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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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第1篇摘要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以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

一、引言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深入研究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三、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合理地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滥用职权、偏私和武断。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

(2)手段合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避免过度和不当。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方向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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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方向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方向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主题:谈行政法理论的合作理念摘要: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现代与后现代主义共存,这一时代交错的现象是法律问题研究的基准。

当前行政法律体系存在着脱节等问题,形式与实质主义之下的法律都是单方意志的体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无法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应进行全方位的理论创新。

在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合作行政法,提炼出社会群体的的共识,摆脱行政法实质上体现政府单方意志的窠臼,转向“理性”与“合作”,形成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的共识,为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行政法治;交往理性;治理;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合作。

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建构一种更具可接受性的行政法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法学学科研究的重要命题。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运行。

当二者关系良性互动时,社会就进步发展,而二者关系不健康时,就无益于社会前进,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变革。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需要融洽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结构。

维护这种良性结构的中心任务是由法律来承担。

行政法施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其现实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也不断得凸显。

新形势下,“后现代主义”与“后自由主义”思潮愈加盛行。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愈发复杂。

在此形势下,行政法也面临着转型的时代必然要求。

行政法的转型是一个从总体到局部、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其基本路径不是通过法律修辞来进行心理干预,而是进行全局意义上的行政法理念的变革。

行政法学论文

行政法学论文

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对策分析【摘要】公共行政、平衡行政、法治行政、程序行政等基本理念贯穿于现代行政的全过程。

无论行政创设规范还是适用规范,都应接受公共行政理念的支配,保持和维护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能,抑制和摒除各类行政私化现象;行政领域倡导平衡精神,将形成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力与权利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平衡行政;在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建立和发展法律对行政的绝对权威,展现法律在作用于行政时与人情、金钱、权力等比较具有的至上或优先地位,达成法治行政;现代行政奉行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法治路线,由程序建构行政过程,关爱民主、公正、效率等价值,追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行政法治、程序正当、对策分析一、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我们认为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应表述为:其一,行政法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组成、职权、职责、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即公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也由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产生和活动本身也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行政法治将失去其基础。

其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无视法定程序,必须遵守“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有禁止必不为”的行政执法规则,如有违反将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

其三,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使可能出现的行政不良和行政不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现代法律的趋势是在保持规则控制的前提下,力求建构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控权方式,以适应现代行政权发展的需要,这促使现代行政法必须探索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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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关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政策的背景下,以公共选择模型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通过对公民参与理论的综述以及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探讨可能出现的公民参与问题。

强调提高公民参与,才能发挥村民自治政策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参与公共选择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而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对农村内部发展活动的参与关乎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问题,而农民参与本身则是管理民主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强调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的首创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公民、发展靠公民、发展成果由公民共享。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和切入点,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

在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当地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种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从此各地纷纷效仿,很快便取得了国家的正式承认。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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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一):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行政伦理法制化是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现代的行政伦理体制尚未完整,另一方面受到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接连不断,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是推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必经之路和决定性条件。

本文围绕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及不足出发,为规范和促进行政伦理法制化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和思路。

关键词:法制建设行政伦理体制行政伦理规范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

而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构件等方面的道德伦理建设对我国的建设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么,对我国行政伦理规范和完善是必须首要着手解决的大问题。

然而,行政腐败和行政伦理缺失规范以及行政执行失衡等现象还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部分行政人员身上,从而延伸出很多社会问题。

从现实角度来说,由于我国对行政伦理及法制建设的投入和力度不够,才导致出这一系列的问题。

而伦理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程度的先进与否,也是制度在国家能够无误运行的阳光和土壤。

所以,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研究,是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行政伦理的规范伦理一词原意是源自古希腊语的ethika,原意是指动物经常进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点。

后来又代指人的习俗和习惯,或者由风俗习惯养成的品行性格。

因此,“伦理”主要是指人的行为的具体规范和原则。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行政伦理法制化则是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同法律一般,在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执行上有等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在行政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行政法案例,来探讨行政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某地区居民的房屋,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

居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并对征收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的征收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征收暂行条例》,政府有权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是否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是否充分告知居民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是否听取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分析。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合法居住权等,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了这些权益,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也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评估。

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才能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为行政法的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对行政法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支持。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1)关于随手拍的法理思考1. 随手拍能否作为证据的材料?答: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是证据。

首先,随手拍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其次,随手拍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通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但随手拍的照片有可能成为污蔑他人违法的工具,所以其关联性较弱。

