良好银行信用,进行变相融资,达到融资快捷、成本低廉的目的。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法客帝国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时仍面临诸多困惑,相信本文的一些分析有助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以下为全文。

内容提要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

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

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

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银行根据购销合同贷款

银行根据购销合同贷款

银行根据购销合同贷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活动日益频繁,而在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
银行也相应具备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手段,其中以根据购销合同贷款为一种比较
常见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根据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向卖方提供贷
款以帮助其实现收款,借此也为银行自身创造了收益途径。

那么,当银行根据购销合同提供贷款时,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第一,银行需要对购销合同的内容做出充分了解,以确保其具备真实性和
可靠性。

银行要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情况、资质、交易环境等进行尽可能全面的
了解,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审核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履约持续性。

特别是对贷款期限、利率、保证金、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需要进行审查。

如果
双方有历史纠纷或存在其他不稳定因素,银行要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第二,银行在授信过程中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资金实际情况,给出合
理的额度。

根据买卖合同的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还款计划,并
预留一定的回款时间余地,以防止因资金周转不足而产生还款困难。

同时,银
行还要根据购销合同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注重风险
防范。

第三,银行需要对合同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严密的把控。

合同资金的各个
环节应该设立经过合法认证的备用账户存储,由银行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管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流向透明、真实、合法,以防止出现逾期还款和资金逃逸的
情况。

综上所述,银行根据购销合同提供贷款需要充分把握风险,建立科学的风
险管理体系,从而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并创造银行的收益。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凭销售合同可以贷款吗

凭销售合同可以贷款吗

凭销售合同可以贷款吗?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资金流动。

有时,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可能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

那么,能否凭借销售合同从银行获得贷款呢?答案是肯定的。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销售合同贷款的原理和操作过程。

一、销售合同贷款的原理销售合同贷款,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凭借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资金短缺问题。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关注企业的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履行能力和合同金额等方面。

二、销售合同贷款的操作过程1. 选择银行:企业首先需要选择一家愿意提供销售合同贷款的银行。

不同银行的贷款政策和利率有所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银行政策进行选择。

2. 准备资料:企业需要准备销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将用于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合同真实性。

3.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银行,申请销售合同贷款。

银行会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环节。

4. 审核合同:银行会对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履行能力。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为企业发放贷款。

5. 签订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

6. 放款与还款:银行在确认企业满足贷款条件后,将贷款金额发放至企业账户。

企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三、销售合同贷款的注意事项1. 选择合适的贷款银行: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银行政策,选择合适的贷款银行。

2. 准备完整的资料: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的资料,以证明自身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合同真实性。

3. 合规合法:企业应确保销售合同的合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问题导致贷款失败。

4. 合理评估贷款金额: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应合理评估贷款金额,避免过度依赖贷款。

5. 注意还款期限:企业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避免逾期产生罚息。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贷款用一、引言贸易活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购销合同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如供应商资金紧缺或买方对贷款需求等,购销合同贷款成为了常见的金融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购销合同贷款的定义、运作方式、利润与风险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金融活动的全面了解。

二、购销合同贷款的定义与特点购销合同贷款是指购买方凭借已签订的购销合同作为抵押物或担保物,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获得的贷款。

在这种贷款形式中,购买方将合同权利作为质押,以达到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

与传统贷款相比,购销合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 便利性:购销合同作为贷款的主要依据,减少了信用评估的时间与难度,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

2. 稳定性:购销合同作为安全保障,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并确保贷款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3. 灵活性:购销合同贷款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协商灵活地制定还款方式和期限,以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

三、购销合同贷款的运作方式购销合同贷款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合同签订:购买方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2. 申请贷款:购买方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购销合同、企业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材料。

3. 审批与发放: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购销合同的签署情况、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并发放贷款。

4. 合同质押或担保:购买方将购销合同作为质押或担保,提供给金融机构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5. 还款与结算:购买方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向金融机构还款,并及时结清合同债务。

四、购销合同贷款的利润与风险购销合同贷款作为金融活动,既有利润也有风险。

在购销合同贷款中,金融机构通过利息收入获取利润,同时面临着以下风险:1. 购买方违约风险:如果购买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或违约,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2. 供应商风险:如果供应商不能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交货或质量不合格,购买方可能无法如期销售产品,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融资租赁业务怎么认定是否合规呢

融资租赁业务怎么认定是否合规呢

融资租赁业务怎么认定是否合规呢融资租赁业务怎么认定是否合规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 对于无真实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认定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具有“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属性,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融资租赁业务仅有资金空转,无物的所有权转移,本身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形式上有“融物”,但是实质上并无“融物”的情形,对此,让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在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业公司”)与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博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盛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的入账金额、时间、折旧、账面净值系财务记账方式,供货商及设备名称尚不足以使得租赁物特定化,并且兴业公司未能举证租赁物所有权原件、购销合同。

因此,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为借款法律关系。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认为“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

