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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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处罚性赔偿的特点是什么处罚性赔偿是指商家抵花费者遭受的除实质所遭到的伤害之外进行额外赔偿,进而截止经营者伤害花费者的权益,如知情权、公正交易权等,为民众创造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优秀的花费环境。

作为民事责任重要形式之一的处罚性赔偿,其重要特点能够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公私混淆法性质对于处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拥有公私混淆法性质。

处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经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保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己需要而作出的强迫性干涉结果,只管也有因无形伤害而对受害人供给安慰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纪行为人进行处罚、预防的需要,表现了处罚性赔偿的公法性。

但处罚性赔偿毕竟包括着为受害人供给慰籍性救援的一面,其主体双方自己地位同等,而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表现了处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认定能否肩负处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一般而言,能否肩负赔偿民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能否在客观上造成了必定的伤害结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失程度则相对次要 ; 而能否肩负处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失程度,至于行为人实质造成的伤害结果则相对次要,即使需要观察实质伤害结果,其目的也在于评论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双方面来确立 ; 一是行为人主观过失程度,即是成心仍是过失 ; 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伤害结果仍是预示可能发生伤害结果而未能防止。

3、严苛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处罚性赔偿是严苛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处罚性赔偿是在肩负赔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肩负的增添赔偿责任,其意图在于波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国家经过强迫性手段对责任人财富施加损失以达到处罚之功能。

而赔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其实不存心识地波及责任人的精神难过,它是严格依据民事主体同等性的要求来赐予相应的救援,即伤害什么赔偿什么,伤害多少赔偿多少,只管客观上也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压力,但这其实不是赔偿的自己目的。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赔偿⼀般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如说定⾦合同中的双倍返还就属于惩罚性赔偿,这是⼀种对违约⽅的惩罚措施,在社会⽣活中也是较为常见。

今天,针对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1、惩罚性赔偿⼜称⽰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约束合同履约⽅⽽设置的⾏为,如果违反了这个⾏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其结果就是多付出来弥补守约⽅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展开详细阐述,分析其定义、涵盖的内容、适用条件和作用等方面,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违约方进行额外的赔偿,以承担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与一般的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要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还要对违约方进行适当的惩罚,以警示其他合同当事人不得违背合同义务。

惩罚性赔偿所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用于惩罚违反合同的主体行为,例如违约、欺诈、恶意等,以维护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它可以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违约方对违约行为负有更大的责任。

最后,它还可以用于促进交易活动的诚实与公平,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也需要加以认识。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范围。

其次,惩罚性赔偿应当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恶意程度、违约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期待。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通过强化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增加违约的风险,从而起到预防违约的作用。

其次,它能通过惩罚违反合同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增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它能通过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难度,需要法院进行综合考量,并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

其次,一些人担心过度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对违约方的不当惩罚,甚至可能增加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阻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一)定义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惩罚赔偿额。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可见,最初的惩罚性赔偿与今天的惩罚性赔偿有着明显不同,它是在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替代。

延至当今社会,惩罚性赔偿从其涵义到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相关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2008-7-28 13:3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威慑/惩罚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不仅仅只存在于普通法系之中,它是一种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社会功能相差甚远,且适用范围不一。

我国历来民事立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文化传统,当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几个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不能为当前市场诚信程度不高的信用环境起到充分的弥补作用,而且它们本身设计上也不尽合理。

我们应当秉持开放的眼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结构上的重构,这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历史渊源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牛津法律大辞典》把Punitive Damages和Vindictive Damages都译作“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将之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因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就是指在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实际损失之后,为惩罚与威慑不法侵害人,而由被告人另外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给受害人。

从历史上看,惩罚性赔偿较早见于基督教经典——《圣经》之中,为了保障当时以色列人在沙漠中赖以生存的畜牧业的发展,耶和华指明了“赔偿的条例”(Laws of Restitution)。

他说:“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还是卖人,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出埃及记》22:1)并且,“若他所偷的牛、驴、羊,仍在他手里存活着,那么他就要双倍偿还。

”(《出埃及记》22:4)另外,在保管关系中,“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居看守,这物要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就要双倍赔还。

”(《出埃及记》22:7)最后,耶和华笼统地说:“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一、概述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一种独特的法律赔偿制度。

其核心在于,当不法行为人故意或因其重大过失而实施加害行为时,除了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一般性赔偿外,法院还会判决其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

这种赔偿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带有惩罚和威慑的性质,旨在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1]。

惩罚性赔偿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它的存在必须以一般性赔偿为前提。

这意味着,只有在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并且这种不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受害人才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并不固定,它通常会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一点与一般的补偿性赔偿有明显区别[1]。

从历史角度看,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系,并在其中得到广泛应用。

尽管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声音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如认为它可能违反公、私法的划分理念,或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当得利等,但这并未阻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特别是在美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侵权法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案例[1]。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并未得到普遍采纳。

这可能是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理念、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所致[2]。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具有独特功能和价值的赔偿制度。

它既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能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保持清醒的认识,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1.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与特点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

惩罚性赔偿的显著特点在于,赔偿数额不再局限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而是允许受害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对加害人的经济制裁。

具有惩罚和威慑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在于通过加害人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方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并起到对潜在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廖丽环,俞程(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从二者的价值、功能、目的等法理基础上分析,应准许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由于该制度能够起到私益救济的作用但同时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应当谨慎适用。

为了防止泛化适用该项制度,应在构成要件、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方面对其进行制约。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具备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信息处理行为的不法性、造成严重结果等构成要件。

该项制度应定位为公法规制的补充手段,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已经能够实现惩戒目的,那么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当适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私人执法;过罚相当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38-08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规制不法处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从而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供了公益诉讼的支撑[1]。

