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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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

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务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企业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组织领导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或参与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集团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考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企业和由-集团推荐到参股企业的总会计师。企业如设有由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则不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企业领导成员中,一般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总会计师人选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组织观念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熟悉行业基本业务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善于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具备组织协调宅种内外关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类似工作经历;

(六)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九条总会计师人选在各股东方根据《公司章程》沟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根据《公司章程》推荐的总会计师,按照投资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条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一个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六年。

总会计师离任时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主要负责组织企业的会计基础崔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巧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

(一)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并负责向董事会汇报;

(二)组织制定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核算与管理,据月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研究提出企业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增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依法组织编制并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五)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名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并负责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

(三)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监控方案,按-集匠要求统一管理资金,加强资金监控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成本、费用,使股东收益最大化;

(五)组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测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

(三)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重大事项监管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二)根据情况,对企业重大-、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尽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及时向股东方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具有以下权限:参与企业资本运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企业各职能部门、直属或所属控股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主管财务收支的审批工作,其中重大财务的收支,须建立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务人员不得支出。

第十九条企业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筹融资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年度及月度会计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并依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负责向股东会、董事会汇报年度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财务规定、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损害股东权益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董事长处理。董事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可以向股东方报告并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阻碍、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可向董事会、股东方申诉。

第四章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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