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

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在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与山东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78号〕中,由于山东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益佳公司”)作为出卖人未向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下称“鲁西医院”)交付租赁物(飞利浦AllruaCentronDSA设备一套),基于售后回租模式,鲁西医院也无法向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贷款用购销合同贷款是一种基于合法购销合同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一方作为供货方(常常是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另一方作为收货方或购买方(常常是零售商或批发商),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商品闪购销合同,买方可能会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来支付购买价款。

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购销合同贷款,其流程、优点和缺点,以及申请和审批条件等。

一、主要流程购销合同贷款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签订合同。

购买方和供应方根据需求以及协商的良好基础,签署购销合同。

2. 申请融资。

购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3. 银行审批。

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批,通常会考虑买方的信誉、贷款金额、还款来源等因素。

4. 贷款放款。

审批通过后,银行会将贷款放入购买方的账户中。

5. 采购商品。

购买方用放款购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6. 还款。

购买方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二、优点和缺点1. 优点:(1)缓解供应商的现金流问题。

供应商能够把自己的销售应收账款转为现金。

(2)降低买方财务压力。

购买方可以用银行的资金来支付购买价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运营资金的压力。

(3)简化贸易融资手续。

购销合同贷款的方式减少了贸易融资的手续,使贸易更加便捷。

2. 缺点:(1)利息较高。

银行会收取一定的利息,贷款成本相对较高。

(2)信誉要求较高。

银行通常要求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3)抵质押要求较高。

银行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使得贷款申请更加困难。

三、申请和审批条件1. 申请条件:(1)企业营销正常、具备良好信誉。

(2)合约要求已签署,或有长期稳定的交易。

(3)需要融资的商品或服务品质可靠,价格合理。

(4)负债率不太高,企业有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

2. 审批条件:(1)购买方的信誉较高。

(2)购买方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稳定、可靠的财务来源。

(3)购买方的购销商业合同能得到供应方的确认。

(4)银行认为这是可接受的贷款风险。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3篇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3篇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3篇篇1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一、引言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是指在法律上以买卖合同为形式,实质上却是一种借贷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合同形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但是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受到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二、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虽然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但其实质内容是一种借贷担保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贷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用质押、保证等形式作为担保条件,用于保障借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而买卖合同则是一种法律行为,用卖方将物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因此,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形式的合同,既包含买卖合同的要素,又包含借贷担保合同的特点。

三、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的特点1、法律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借贷担保合同。

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借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并通过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因此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买卖合同,但实质上是一种借贷担保关系。

2、债权人既是卖方又是借款人。

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既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又是借贷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因此他既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又享有借贷担保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未明确担保方式的合同不得以担保合同认定,而要以实际意志定性。

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虽然形式上是买卖合同,但是实质上是一种担保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有效。

四、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的效力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主合同的保证: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债权向借款人追索。

购销合同银行贷款

购销合同银行贷款

购销合同银行贷款在商业活动中,购销合同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合同形式。

当企业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往往需要考虑资金的支持以满足交易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介绍购销合同银行贷款的基本知识和运作流程,以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该渠道获取资金。

1.购销合同的基础购销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它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销合同通常涵盖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银行贷款的定义和类型银行贷款是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还本付息。

在购销合同银行贷款中,银行会根据合同的内容为企业提供资金,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交易并规避支付风险。

常见的银行贷款类型包括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3.购销合同银行贷款的流程购销合同银行贷款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请贷款: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2)银行评估和审批:银行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通常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条件。

(3)合同签订:在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银行和企业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4)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会将贷款发放至企业的账户中,企业可以按照购销合同的要求使用这笔资金进行交易。

(5)还款和结算:企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购销合同中,企业通常会将交易所获得的款项用于还款,从而保证银行的债权得到清偿。

4.购销合同银行贷款的优势和注意事项在购销合同银行贷款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合同所获得的款项来偿还贷款,减轻负担并降低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范本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购销合同,它结合了融资和租赁的特性,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其与购销合同的关系。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并拥有租赁物,再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出租人实际上是以融资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承租人则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所需的资产使用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较长,通常为几年甚至十年以上。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通常为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价值较高的资产。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可以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也可以选择续租或归还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购销合同的某些特点,但它并不等同于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买方购买卖方的商品或服务,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际上是购买租赁物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购销合同的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实质上是承租人分批次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购销合同,它将融资和租赁相结合,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兼具融资和租赁特点的合同,它与购销合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又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有助于促进资产的流通和利用。

融资性买卖合同

融资性买卖合同

融资性买卖合同篇一: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王英波王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20XX-11-10经济参考报●企业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作法,但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

●关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

●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定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

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我国国内企业之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做法。

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从钢贸危机到青岛港氧化铝、电解铜事件,再到天津港铁矿石纠纷,金额巨大,涉及到贸易企业、银行、担保方、仓储方、货代等诸多当事方,法律关系复杂。

对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使得企业和法律实务人士一直为此困扰。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不必然认定无效的讲话(简称“商事审判讲话”,笔者认为,奚晓明的讲话代表最高院而非其个人观点,应当对审判实践仍有指导意义)以及法律实务界近期关注和热议的最高院(20XX)民二终字第00056号判决(简称“56号判决”),被视为最高院放松对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风向标。

