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对于项目的后期运营、维护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介绍,为相关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二、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旨在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落实项目的后期维护和改进计划,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3. 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4.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运行分析和评估5. 其他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相关的工作四、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方案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管理。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具体工作包括档案整理、索引编制、档案存储和档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4.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重点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具体工作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4.3 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期运行和发展。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的后期维护和改进进行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确保项目的后期运行和发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管理机构1. 设置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审批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3. 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审批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审批管理流程1. 项目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报、初审、公示、审批等环节。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时限,保证项目审批能够及时完成。
3.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审批的流程和材料要求,方便各方了解审批情况。
四、审批管理要求1.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保证审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批的公平和公正,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3.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五、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实施1.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由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确保各方能够了解和遵守。
3.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重大修改应当经过领导批准,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过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
2. 本制度由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是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规范和加强对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批后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分为规划批复前管理和规划批后管理两个阶段。
第二章规划批复前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相关资料和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规划书、勘察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价,以及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影响的分析。
第九条评审报告应当提交给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并与项目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评审,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项目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规划文件。
第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后的规划文件进行再次审查和评审,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最终的规划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规划的内容、要求和审批结果等。
第三章规划批后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划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布局、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给规划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进行实际施工。
第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筑安全、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行为,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实践和研究,总结出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验收依据规划设计根据设计文件形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法律文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工程设计。
二、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目前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前置审查、方案评审和验收审查。
前置审查主要是对从技术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核定方案;方案评审是对建设方案做出综合评价和审核;验收审查主要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的验收,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原始设计文件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规定。
三、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其中,施工图纸是检验验收的基础,规范和标准是检验验收的参考,“技术规定”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用以评估建筑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地使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这些需要与检查验收实践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要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要求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安全建设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节能要求等。
此外,还要满足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把工程管理编制检查表和验收项目表应齐全、完整,内容详细、清晰,建立档案,防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五、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
验收标准一般依据设计文档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进行分类,评定建筑工程规划的基本要素、技术指标。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市辖区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送达《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第四条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规划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图,批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
第七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批后监管档案。
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绝在《韶关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八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组织建设工程灰线验线和正负零验线(含室内外正负零层地坪标高)。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建筑部分)
摘自昆明规划局官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建筑部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建设项目规划批后阶段的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每个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后阶段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批后阶段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
2. 规划变更管理:规定规划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变更申请、审批、备案等流程,确保规划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合法程序。
3.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变更申请、审批、备案等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4. 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5. 进度管理: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期限,监督和协调项目各方的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完成。
6. 质量管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评估机制,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7. 安全管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
8. 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项目各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和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2024年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监察____在规划行业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批后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业主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批后管理模式批后管理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
1、批后日常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局长为批后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立批后日常管理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制,签订岗位管理责任目标书;2、定期检查由市局法规监督科负责____,邀请____或政协委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批后日常管理内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用地复核。
建设业主不得随意变动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范围;2、用地检查。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定位、平面布局、建筑间距及退让、出入口位置、建筑层数、层高及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使用性质、外墙材料及色彩、立面造型及建筑风格、停车泊位、道路、盲道、大门、停车场、围墙、临时设施、给排水、道路中心线、电力、电讯、燃气、竖向标高或桥梁____高度、公厕、配电间、垃圾站及其他公共建筑、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应拆除建筑等。
三、工程管线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道路。
主要包括道路规划方案的地面定线;道路设计与施工的红线控制要求,道____高、走向的核定,以及因管线工程需要时道路开挖的审批情况。
2、管线。
主要包括对各种管线工程类别、截面、线型、坐标、标高、水平距离、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
3、堤防。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安全。
4、应当按规划建成或保留地区的规划执行和控制情况。
规划批后管理
规划批后管理一、规划批后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规划竣工验收整个过程的管理称之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简称为批后管理。
批后管理是保证规划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二、规划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1、对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5、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公示牌的内容应该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规划批后管理的实践及把握要点在实施批后规划管理实践中,我们将规划管理过程与工程施工进度紧密结合,划分了工程正负零之前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外装饰阶段、附属设施建设阶段、规划验收阶段五个管理过程。
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管理内容和把握要点。
四、实施规划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依据、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计划依据、技术规范依据。
1.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依据,主要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以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XX县城乡规划局(公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XX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城乡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跟踪检查;(二)项目批后修改;(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建设项目跟踪检查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
规划监察股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时间:2009-03-19济规政[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进行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工图备案、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备案,严格按照备案施工行规划放线和施工建设,并依据本规定履行批后管理程序。
第二章施工图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图办)组织的施工图联审,并部门职责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施工图初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初审规划意见修改后再行报送审查。
工图经二次审查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审图办提出终止审查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施工图通过联审后30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通过审图办联合审查的施工图是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规划放线与验线第九条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适宜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含电子版数据)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放线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量成果等技术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验线申请次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规划验线。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概述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和有序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强制性要求1.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许可后,应及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技术指标、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3.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并进行备案。
4.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建筑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5.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中,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工人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6.建设单位要求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等事件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处理。
7.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的汇报。
评估和审批流程评估流程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规划申请。
2.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3.建设单位对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申请。
4.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后的申请,并进行终审。
审批流程1.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署规划确认书。
2.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署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确认书。
3.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报送施工图纸,并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确认书。
4.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逐步报送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的汇报,并签署文件备案确认书。
责任规定1.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并承担因违反管理制度所造成的责任。
2.相关部门要依据本管理制度开展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相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进行纠正并限期改进,严肃处理危及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4.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规划批后管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经费保障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承担规划批后管理所需经费,并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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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
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并出具验线意见。
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
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
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六条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
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第十九条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
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
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标准断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七)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九)基础±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十)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十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第二十五条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六)放线资料;(七)验线意见(复印件);(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测量成果数据。
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
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二)总平面布局: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断面形式等。
第二十九条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