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员并指定会计主管⼈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规定。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的问题,因各单位情况不同⽽由各单位根据⾃⼰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
原则上各单位需要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作,应当设⽴专门从事会计⼯作的职能部门(不论其称谓如何,⽐如会计股、科、室、处、司等等),也就是本条所说的会计机构。
但本条并未作强制性规定,由于各单位经营和业务规模的⼤⼩的不同,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不同,机构⼈员设置的要求不同,办公⾃动化程度不同等等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选择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员。
所谓有关机构通常是指公司企业的财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后勤部门等等。
主要是要满⾜经济管理的要求,追求经济效益和办事效率的要求。
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各地各部门实践情况看,通常实⾏独⽴核算的⼤中型企业、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数额较⼤、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由本单位领导⼈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员。
⽽财务收⽀数额不⼤,单位业务形式⽐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太复杂的单位,如⼀些业务规模⼩、业务量少的企业和⼈员、业务⽐较少的机构、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员。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当然应当有符合会计从业资格和⼀定数量的会计⼈员。
财务收⽀数额不⼤、会计业务⽐较简单、不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会计⼈员,单位领导⼈应当在这些会计⼈员中指定⼀⼈为会计主管⼈员,负责领导和办理本单位的会计⼯作。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包括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监督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事项及有关职权;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考核时间、考核机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所指外派财务总监为集团直属企业财务总监。
第二章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第四条外派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集团公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财务管理全面有序运行。
第五条外派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度。
联签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三级及以下所有企业。
第一部分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1-第六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结算、资金调拨及融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合同审签、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现金及银行结算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提取、使用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支付现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入的原材料、支付的工程款项,每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支出;(三)资金调拨: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企业间资金划拨,企业内部上下拨款等有关资金调拨事项;(四)企业向银行办理各种贷款、在银行开立各种存(贷)款账户、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八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新增购置支出,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改良支出,以及年度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支出,实行联签。
第九条合同会签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合同,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经营合同,年度预算外的所有经济合同。
中央国企总会计师制度研究
中央国企总会计师制度研究提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颁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通过归纳总会计师制在我国中央国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带来的影响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总会计师制度的四点建议。
一、研究背景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制是参照了市场发达国家的CFO(首席财务官)模式。
总会计师的职责不仅是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还担当着企业高管人员并作为财务专家参与决策的重要使命,他们的作用已经渗透到了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然而,随着中航油、南方航空及华源集团事件的曝光,中央国企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也一再遭受严峻考验。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我国国企目前总会计师制度的不健全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到位。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央国企总会计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该制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二、总会计师制在中央国企实施中现存问题分析(一)总会计师地位边缘化:缺乏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
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中曾明确指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这些条例虽然肯定了总会计师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但对总会计师如此定位却使其在企业中缺少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更直观的现象便是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的地位被边缘化了。
而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总会计师没有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
换言之,当企业领导层进行重大决策时,总会计师无法参与其中,从而无法从财务的专业角度来对决策可行与否发表意见;而在决策通过后,总会计师也无法对其执行情况(尤其是项目的资金运作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或者,即使总会计师能够对决策发表专业意见,但是该意见仅仅作为最高领导层决策时的一个参考,缺乏影响力。
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X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X〔20XX〕XXX号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XX集团印发的《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XX年9月2日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XX集团印发的《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建立完善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用车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按照《XXXX集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粤商控办〔20XX〕41号)、《关于做好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商控办〔20XX〕5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各所出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一)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二)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三)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决策失误,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对履行出资人指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人事更替交接制度,客观评判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zz 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27号)和《zz 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豫国资评价[2006]67号),结合zz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知被审计的高管人员范围包括:(一)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二)控股企业的总经理;(三)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下同);(四)其他由股东会(董事会)提请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他高管人员经济离任或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所在企业建设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高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有限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外派的范围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
外派的财务人员主要指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第三条财务外派的原则(一)回避原则外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进行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
外派的财务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外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财务监督及财务管理两个方面:(一)财务监督职责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集团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3、按照权限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5、每月至少一次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及主管财务副总书面报告当月的主要财务工作;6、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六、民主集中制;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
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国务院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作 职 责 是 指 总 会 计 师 在 企 业会 计 基 础 董事会 审议批 准.并按熙有 关干部管理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所 得 1 5 的 罚 —倍 4( ) 产 案 件 的 地 域 管辖 法 院 为 ,1 破
一
第二 条
企 业 总会 计 师 工 作职 责
管 理 。 用本 办法 。 适
第三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总会 计 师是
指具有相应 专业技 术资格扣 工作经验 。 在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分 工 负责 企 业
