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郑建文[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郑建文〔2010〕12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行为,落实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将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行政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下列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建议财政部门暂停其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迅速在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上报并接受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一、郑州市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编制:监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发布:监理机构负责将招标文件发布到相关的招标平台或媒体上,确保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3. 招标评标:监理机构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技术能力、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评标报告。
4. 中标及合同签订:监理机构参与中标单位的确定,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施工监理:监理机构对中标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6. 质量验收:监理机构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7. 工程变更:监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
二、郑州市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是指监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如下:1. 招标文件编制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至3%。
2. 招标文件发布费:根据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范围,以及发布的次数和费用,收取相应的费用。
3. 招标评标费: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评标工作的难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0.5%至1%。
4. 中标及合同签订费:根据中标单位的合同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合同金额的0.5%至2%。
5. 施工监理费:根据监理工作的周期和工作量,以及工程造价的比例,按照每月或每季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6. 质量验收费:根据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量和难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0.5%至1%。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2005-6-30一、关于资格预审“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合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程;(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第六条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七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报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七)接受投标书;(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郑建文〔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6〕11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做好我市各类涉企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建筑企业,均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缴纳、收取以及应退未退的各类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清查,建立台帐,并报送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除国务院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其它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按要求足额退还;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二、清理方式及阶段划分1.企业自查各建筑企业务必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收、缴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实施方案》附件表(一)逐笔核查登记,重点是违规收取及应退未退或未足额退还的各类保证金。
2.对口上报各建筑企业务必将填写好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工程管理属地管理部门。
其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8895、67188898),属于各县(市)、区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属于其他工程主管部门的,应报送到所对应的工程主管部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法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颁布机构】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号】郑建办〔2008〕144号【颁布时间】2008-11-18【实施时间】2009-1-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打印预览】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监理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大批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地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与企业本部脱节、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资质企业名称、伪造资质证书;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隐患。
为此,依据《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进郑建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含六县、上街区)以外的及中央、省驻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
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质量、安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
二、外地建筑企业初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动,应在郑州建设信息网()“外地建筑企业进郑信息登记”栏目中,按要求正确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外地建筑企业在郑经营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登记证),然后携相应资料原件和据实填写《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登记核实。
经核实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市建委在《信用登记证》盖章认定,名单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2.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2.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逐步交行业协会承担,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3.取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郑施工许可。
4.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备案制。
5.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委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下放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建口各部门的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7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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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已经通过评审,现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1/T208-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
2018年11月30日
——结束——。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7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内五区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1〕26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郑建〔2011〕287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加快郑州市安置房建设的工作意见》(郑建〔2013〕2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城建委“传、帮、带、督、管”的原则,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建立一年两次的巡查考核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建设局上报的动态监管报表,市城建委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抽取相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巡查考核,考核结束后进行质量讲评,分组进行综合排名:县(市)、上街区和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为一组,市内五区为一组。
考评结果全市通报。
同时,市城建委统一印制《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良行为告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实体质量问题和行为质量问题,现场下发上述两书,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督促各责任主体整改到位,复查后上报市城建委。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治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暂行〕方法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治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那么。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规范主体结构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根据其结构形式确定不同的结构实体检测项目。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应进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两个项目的检测;对砌体混合结构,应进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筑砂浆强度等三个项目的检测。
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委托方有其它要求的,可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二、各检测项目应采用具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上部结构宜采用回弹法等非破损检测方法,必要时采用钻芯法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基础混凝土宜根据基础的不同形式优先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宜采用电磁法等非破损检测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正。
对砌筑砂浆强度,宜采用贯入法进行检验。
三、各检测项目应根据确定的检测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样方案。
混凝土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的检验,宜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第3.3.13条中A类确定最小样本容量;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宜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确定检测部位及构件数量。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建规[2009]68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建…2007‟14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月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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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郑建办[2008]14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郑建办〔2008〕144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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