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环境民事责任
第讲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㈣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 (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1.环境伤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恢复费用等。
2.住手违法行为责任:对于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3.公开道歉责任:对于造成较大环境伤害的行为主体,应当公开道歉,恢复受损社会声誉。
4.信息公开责任:行为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5.防范责任:行为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管、案件调查和证据采集等工作。
2.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环境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赔偿金额、责令住手违法行为等。
3.公安机关: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4.社会组织和公众参预: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起诉等方式参预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1.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污染,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环境保护部门立案调查,要求企业住手违法行为,并进行修复。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受损居民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
2.某建造工地违规倾倒建造垃圾,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工地停工整改,并进行环境修复。
人民法院判决工地负责人公开道歉,并承担修复费用。
六、环境民事责任的意义和挑战1.意义: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可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个人等行为主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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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1)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原因 a.公害民事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
对工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浓度等,由于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术而难以了解,因而难以提供 排污单位是否有过错等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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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b.受害者一般不具备监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知识和测试手 段,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能求助于有关部门进行监测,以取 得科学证据,但这又会产生一个时间差,致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 反映当时的污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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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条 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包括:
1.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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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
“法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提其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 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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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2.什么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害民事责任中为什么要实行该原则? 3.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实行该原则有何意义? 4.什么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该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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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可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考证得出。
也就是说,当致害者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而缺乏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要件,那么即使损害结果已经存在,也毋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行为过错满足四个要件才会启动责任机制。
所以,传统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伴随着大量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事件等骇人听闻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归责要件之一,在环境危害行为中是有待商榷的。
这一点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末的工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因为伴随着工业革命后机器工业的迅猛发展,工业事故带给人们的危害是巨大的,它逐渐呈现出的是一种群体性和社会性。
这种客观事实使人们认识到,继续拘守传统的过错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会导致因社会生产环节的中断不能恢复而带来的高度社会化生产秩序的瘫痪,甚至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的因素。
也正因为如此,无过错责任最早规定于工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不足为奇。
而各国又根据各自的不同发展特点,选择了无过错原则的单一适用与混同适用的不同做法。
例如,德国和日本就是采取某些领域的严格责任,而并未将之推及整个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领域。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指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其在《水质污染防治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日本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就限于这两个领域当中。
但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两种责任适用模式的国家,均将注意义务的严格化作为了判断过失的前提,企业从造址到规避措施的设置均属于考虑其是否存在过失的范围。
也许在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利弊之时我们确实难以做出割舍,那么在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之后再以这种严格注意义务的方法加以限制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的作法。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如果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设立旨在保护和修复环境,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合于以下情况:1. 污染源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伤害;2. 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伤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 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失。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1. 赔偿责任:对于因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的环境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包括修复费用、生态补偿费用、环境恢复费用等;2. 救助责任:对于因环境污染或者伤害导致健康受到影响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精神伤害赔偿等;3. 公开道歉责任: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行为,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公开道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4. 停产整治责任: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停产整治,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受伤害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责任诉讼;2. 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伤害;3. 责任认定: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责任进行认定;4. 赔偿判决:如果被告被认定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法院将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责任的设立促使个人和组织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伤害;2. 维护公民权益:环境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使其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4. 增强社会责任感:个人和组织在面临环境民事责任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处罚,从而增强了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个人或者组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和公开道歉责任等。
一、赔偿责任:当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生态补偿费用等。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根据环境伤害的程度、损失的类型、环境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修复责任:当个人或者组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其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即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或者尽量减少环境伤害的程度。
修复的方式可以包括清理污染物、恢复植被、管理土壤、修复水体等。
修复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以根据环境伤害的类型和程度进行科学规划和实施。
三、公开道歉责任:当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其应当承担公开道歉责任,即通过媒体等途径向公众公开道歉,并说明造成环境伤害的原因和后续的整改措施。
