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代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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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不受各级主管或责任人因从缺因素的影响,并为培育储备主管的领导及管理能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公司各级主管、从缺时负有责任及未完成之任务的人员均应按本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定义

从缺:因出差、调休、公休、请假、出席会议、缺勤或暂异动等因素而超过八小时(含)而不能在公司;

被代理人:因从缺而需将其部分职权及职责交与代理人的各级主管或从缺时负有责任的人员;

代理人:山被代理人指定且经行政秘书发布,执行被代理人所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被代理人从缺而未指定,按本制度第五条六款自然形成

代理的人员。

第四条代理权的产生与消失

1.被代理人从缺八小时(含)以上时,须指定其代理人行使其部分职权,报

行政人事部备案,并通过行政秘书发布,自行政秘书发布之时起,代理权

便产生;

2.被代理人回至工作位置后,职务代理人之代理权便自然消失。

第五条代理原则

(-)各部门发生的代理事宜需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的代理事宜需总经理审批;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定且经行政秘书发布者为准;

(三)代理人之权限不得超越被代理人指定且经行政秘书发布的权限;

(四)代理人行使超出所授的权限视为无效,执行者可拒绝执行,且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五)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为明确责任,签名时应加“代”字;

(六)代理人有多位,被代理人指定其代理人时按下列原则:

1.部门内之次级主管;

2.部门内对各项业务状况最了解之人员;

3.部门内职称较高之人员;

4.部门内年资较长之人员;

(七)被代理人从缺而未指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逾越发布的从缺期而未归, 期

间发生重要事情,将按本条第六款之规定,自然产生代理人员进行代理;但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八)所有代理事宜均需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部门经理及总经理从缺,须通报上海行政人事部。

第六条被代理人权责

1.被代理人从缺前,应指定其代理人,并通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秘书

公告;

2.被代理人从缺7天(含)以上时,应填写职务代理授权书(附件二),

并提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秘书发布;从缺7天以内者,可不填写职务

代理授权书,但须以邮件通知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秘书予以发布;

3.被代理人在被代理以前,应将交办事项向代理人交代清楚;

4.被代理人返回工作位置后,应主动向代理人查询被代理期间所代理之各

项事务;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代理人权责

1.被代理人从缺时,在被代理人指定权责内,代理人之权责同与被代理

人;

2.被代理人因从缺因素而不在工作位置时:

(1)除与公司政策、费用及被代理人特别指出不予授权等有关事宜外,代理人之权责同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确实执行各项事务,不应有推脱、敷衍之行为;

(3)代理人应于被代理人返职后,立即将代理期间所处理或知悉之事项,向被代理人提出详实之书面或口头报告;

(4)代理人自被指定为代理人之日起,若无被代理人认可,不得从缺。第八条其他

代理人未遵守本办法之规定而贻误事务处理或致使公司蒙受损失,111行政人事部查明责任所属,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处罚。

第九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修订并负责解释,呈总经理核准后监督实施。

附件一:代理流程图

附件二

职务代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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