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费收费标准
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背景介绍
尊敬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此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费收费标准。
二、诉讼费计算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诉讼费由案件标
的额确定。
2.一审案件标的额200,000元以下的,按照案件标的额的1%收取;200,000元
至500,000元的部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0.5%收取;超过500,000元的部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0.1%收取。
三、诉讼费支付责任
1.甲方作为诉讼费的支付方,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诉讼费。
2.若最终败诉,甲方应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若最终胜诉,乙方应承担自身的
诉讼费用。
四、诉讼费用具体清单
1.律师费:根据律师收费协议确定,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2.鉴定费:如需鉴定调查,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按比例承担。
3.送达费:按照相关规定,送达费用由甲方负担。
4.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诉讼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分别由双
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诉讼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六、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确认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为有效合同内容。
希望以上内容符合您的要求,如需修改,请随时告知。
诉讼费收费办法
诉讼费收费办法一、财产案件收费原告在起诉时应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诉讼费。
具体比例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而定,争议金额越大,比例越低。
若案件涉及多个财产标的,应分别计算诉讼费,并累加计算。
若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产金额发生变化,应重新计算诉讼费,并在结案时予以补缴或退还。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非财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人身伤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此类案件一般按照固定金额收取诉讼费,具体金额根据案件性质及地方标准而定。
三、知识产权案件收费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纠纷。
诉讼费根据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争议金额及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一定比例的争议金额收取诉讼费。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涉及财产争议的部分,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五、行政案件收费行政案件收费一般按照固定金额或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案件复杂程度及地方规定而定。
六、管辖权异议收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需按照一定金额预缴管辖权异议费。
若异议成立,管辖权异议费予以退还;若异议不成立,管辖权异议费不予退还。
七、破产案件收费破产案件按照破产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其他费用,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及地方标准确定。
八、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收费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收费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及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及地方标准而定。
注:本收费办法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可能因地区及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参照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交纳办法 在我国,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交纳》(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的,诉讼费⽤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进⾏民事诉讼依法应向⼈民法院交纳的⼀定费⽤。
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
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分段依⼀定的⽐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
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民法院对只涉及⼈⾝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
在⾮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
按照《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号:冀财行[2001]8号发布日期:2001-5-1执行日期:2001-5-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预收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精神,确定由我省各级农业银行分行、支行代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等事宜,(以下指定银行均指农行)并按规定开设各级财政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各级财政专户分别由各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二、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第一联作为立案庭存根备查,第二联由当事人作为凭据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三、各级指定银行在收到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交款单,第一联收款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当事人交立案法院财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法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
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财行〔2003〕27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诉讼费用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标准、管理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由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
最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
5%+1300元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9%+4800元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8%+6800元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7%+11800元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
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
5%+520元;4、89。
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
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诉讼费收取办法
诉讼费收取办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活动中,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标准支付给法院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收取办法如下:
1. 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
(1) 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比例一般为千分之一到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2) 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如立案费、调解费、审判费、执行费等。
2. 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
(1) 行政诉讼费用较低,一般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包括行政案件的受理费、案件审理费等。
(2) 一些行政案件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还包括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 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
(1) 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较低,主要包括诉讼文书印刷费、开庭传票费等。
(2)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费用由犯罪被害人承担的情况比较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者免收,如贫困家庭、列管人员、被害人等,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
此外,不同地区的诉讼费用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的法院或者相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1•【字号】冀财行[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行[2001]8号2001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预收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精神,确定由我省各级农业银行分行、支行代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等事宜,(以下指定银行均指农行)并按规定开设各级财政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各级财政专户分别由各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二、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第一联作为立案庭存根备查,第二联由当事人作为凭据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2023诉讼费收费标准及诉讼费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2023诉讼费收费标准及诉讼费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提交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缴纳;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不加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诉讼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诉讼费用收取标准1. 诉讼费用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 诉讼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
3.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法院公告、网站、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诉讼费用收取程序1. 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诉讼费用标准及收费标准。
2.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以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电子支付等方式。
3.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
四、诉讼费用使用管理1. 诉讼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诉讼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诉讼费;(2)案件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费用;(3)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所需的费用;(4)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支出。
3. 诉讼费用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4. 诉讼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监督。
五、诉讼费用审计与监督1.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费用审计制度,对诉讼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2. 审计部门应当对诉讼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诉讼费用使用的合规性。
3. 当事人有权对诉讼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六、责任追究1. 诉讼费用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诉讼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审计部门投诉、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六)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诉讼费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全力保障诉论费应收尽收。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诉讼费收入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系统缴入国库。
已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诉讼费收入,应按当地相关改革规定缴入国库。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诉讼纠纷也愈发繁杂复杂,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机构,需要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其中诉讼费用管理是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背景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于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为人民法院确立了明确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措施,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三、诉讼费用实施范围诉讼费用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申请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争议金额,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处理申请案件所需。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裁判费用:一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规模,对当事人收取相应的裁判费用,用于支付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
3.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费用:对于已经发生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需要进行执行工作。
与执行案件相关的费用,包括执行申请费、实施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等,都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四、诉讼费用管理原则在诉讼费用管理中,人民法院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用时,应根据案件争议金额、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并确保不过高或过低。
2.差额原则:根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相关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等环节,应当具备明确的记录和条款,确保收支差额明确。
3.公示公告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公示、公告,确保透明度,并及时更新调整。
五、诉讼费用管理的改进与创新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管理,人民法院不断进行改进与创新,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1.电子支付方式的推广: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提高效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诉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诉讼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是,诉讼费用问题却成为许多人进入司法程序的难题。
本篇文档将从“诉讼费用”的概念、意义、构成、标准和交纳办法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为广大民众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帮助和参考。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意义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它包括了诉讼双方需支付的所有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旅费、保险费等等。
诉讼费用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政府和法院收取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在司法程序中权益的手段。
适当的诉讼费用交纳是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费用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法院费用:即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费、执行费等。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2.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依法组织的鉴定工作,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或专业鉴定服务收取的费用。
3.律师费:由代理律师根据代理协议或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用。
4.诉讼保全费:由委托人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时产生的费用。
5.旅费:包括以下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食宿费等。
6.保险费:由诉讼当事人购买诉讼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三、诉讼费用交纳的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以当事人提出起诉的请求,或者法院进入一审程序为基准,根据所涉及的纠纷的大小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具体的诉讼费用标准如下:1.法院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从15元到2万元不等,具体收费情况根据案件类型和金额进行具体分级收费。
2.鉴定费:鉴定费用的金额根据鉴定机构和鉴定课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标准化收费的鉴定课题,其费用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非标准化收费的鉴定课题,鉴定机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明确鉴定费用标准,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表格)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表格)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
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四条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条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缓交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上诉人按照批准的缓交期限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当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六条上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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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