最后是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普通市民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随手拍更多的只是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

2. 公民有没有权拍交通执法?答:没有。

交通执法属于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3. 随手拍能不能成为交警执法的根据?答:不能,随手拍原则上只能作为交警执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根据。

总结:在实践中来看,随手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部分人员以随手拍作为谋生的工具,成为职业拍客,还有滋生偷拍等不良行为,以及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责任问题,都是随手拍政策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而言,随手拍还是一种争议激烈的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关于随手拍的法律程序,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求拍客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

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行政法论文(2)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与行政法的论文

与行政法的论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与行政法有关的,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判断是否违法宪法,所以它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

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也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掌握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明白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分析一、引言比例原则最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因为其自身的功能而被众多国家(地区)不断借鉴并实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借鉴,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始终比较模糊。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

今天,本文就来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做一个简单分析,首先分析一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再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受到众多国家欢迎的原因,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明白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建设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比例原则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我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常的定义是需要满足宪法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使用方式的合理有效程度、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较大的侵害以及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后来实行的一项原则。

比例原则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是因为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中可以进行运用,刑法中的一个叫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是结合了比例原则来形成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运用比例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较为模糊。

(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行政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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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其法律规制的学科,其内容广泛,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一个具体问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标准。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决策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

再次,行政决策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决策被认定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决策,应当及时纠正,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关键。

这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运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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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

以下是的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标准这些权利行使的原那么,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损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假设根底,而法律无论是从详细的法律条文还是从法理层面都应该是以它所认定的人性假设作为根底和引导的,人性的预设是它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

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的原点,也构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根底。

对于人性这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很多中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侧面进展了深化的探究与论证。

而所谓人性论,是指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思想和理论。

第一,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在中国,长久以来,有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

孔子重视人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有浓重的天命成分,孟子虽也有浓重的天命思想,认为有意志的天是世界的主宰,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皆有四心,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从而引出了他在政治管理上的仁政思想。

孔子和孟子的这种性本善的人性论观点,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仁慈的,人是有道德的并且可以承受道德的约束。

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孔子提出“自省”“自责”,孟子提出“推恩”“行善”“修德”。

从如今的行政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性善论下是要求官员们可以注重修身,内省,道德自律。

同时在选任官员上也是将人的道德品行视为第一位的东西,在品行端正的前提下,再考察人的才能。

而国家的行政行为,与其说是对国家的管理,不如说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行。

行政活动的归宿点,对人,在于人格的完善,对社会,那么在于保持它的和谐状态。

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政府也可被假设为一个有道德的善的人,那么它应该是公正无私,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如此一来,其在政治上的设计必然是非约束性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那么是以人为本,注重教化。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开展,政府权利寻租与民争利,经济建立中的“政府失灵”和日益增多的政治丑闻等,已经性善论也许是值得疑心的。

行政法毕业论文

行政法毕业论文

行政法毕业论文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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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化的行政管理要求,提高我国行政办事效率,克服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必须要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运用。

基于此,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政裁量法律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本文就目前这一现状,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行政法文化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灵魂,同样行政法文化也影响着一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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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于电动自行车缺乏专门的法律监管,路权配置不合理,交警部门执法不力,骑行者交通违章行为严重,有必要颁行《电动自行车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依法而治,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加大对骑行者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便利骑行者,建设绿色环保交通网,又保障骑行者和行人的安全。

论文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立法分类分道监管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技术要求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动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因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

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分析(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比,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方便。

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速度快,节省体力和时间,而有利于民众精力充沛和结余时间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来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

有些行业,如送牛奶的、送快递的、快餐业,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对许多行业和普通民众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和生活必备品。

从国家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拥堵的压力,构成国家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电动自行车,大家都去买汽车,则马路就更是停车场了,或者是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拥挤不堪。

行政法毕业论文(2篇)

行政法毕业论文(2篇)

篇一、行政法毕业论文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时,就可以通过民法来裁定。

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分析民法的发展已经超过千年,现在是几乎完美的法律。

而行政法是在资本主义末期产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发展起来的,其发展的时间相对民法是比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论上和法律适用的规定上都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应用中,就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这就需要参考其他的法律。

民法是比较先进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适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和行政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范围的主体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体是行政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其调节的是行政单位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的制约,避免国家的权利滥用,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同时也可以保护私法的存在。

而民法是属于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可以对抗公权,保护私权。

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联系的,其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民法的严重的民事纠纷可以采用行政法解决,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时,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执法中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一)“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不是逻辑前提,也不是绝对需要的,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种案件都是通过法院受理的,其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中都没有出现过太大的问题。

