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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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标 签】核定征收率,8%,清算手续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9﹞240号

【发文日期】2009-10-28

【实施时间】2009-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此复。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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