公开道歉的目的是增加环境责任主体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其他责任:除了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和公开道歉责任外,个人或者组织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的环境民事责任,如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以根据环境伤害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在环境民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指导。
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确保环境民事责任的有效实施。
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和伤害的发生,为建设漂亮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环境民事责任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明确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东北林业大学
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东北林业大学第一章测试1.下列哪项不属于第一环境问题?()参考答案:乱开矿山引起山崩2.环境保护法研究的环境问题是指哪些?()参考答案:乱砍滥伐森林导致的土壤流失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环境的特征?()参考答案:物质性4.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中,环境定义增加的要素是()。
参考答案:湿地5.环境保护中最为有效的手段是()。
参考答案:法律手段第二章测试1.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的范畴不仅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还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
()参考答案:错2.城市、乡村是人们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改造或者创造的,不属于自然因素。
()参考答案:错3.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
()参考答案:错4.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并重,两者不可偏废。
()参考答案:对5.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参考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坚持的原则是()。
参考答案:谁污染谁治理原则2.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
()参考答案:错3.公众的环境权利包括()。
参考答案: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保护参与权;环境保护监督权4.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它本身不是法律规范。
()参考答案:对5.环境保护就是防治环境污染,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只需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不需要其他投入。
()参考答案:错第四章测试1.哪个制度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参考答案:环境红线制度2.哪项不是我国的强制性标准?( )参考答案:生产标准3.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
参考答案: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4.国家在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参考答案:重点生态功能区;脆弱区;生态环境敏感区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哪些信息?()参考答案: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国家环境质量信息;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第五章测试1.从环境法的历史看,下列哪一项是环境领域最早适用的法律责任?()参考答案:民事责任2.哪个不是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环境犯罪的主要方面3.污染行为包括()。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对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责任主体1.个人: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在环境管理和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责任形式1.赔偿责任:对于因环境损害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修复责任:对于因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包括修复费用、修复期限等。
3.停产停业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停产停业责任。
五、案例分析1.某化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导致附近居民身体不适,引发环境民事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可以向该化工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2.某政府机关在环境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居民可以向政府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责任诉讼,要求政府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总结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都应当承担起环境民事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认知和意识,也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责任:政府有权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违反环境污染法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政府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撤销许可证、停产整顿等。
2. 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如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4. 行政机关责任: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行政问责等。
5. 企业责任:污染企业应该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与执行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泰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泰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样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泰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泰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 环境保护基本法泰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泰国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B.E. 2535)为核心,该法于1992年颁布,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态环境。
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 环境保护专项法律在《泰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泰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项环境保护法律,如《泰国空气污染控制法》、《泰国水污染控制法》、《泰国固体废物处理法》、《泰国噪音控制法》等,以针对不同环境问题进行规范。
3. 国际公约和协定泰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签署并批准了多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治船舶污染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和协定在泰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三、泰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原则《泰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以下环境保护原则:(1)预防原则:在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综合性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涵盖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4)公平原则: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确保各方利益平衡,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2. 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泰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包括:(1)国家: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2)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等。
(3)企业:负责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
法考《环境资源法》复习题集(第2594篇)
2019年国家法考《环境资源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甲、乙、丙、丁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甲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乙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丙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丁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环境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
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2.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
A市欲建农药厂。
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
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2014年卷一31题,单选)A、省政府发改委B、省人大常委会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 侵 权 民 事 法律 体 系
环境 侵权 的概念 有广 义和狭 义之 分 。 广义 的环 境 侵权 是指 因人为 的活动 . 使 生态环 境 和 自然 资 致
” 的章 节 . 环境 对
的规 定 . 些法律 这
律 依据 。
源 遭受破 坏或 污染 而侵 害他 人人 身 、财产 权益 、 环 境 权益 . 依法 应 当承 担民 事责 任 的一种 特殊 侵权 行 为 . 义的环境 侵权 概念仅 指 环境污 染侵 权 。[ 狭 1 1 环境 侵权作 为 一种侵 权行 为 . 属于 特殊 的侵 权
专 门处理 群 体诉 讼 的一 种 诉讼 程 序. 解决 群体 性 对 纠纷 有着 重要作 用[ 4 1 。民事 诉讼 法第 5 4条规定 。当 事人 一方人 数众 多的 共 同诉讼 . 以 由当事人 推选 可
代 表人进行 诉讼
理 论 . 会使 受 害 人得 不 到 有效 的救 济 . 使 环境 就 也
境侵 权案 件 中受害 人权益 的保护 。 《 民法 通 则》 14条 规 定 : 违 反 国家保 护环 第 2 “
代 表人诉 讼 的出现 . 补 了传统 的共 同诉 讼制 弥 度 的不足 , 污染 范 围广 、 及 受害 者多 的案件 。 对 涉 代
.