而且就现在大陆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有了一定的动摇。

现在的社会公益处于尊重和促进的状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将原有的界限打破,现在已经实现了交融。

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现了交融的发展趋势。

民法的私法领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这对民法中的一些规定是有一定影响的,现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弹性规则的介入产生了行政方式改变的趋势,现在的行政指导、计划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强制性,其强制性色彩淡了。

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篇一:行政法学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摘要】行政裁量权现今已成为行政权中最活跃、最显著的部分。

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它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也固然有其存在正当的依据。

现今行政裁量权已成为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政府工具,是政府行政能动性的生动体现。

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

所以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各有其侧重点,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本文即是在行政裁量的控制中,来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most activ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 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on. It widely exists has become an indisputable fact, and also is the existence of legitimate basis. Nowaday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o realize individual justice needed government tool, is a vivid manifes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s initiative.But " power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and absolute corruption ". So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very important. From the practic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of civil law in Anglo-American law is the main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control.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on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its character,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have a common foundation interaction. This paper is i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discuss the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proportion principle.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

现代行政法理论分析论文

现代行政法理论分析论文

现代行政法理论分析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作为现代政治体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其理论分析也在不断地深化和完善。

本文对现代行政法理论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行政法的本质和意义。

首先,现代行政法理论在认识行政权力时强调了约束原则。

约束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宪法和司法解释等各种规范,否则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约束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现代行政法理论在解决行政纠纷时强调了诉讼原则。

诉讼原则是指在行政纠纷中,诉讼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需要遵守诉讼程序和适用诉讼规则。

诉讼原则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诉讼原则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推动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再次,现代行政法理论在保障行政法律效力时强调了最低限度原则。

现代社会的行政法律效力,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最低限度原则,即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低限度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遵循的是人本主义思想,即人民利益至上,保护公民权益是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职责。

最后,现代行政法理论在实践中强调了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法治中,行政机关应该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和行为,确保政策、法规的执行不被偏私、腐败、歧视或其他非法因素所影响。

公正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政府机关规范合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现代行政法理论分析论文,不仅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历程和现实应用意义有着重要的作用,还是我们提高思辨能力和探索问题的能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行政法的本质和意义,从而更好地推进现代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第一篇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

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

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

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

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的行政法案例,探讨行政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法的案例,某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公告和听证,导致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个案例中,行政法的程序规定被违反,导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拆迁等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和听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因此,该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来分析另一个案例,某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未依法通知当事人,也未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因此,该政府部门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在实际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程序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政府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实际中行政法的执行并非总是完美无缺的。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行政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行政法的不足之处,努力完善行政法的执行机制,确保其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行政法的关注,促进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23年新行政法颁布分析-行政法2022论文

2023年新行政法颁布分析-行政法2022论文

2023年新行政法颁布分析-行政法2022论

背景
中国政府计划于2023年颁布一项新行政法,旨在促进政府更加透明和负责任。

这篇论文将分析新法的影响和实施细节。

影响
1. 增加政府透明度:新法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有关政府工作的信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保护公民权利:新法加强对政府滥用权力和损害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 优化政府服务:新法规定政府机构应建立快捷、便民的服务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实施细节
1. 建立制度:政府机构应建立透明、高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及
时公布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

2. 加强监督: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政府工
作的公正、合法和规范。

3. 推动数字化:鼓励政府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

结论
新行政法将对中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通过
加强政府透明度、保护公民权利和优化政府服务,中国政府将更加
负责任和有力地服务于公民,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写行政法的论文

关于写行政法的论文

关于写行政法的论文关于写行政法的论文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写行政法的论文,欢迎阅读!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一)上位法与下位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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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高崇慧姓名:孙迅学号:专业:法律硕士类别:专业硕士上课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考生成绩:阅卷评语:阅卷教师(签名)研究生部制简析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摘要:行政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

本文从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处罚,通过对于破坏小黄车的不合理处罚为例,来体现出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阐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过相应的解决措施来推动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的公正合理。

关键字:行政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权利限制解决措施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自由裁量权是现实中一种人们广泛运用的权利,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行使权利。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和法规的授权。

作为社会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

在目前的行政处罚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严重。

就拿现当下大家经常的用的“出门神器”小黄车来说,不得不说小黄车的出现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碍于某些国民素质,小黄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促使了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