我们根据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

对最高院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期有所澄清和明晰。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 .cn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1、民间投资在一个融资企业,所签合同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要看民间投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投资到融资企业,还是以融资的形式借款给企业的。

只要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务,这两种形式的资金投入都是合法的,合同应当有效。

2、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合法
你好!
民间投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投资到融资企业,还是以融资的形式借款给企业??只要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务,这两种形式的资金投入都是合法的,合同应当有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购销合同形式融资是否合法篇一:企业融资的37种方式企业融资37种方式全解读20XX-03-17目录一、民间融资1、企业向员工借贷。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4、让与担保5、网络借贷(p2p)6、融资性贸易7、托管式加盟二、类金融融资1、商业保理2、融资租赁3、典当4、小额贷款公司5、私募股权基金6、股权众筹7、股权质押8、动产浮动质押9、仓单质押10、保单质押贷款三、金融融资1、银行贷款2、信托贷款3、银行承兑汇票4、信用证5、内保外贷6、公司债7、金融租赁8、银行保理9、存单质押10、企业债11、优先股12、资产证券化13、上市公司14、新三板企业15、商业承兑汇票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17、福费廷18、贸易融资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

现总结企业融资的方式如下,通过法务之家平台发布以供读者参考。

本文将企业融资区分为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三类一、民间融资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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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4、让与担保5、网络借贷(p2p)6、融资性贸易7、托管式加盟二、类金融融资1、商业保理2、融资租赁3、典当4、小额贷款公司5、私募股权基金6、股权众筹7、股权质押8、动产浮动质押9、仓单质押10、保单质押贷款三、金融融资1、银行贷款2、信托贷款3、银行承兑汇票4、信用证5、内保外贷6、公司债7、金融租赁8、银行保理9、存单质押10、企业债11、优先股12、资产证券化13、上市公司14、新三板企业15、商业承兑汇票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17、福费廷18、贸易融资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

现总结企业融资的方式如下,通过法务之家平台发布以供读者参考。

本文将企业融资区分为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三类一、民间融资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

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1、商业保理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篇二:融资租赁与购销合同区的区别融资租赁与购销合同区的区别A公司是美国一家外企公司,上海总部叫A公司(中国),该公司为A公司(中国)投资的一家全资子公司。

A公司所有账务处理、账簿、凭证处理都由上海总部A公司(中国)记账,A公司的财务人员只负责收集、整理、装订、保管、报税等。

电子账由网络传输给A公司(中国),记账凭证由A公司每月去总部领取。

A公司长期与德国的b公司合作,b公司厂房设施建立在A公司内,为其提供氢气,氢气的价格由两家公司根据市场价格而定,由于处于长期合作关系,A与b签订了一份氢气供气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为15年,协议书内容主要阐明供应氢气外,还另载明每月支付82万元(不含税)的基本气费的费用,这笔费用是不管生产还是不生产,都必须支付(但是,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有可能每月支付对方的金额大于82万元)。

A公司以此为依据,做了一份融资租赁资产报告,确认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为4624万元,长期应付款11615万元。

A公司认为,该项协议的融资租赁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确认条件,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另外,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的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由此A公司将其确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并于20XX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于20XX年6月对A公司进行20XX年所得税专项检查。

经账面检查发现,A公司20XX年营业利润大幅度下滑,影响A公司营业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因素,而是融资租赁资产影响公司利润。

A公司的账务处理合同条款每月支付给b公司820000元的基本气费视同融资资产费用,以20XX年12月记账凭证为例:①确定费用时,会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847448贷: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RnI(b)847448②收到发票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RnI847448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44066.2贷: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991514.2③分配融资资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521149.37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338461.46贷: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847448注:贷方与借方产生的差额12162.83元,是美国账与中国账产生的差异调整的制造费用,实际并未支付。

④借:制造费用——折旧费385341.67贷:累计折旧385341.67以上4笔分录,证明该公司每月支付给b公司82万元(不含税),计算出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4624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A公司会计处理的目的及用意(1)以每月支付b公司的融资费用847448元,确定融资租赁资产价值依据。

(2)按第①、第②笔会计分录,此笔费用作了两项用途:一是把融资租赁费用作为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资,进入了当期成本并抵扣了增值税;二是同时又把此笔费用作为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4624万元又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3)①、②、③会计分录证明,该公司支付给对方的费用,全部通过生产过程中制造费用、财务费用进入了当期的损益并抵扣了增值税,全部抵扣了进项税后,不含税金额分解为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其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融资租赁资产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表面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已从账面上支付出去,但实质上是通过购买氢气,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来实现的。

(4)第④笔会计分录,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影响了当期损益。

综合上述4点分析,一笔融资租赁资产,既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制造费用,进入当期的生产成本,又当做融资租赁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了制造费用。

正确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4624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69910000贷:长期应付款116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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