会 计 基 础 管 理 、 务 管 理 与 监 督 、 会 财 财
内控机 制 建设 、 大财 务事项监 管等 工 重 作, 并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被任命 ( 者聘任 ) 总会 计 师的 高级 或 为
一 已设 立 董 事会 的 国有 独 资公 第十 一条 具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 本 办法 所称 总会 计 师工 司和 国有控股公 司的总会计 师,应 当经 不 得 担任 总会 计 师 :
所 出 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会 计 师 以 总 第七 条 企 业 应 当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总 工作 职责 管理 。规 范 企 业财务 会计 工 会 计 师职 位 ,配 备 符 合 条 件 的 总 会 计 师 作 ,促 进 建 立健 全 企 业 内部 控 制 机 制 。 有效履行 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 有 效防 范企业 经营 风 险 。 据《 业 国 依 企 企 业 , 应 当按 规 定 设 置 总 会计 师职 位 。 也 有 资产监督 管理暂 行条例》 国家有 关 和 ( )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副 总 经 理 一 现 规 定 。 定 本 办法 。 制 ( 院 长 、 所 长 、 局 长 ) 符 合 总 会 计 副 副 副 。 般 应 当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 册 内部 审 注 计 师 等 职 业 资格 , 或 者 具 有 高 级 会 计 师、 高级 审计师 等专业技 术职 称或者 类 似 职 称 ; 三 ) 事财 务 、 ( 从 会计 、 审计 、 资 产管理等 管理 工作8 以上 , 年 具有 良好的 职 业 探 守和 工作 业 绩 ; 四 ) 管 企 业 财 ( 分 单 财 会 师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的 , 以 兼 任 或 者 转 务 会 计 工 作 或 者在 企 业 ( 位 ) 务 、 可 任 总 会 计 师 。 选 也 可 以 通 过 交 流 或 公 计 、 计 、 产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任 正 职 3 人 审 资 开招 聘 等 方式 厦 时 配备 。 ( ) 置 属 于 二 设 年 以 上 ,或 者 主 管 子 企 业 或 单 位 财 务 、 企业高管层 的财务 总监 、 首席财 务官等 会 计 、 计 、 产 管 理 等 相 关部 门 工 作3 审 资 类似 职 位 的 企 业 或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 不 可 年 以上 ; 五 )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务 ( 熟 财 再 另 行 设 置 总会 计 师 职 位 , 应 当明 确 会 计 制 度 , 以 厦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知 识 , 但 熟 悉 企 业所 属 行 业 基 本 业 务 , 备 较 强 组 具 指 定 其履 行 总会 计 师 工作 职 责 。 第八条 企业 总会计 师的任免按照 织 领 导 能 力 , 以 厦 较 强 的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资本 运 作 能 力 和 风 险 防 范能 力 。 国资委有 关规 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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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务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企业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组织领导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或参与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集团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考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企业和由-集团推荐到参股企业的总会计师。
企业如设有由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则不再设总会计师。
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程序第七条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企业领导成员中,一般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总会计师人选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和资格:(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组织观念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熟悉行业基本业务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三)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善于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四)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具备组织协调宅种内外关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类似工作经历;(六)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九条总会计师人选在各股东方根据《公司章程》沟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根据《公司章程》推荐的总会计师,按照投资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条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一个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六年。
总会计师离任时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权限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主要负责组织企业的会计基础崔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巧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一)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并负责向董事会汇报;(二)组织制定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核算与管理,据月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三)研究提出企业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增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四)依法组织编制并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五)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名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并负责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三)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监控方案,按-集匠要求统一管理资金,加强资金监控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成本、费用,使股东收益最大化;(五)组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二)组织测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三)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重大事项监管主要包括:(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和方案;(二)根据情况,对企业重大-、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尽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三)及时向股东方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具有以下权限:参与企业资本运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企业各职能部门、直属或所属控股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主管财务收支的审批工作,其中重大财务的收支,须建立与总经理联签制度。
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务人员不得支出。
第十九条企业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筹融资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年度及月度会计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并依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负责向股东会、董事会汇报年度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财务规定、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损害股东权益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董事长处理。
董事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可以向股东方报告并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阻碍、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可向董事会、股东方申诉。
第四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章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解除职务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出辞职:(一)在-集团的总会计师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末位;(二)非正常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正常履行总会计师职责;(三)工作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四)有违章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或退职年龄。
第二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三J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四)财务部门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五)现金被盗,数额较大:(六)重要财务会计资料丢失、毁损。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集团提议,董事会责令辞职:(一)对偷税、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股东财产、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制止不力,致使股东利益遭受损失;(二)在财务管理中,不照章办事,独断专行,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三)对财务预算、工程概算(以董事会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概算为准)监控不力,造成超支严重的;(四)出现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情形而未及时提出辞职。
第三十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集团提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于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授意财会部门私设小金库;(六)利用职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拆借资金;(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八)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六章考核与薪酬第三十一条总会计师在所任职企业领薪,享受与企业副职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总会计师除参加由企业董事会组织的考核外,在业务上须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并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业务考核。
第三十三条-集团依据控股企业考核和总会计师业务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对总会计师的奖惩意见,建议董事会给予奖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集团控股企业中实施,并在参股企业中同其他股东方协商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