性 ; 环境 损害 的跨 地域性 : 损 害源 头 、 果具 有 ② ③ 结
多元 性 : 环境 污 染所 造 成 的损 害 , 往 同时伤 害 一 往 人 或数人 的生命 、 体 、 身 健康 、 财产及 各 种 生活 上 的 利益 . 因此经 常 是 某一 原 因 导致 多 个 结果 后 。 多个
要 件
权 行 为的构 成要 的存 在 、 害行 为 加 人 主观 上有 过错 原 则上 应 当遵守 也使 得 环境 侵权 亍 人承担 赔 偿 责 为 在过 错 . 害事 实 损 果 关 系。 但是 在环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丁晓华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立法确认以来,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理规则与相关程序,并扩张赔偿范围。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成果,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赔偿范围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另行增补惩罚性赔偿,构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与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民法典》模式下,仍需合理定位及区分环境私益与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整合及更新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继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促进环境公益赔偿制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生态损害踣偿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主 张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
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问题。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环境公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不同于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形成了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对环境 损害的赔偿范围亦进行了一定的拓展。
《民法典》在修改吸纳《侵权责任法》及上述司法 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环境领域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再一次对公益诉讼 的赔偿范围进行扩张。
本文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三次扩张进行述评,并就 《民法典》模式下如何持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提出相应建议。
**丁晓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92生态环境侵权与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一) 我国立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999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修订于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提 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
(1)强调法律责任与违法性的联系 (2)强调违法性与环境损害后果的联系 (3)法律后果包括效力后果与责任后果。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 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 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二)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 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 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 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 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 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 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2 条,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 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 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 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 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某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 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 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 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 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 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 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 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 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2月18日领 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第5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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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图表
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的名称
制定依据 发布(国家/地方) 性质
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
›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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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 图表 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计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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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v (二)环境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中国的环境计划制度,是由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五年计划有关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主管部门编 制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环保 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共同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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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v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 一是对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计划等)的 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境评价,SEA);二是对开发建 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v 具体而言: v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 综合指导规划 +专项规划 › 政策计划暂未纳入
主体
项目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三同时”制度阶
书阶段
段
建设单 位
评价单 位
提出项目 建议书简 要说明环 境影响
—
筛选、 确定 确定 环评 评价 等级 项目 、编 与范 制环 围 评大
纲
委托编 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湖南师范大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湖南师范大学绪论单元测试1.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定义改动不大,只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
参考答案:湿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按照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对环境进行分类的。
参考答案:对3.我国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属于自然资源破坏问题。
参考答案:错4.以下关于环境破坏和环境污的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噪声不属于环境污染5.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只针对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
参考答案:错第一章测试1.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过去规定的保护人体健康改为了保障()。
参考答案:公众健康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予以规定。
参考答案:对3.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参考答案:2014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对5.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分别组建()和()。
参考答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第二章测试1.耳熟能详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我国最早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
参考答案:对2.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参考答案:对3.当下,( )的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环境法共同的原则。
参考答案:预防为主4.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是否重视和保护公众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参考答案:对5.环境保护法的损害担责原则不包括对污染损害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2016年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程序。
参考答案:对2.总量控制方法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末由()提出的。
参考答案:日本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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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政府承认松花江被污染 21日晚些时候,哈尔滨市政府紧急发文:中石油吉化公司 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 11月22日 外交部知会俄罗斯 22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就松花江苯污染事件知会俄罗斯。 11月23日 环保总局承认污染 23日,国家环保总局终于打破长达10天的沉默,发布公告 承认,由于吉化爆炸事件,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2月 解振华引咎辞职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对事件重视 不够,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申 请辞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职务。
因此,无过错责任很快成为当代各国环 境法新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环境侵 权适用过错责任(生态环境资源)和无 过错责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分别作 出规定。
