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政处罚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律。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中的罚款标准展开阐述,探讨其相关内容和执行情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征收、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并可能伴有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标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对擅自征收、占用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征收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退还征收的土地,并处征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擅自征收未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退还占用的耕地,并处占用耕地面积上年度地均产值10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上实施破坏性开发行为,不退还原地或者不修复耕地的,或者修复效果不好的,责令退还原地,处破坏面积上年度地均产值10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规定。
对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耕地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严重破坏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上年地均产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退还土地、修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等。
对于部分严重违法行为者,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处罚。
当前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一些违法行为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罚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和执行效果;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对违法行为者处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正文:----------------------------------------------------------------------------------------------------------------------------------------------------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9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引言土地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处罚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工停产等几种。
1.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通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 责令停工停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处罚。
责令停工停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暂停违法行为的进行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处罚金额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标准。
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2.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 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罚款外,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恶劣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违法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吊销相关行业资质等。
结论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概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并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本详细列出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二、土地违法行为定义及区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土地占用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土地开发等;2. 土地利用违法行为:包括在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开发、塑造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3. 土地交易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和转让、违法抵押等;4. 土地管理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要求建立土地管理制度、不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等。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如下: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 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3. 停产停业整顿: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限期整改;4.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严重违法行为暂扣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照,并处罚款;6. 刑事处罚:对故意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1. 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或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立案调查;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 调解等程序:针对简单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调解、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 处罚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向涉案人员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处罚种类、标准、限期等;6. 行政复议或诉讼:涉案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3. 相关案件处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2.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的具体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基础资源在各行各业中扮
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管理方面,一些人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侵犯了土地法规,甚至进行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这时,行政部门就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规定的土地管理要求,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越其拥有或使
用土地的权利,或者圈占、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或者有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侵害了国家资源,还会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威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同时也
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社会经济
发展的目的。
在行政处罚中,罚则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人员
认真接受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预防机制,使
违法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底线,规范社会道德风尚。
土地管理法规的严谨制定以及配套的行政处罚系统的正常运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地
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尽可能做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耗和浪费;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者,则应积极宣传相关法规和行政处罚的信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我们每个人都应珍视。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遵纪守法,减少违法机会和行为,同时也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范本1:正文:章节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1.1. 土地法律法规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1.2. 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1.2.1. 违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1.2.2. 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
1.2.3. 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3.1.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2. 对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章节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2.1. 查处环节2.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
2.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2.2. 处罚环节2.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
2.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时限。
2.2.3. 告知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3. 处罚结果的执行2.3.1. 违法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
2.3.2. 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2.3.3. 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
章节三:处罚时限3.1. 查处环节的时限3.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需在X天内完成。
3.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需在X天内完成。
3.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需在X天内完成。
3.2. 处罚环节的时限3.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需在X天内完成。
3.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X天内完成。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土地资源或违规建设,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于个人违法占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将按照占地面积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罚。
如果占地面积较小,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通常会采取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而对于占地面积较大、影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能会面临强制拆除、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较重的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等严厉惩罚。
其次,对于单位违法占地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一般情况下,单位违法占地行为将面临较重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单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面临强制拆除、收缴违法所得、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
此外,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并取得重要证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一举报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或单位一旦涉及违法占地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严重影响其合法经营和社会信誉。
因此,各界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秩序。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①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第一篇范本:1.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1.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1.2.1 违法占用土地1.2.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1.2.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1.2.4 违法建设1.2.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1.2.6 其他违法行为1.3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下:1.3.1 违法占用土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4 违法建设,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6 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2.1 案件受理及调查取证阶段2.1.1 案件受理-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或举报材料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流程,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1.2 调查取证-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案件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2.2 处罚决定及告知阶段2.2.1 处罚决定- 受理机关应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的X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2 告知-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申诉渠道和法律救济途径。
2.3 处罚执行及监督检查阶段2.3.1 处罚执行-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X个工作日内,履行罚款、恢复原状、拆除等处罚决定要求。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近年来,土地违法问题在我国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违法现象。
这些违法行为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并在案件行政处罚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情况。
对于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强制还原等措施。
具体的罚款标准根据违法土地占用面积和违法期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越大、违法期限越长,处罚金额也就越高。
同时,还可以要求违法占用者按照规定进行还原,以恢复原有的土地状态。
其次,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停止交易、收回土地使用权、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根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会被要求停止交易,并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最后,对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标准根据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方式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会被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除了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其他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扣土地使用证、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也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定。
最常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最常用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模板一:行政处罚文书序言: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档。
本文档旨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并给出相应的处罚依据。
一、土地违法行为分类1.1 土地占用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经批准或者违反审批程序,占用林地、草地、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责令支付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0倍以上的使用费,并可以处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土地破坏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恶意毁坏国家的耕地、屯垦的草地、造林的土地、保安的水土及其他土地资源的,或者以其它方式违法破坏土壤、水泥、石头等地质资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违法毁坏土地价值50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罚款。
1.3 土地污染行为违法处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方式,污染土壤资源,不改变土壤污染状况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需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治。
二、法律名词及注释2.1 土地管理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
2.2 批准: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即生效。
2.3 违反审批程序:指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划或者违法违规占用、平整土地等行为。
2.4 恶意毁坏土地:指在故意破坏土地的生态系统,破坏耕地的肥力以及破坏土壤的结构性及其他活动行为。
2.5 土壤资源污染:指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土壤质量或者土壤生态功能的破坏。
三、附件本文档附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范本一:正式、法律性质一、违法事实1.1 违法事实的具体描述,包括地点、时间、违法行为及其影响等。
二、违法依据2.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3.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可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2 根据《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条,对土地违法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
四、处罚程序4.1 立案审查程序4.1.1 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开展立案审查程序。
4.1.2 审查程序包括勘验取证、询问当事人、听取相关证人证言等。
4.1.3 在审查程序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处理。
4.1.4 审查期限为××个工作日。
4.2 处罚决定程序4.2.1 经过立案审查程序后,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规定,出具处罚决定书。
4.2.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
4.2.3 处罚决定书应当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并由执法机关签发。
4.2.4 处罚决定期限为××个工作日。
五、行政处罚时限5.1 从立案之日起,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时限为××个工作日。
5.2 执行行政处罚的时限为××个工作日。
5.3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理由必须合法有效。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人,依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3.立案审查程序:指执法机关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审核、审查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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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政处罚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1)巡查发现(2)群众举报(3)上级交办(4)其他部门移送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送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