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值得称赞的,毕竟从整个社会的效应来看,极大的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罚手段的限度让人不解。

在对破坏小黄车中的人的处罚中,出现了拘留较长时间的处罚,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

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

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

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

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

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

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

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

“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人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少数人利益并非一定不能成为公共利益。

例如:国家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而建造社会福利院,虽然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少数人,但其利益却构成了公共利益。

2.以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为标准。

行政主体应当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它是通过公共事业来满足这种需要的。

公共事业是一种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由国家组织的,固定持续地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讯、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热、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主体通过建设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包括国防、外交、司法、警察、教育、经济调节、卫生、环境保护等。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所以由市场来配置公共产品是无效率的,应当由行政权来配置。

公共产品的利益享有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为个人所独占,只能由公众所共享,因此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

3.以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目标为标准。

行政职能的目标在于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和行政操作,即通过一些法律的、技术的行为和程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实现对公共事业的管理。

国家在每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都有其相应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的目标和政策,这些建设事业可以认为是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事业,国家为了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行政征用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但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事业的发展,那么,个人利益是否构成了公共利益呢?此时应当考虑个人行为的主要目的以及其所能达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结果。

如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能够事实上产生使社会公众受益的结果,则其个人利益可构成公共利益。

例如:某个人欲设立私立学校是为了解决当地教育资源紧张问题,或者其学校的设立事实上确实能满足公众的教育需求,则可认为该私立学校的设立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该私立学校是个贵族学校,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或事实上并不能满足公众的教育需求,则可认为是个人利益。

4.以行政征用的效益为标准。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对市场所进行的必要干预,是利用行政征用权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时,行政权才可介入,因为此时资源由行政权调节比由市场调节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员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之前更高。

行政征用权配置资源主要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注重的是个人利益。

“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个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和手段间的考量,简而言之,就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为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而产生对人民负担间的考量。

行政征用的结果使公众所受的利益必须大于个人因行政征用所受的损失和原本所能期望的可得利益,否则社会的总利益将减少。

因此,行政征用时必须妥加衡量,只有能够产生效益的行政征用才是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

5.以行政征用的结果是否确实能使社会公众受益为标准。

实践中,有些行政征用虽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使某些个人受益,社会公众并没有受益。

例如:政府为了解决当地居民住房难问题,征用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这原本属于公共利益,但实施的结果是住房被某些行政官员所购买,社会公众并没有受益。

这也说明了行政征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当然从结果去衡量行政征用的目的是一种事后监督,但这种结果是应当在行政征用时就可以预见的,例如上述案例中,其住房分配方案可以在行政征用时一起确定,以确保行政征用的结果能使公众受益。

三、解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措施(一)把握自由裁量的度其实从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来看就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所谓的度是立法者已经预先设立好的,用来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从而调整社会关系。

立法者之所以要预先设置这个度,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的同时已经认识到了社会的丰富多彩不是自己能完全预测的,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承认错误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效的阻止了损失,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

因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经验、风俗人情、经济发展程度等来进行自由裁量,以此来减少自由裁量的不合理。

(二)内部控制:细化自由裁量权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的价值倾向是十分清楚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法律条文显得更加明确、具体。

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能够给执法行为提供明确的参照,有效地提升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执法措施及处罚过重或者过轻。

但是过分的强调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可能会剥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判断权,导致在个案中无法有效地实现正义。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尽管在本质上市对于法律法规的解释,但一旦行政机关将其变成纸上的法之后,其就具备了实质上的可适用性,相当于对于法律法规的“二次”立法。

第二,必须保障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那么就失去了制定的初衷,更多的是一直行政权的滥用。

(三)外部控制: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体现了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分权制衡的要求。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得以制约,但是人们普遍对内部控制模式的失望以及不信任,希望能通过外部的手段对于行政权加以限制。

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包括了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但对于其中最关键的合理性审查却没有体现,司法监督主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在行政处罚中,通过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两者的平衡,同时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四、总结在行政执法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中必须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实践中,正是由于社会的特点,缺少合理的规范和必要的监督,导致在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规制,让其在合法合理的原则规范下正确的行使,而不是去消灭自由裁量权。

通过把握其中的度,同时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进行双管齐下,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更好的监督,使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更加流畅,并且与时俱进,在现实的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而不是被大家所诟病。

参考文献[1]姜明安:《论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2]候凯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学理论》,2009年第2期.[3]章志远:《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与现实课题》,《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4]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5]蔡震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权利之保障I MI.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6]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M].台北:三民书局,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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