重点问题: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解读
一 、关于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 、 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现实需要 三 、无过错责任适用的例外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律中对环境污 染侵权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
引 例—— 从松花江污染责任到紫金矿业污染责任
案例:松花江污染事件(2005年)
11月13日 双苯厂苯胺车间爆炸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爆 炸厂区位于松花江上游最主要的支流第二松花江江北,距离江面仅数 百米之遥。
11月14日 政府称不会产生污染 吉林市一名副市长向媒体介绍,根据专家检测分析的结果,爆炸不会 产生大规模污染,整个现场及周边空气质量合格,没有有毒气体,水 体也未发生变化。 11月21日 政府停水 流言纷起 哈市政府发布通告,称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要进行全面检修,决定 从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停水4天。顿时流言纷起,不少哈尔滨人出 城,道路一度发生拥堵。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 危险责任,普通法国家称为严格责任,是 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受 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也不必推 定加害人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 错为由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各国环境法所普遍采用 的原因是:
一 、关于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 概述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 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 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 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 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 地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 损害赔偿责任。”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 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 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 矿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 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业权人,负赔偿该 损害的责任。”
首先,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 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 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且 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 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其次,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 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 以了解污染的原因,更难以取得充足的证据,也 就难以证实排污者的故意或过失; 再次,无过错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如果因加害 人无过错或不能证明其有过错,而使受害人得不 到法律的保护,无异于放纵图财害命。
2 、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 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 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 《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1980超 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 气法》和《清洁水法》等,均以无过错责 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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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 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 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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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 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 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 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 8 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 首先是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次,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 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 的环境权益。 2.客体方面的特征。环境民事侵权侵害对象具有广 泛性与复合性。 环境侵权一般为间接侵权。 一般侵权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较 容易确认。而环境侵权则往往通过环境介质如空气 、水等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产,产生损害后果。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性是民法理论的基石,但在环境侵 权案件中,加害方多为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 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处 于弱势地位。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性,在环境侵权中 如果继续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害和 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势必使高度社会 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甚至会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 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因素。 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就会使受 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使环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 止。 鉴于此,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公 民的生命,健康,财产。 .内容方面的特征。 首先,宏观上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 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和道德上的可 谴责性。而环境侵权行为既具有污染环境和损害 人身及财产的负面价值,同时也是为人类正常的 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其次,环境侵害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 。
举证责任倒臵 因果关系的难以举证: 第一,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要判断损 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的,通常比较困难; 第二,污染物进入环境以后,可能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在时 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 第三,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所以一旦产生损害 ,又往往因历时久远、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使因果关系的 证明更为困难; 第四,要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 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而目前这些条件 显然并不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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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市人民政府、信宜 市钱排镇灾民、当地单位企业陆续向法院提 起诉讼。截至2011年7月,信宜法院已经受理 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系列案2499件,诉请标 的金额共3.4亿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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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4日,公司子公司信宜紫金在 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广东省信宜市 人民政府、信宜市钱排镇人民政府代表 “9〃21”事件受灾村民和有关单位,就一揽 子解决“9〃21”事件的灾损索赔事宜达成协 议,信宜紫金将支付理赔金额2.45亿元。 该案件首开国内以诉讼手段解决重大安全责 任事故善后赔偿的先河,是国内法制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2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主要有 以下几种主张: 第一种是少数人的主张,依然坚持环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但对过错的理解有所不同,即把过错与违法性联系 起来,而往往对违法性作广义的理解。 第二种主张认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错,对于无过失行为也要求承担责任,因此,环境民事 责任的构成便只需三个要件,即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 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有上述二者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将环境民事责任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破坏 环境民事责任,应必须根据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追究民 事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类是污染环境民事责任 ,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本章提要]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 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 法律后果。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 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的 行为。
第一节 环境侵权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 免责事由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 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 ,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 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 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 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 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 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 运而生。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 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 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