但该条文只是比较粗糙的规定,与当下其他领域如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相比而言略显简陋,在司法实务中易产生不同方面的制度适用争议。

如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基于不法的信息处理行为判被告人李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就引得学界轩然大波,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度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侵害者,除了要承担实际损失赔偿以外,还要根据情况加倍或多倍地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以起到一种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旨在对违法者或侵权者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及优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述。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加以限制和警示,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一般适用于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在商业竞争中恶意诋毁他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造谣传谣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条件要求较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2. 主观故意或恶意: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适用,即行为人明知侵权却依然故意进行。

3. 侵权行为的后果:惩罚性赔偿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额外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如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造成市场混乱等。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通过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加重赔偿,可以对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体现法律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的态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更完整的法律保护。

再次,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者的痛苦。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是一个难题,过高或过低的赔偿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次序和优先级要求有所差异,可能会导致赔偿程序的复杂化。

最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仍然难以完全阻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论惩罚性赔偿

论惩罚性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性赔偿制度开始在台湾引起注意,并在一些民事特别法中得到了采纳。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价值在哲学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发展变化同主体需要、发展的关系 ⑤。法律价值是法对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反映。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维持社会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就是实质正义,它具体包括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
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自由、平等、效率和秩序,四者共同体现出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正义价值,实质正义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
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 ⑥。它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的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它有自己特有的功能。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认定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认定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认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于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法院将在依法赔偿的基础上再加以惩罚性的赔偿,以起到警示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在案件的具体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等方面进行全面、合理的考虑,才能顺利地完成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一、违法性与恶意过错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性和恶意过错首先是需要进行考虑的方面。

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

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那么其在赔偿中将面临更高的罚款和惩罚,以此起到警示别的人不要再犯同样违法的行为的作用。

而恶意过错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进行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着故意、恶意、过错等恶劣的态度。

如果侵权行为人存在着恶意过错,那么其在被赔偿的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明显惩罚性赔偿。

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过错需要全面考虑其侵权手段、作为肇事方是否有故意、是否顾忌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并据此来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过错。

二、社会影响和行为后果在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上,社会影响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同样是需要进行考虑的方面。

社会影响是指非法侵权行为对于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若非法侵权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尤为重要,以此来警示侵权人不要再次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则是指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后果是否严重。

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后果,例如严重的人身伤害、恶劣的环境污染等,那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将显得更加重要和有效。

三、合理期待和侵权行为人的情况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中,合理期待和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合理期待是指合理想象范围内受侵权人对非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困扰所能产生的期待。

如果侵权行为人无视他人合理期待或有意挑战别人合理期待,那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为普通法系国家广泛运用。

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突破性规定,首次确立该项制度。

“奶粉事件”凸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不健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缺失,让人深思。

惩罚性赔偿具有混合性、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等特征,能够起到惩戒、教育加害人,补偿、慰藉受害人,保障社会稳定,提高诉讼积极性等多方面作用。

当前,我国完善发展该项制度非常必要,且应在赔偿基准、相关配套制度、多领域立法、适用范围等方面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赔偿基准;配套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民事责任立法做出重大突破,首次以特别法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民事案件中占极大比例,本文由奶粉事件引起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研究,分析该项制度的巨大价值,以期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由“奶粉事件”引起的思考“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国家质检总局迅速查出22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同时宣布,所有供应奥运以及出口的国产奶粉都不含三聚氰胺。

企业不是没有能力检测和防范三聚氰胺,质检总局也非没有能力查处,为什么企业敢把毒添加给国内消费者却不敢添加给国外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没有真正建立,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之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第一,限制了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双倍、十倍价款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所得赔偿较于成本微乎其微,普通消费者缺少监督动力,多会选择放弃;公益诉讼人士本身只占极少一部分利益,为了多数人利益提起诉讼,根据现有法律制度,即使胜诉,所得赔偿也很少,甚至连法律规定的赔偿都拿不到,积极性受到打击。

如此制度环境,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

第二,企业权衡成本,如果改进产品安全的成本高于对消费者的赔偿,就会倾向于放任产品瑕疵。

消费者本身是弱势群体,加上我国传统的避诉思想,胜诉寥寥无几的赔偿,让多数人选择容忍。

惩罚性赔偿_法律规定(3篇)

惩罚性赔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又称为报复性赔偿、惩戒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除支付实际损失赔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惩罚被告的违法行为并警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背景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惩罚,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警示他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打击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惩罚,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其中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本 文 认 为 , 侵 权 领 域 只 要 符 合 前 述 构 成 要 件 , 可 适 在 就 用 惩 罚 性赔 偿 制 度 , 合 同 领 域 , 则 上 也 可 以 适 用 , 要 在 原 但 作 出一 定 的 限 制 。 限 于 以 下 范 围 适 用 : 一 , 意 违 约 , 第 故 如 《 同 法 》 1 3条 第 2款 之 规 定 ; 二 , 重 大 过 失 而 违 约 ; 合 第 l 第 因
N o. 22, 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第 2 期 0 0年 2
论 我 国惩 罚性 赔 偿制 度 的 确 立 与适 用
李 蓁
( 京 市 公 安 局 , 京 1o o ) 北 北 o o o
二 , 由法 院 以 判 决 的 形 式 作 出 , 事 人 不 能 预 先 约 定 ; 是 当 第 三 , 偿 金 是 由 民 事 主 体 向 另 一 平 等 民 事 主 体 支 付 , 非 交 赔 而 给 国家 。
1 2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特 征 .
2 2 惩罚性赔 偿的适 用范 围 .
惩 罚 性 赔 偿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违 反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 过 法 通 种损 害赔偿 。惩罚 性 赔偿 至 少应 包 括 如下 几 层 含义 : 第

院 判 处 的 由侵 害 人 向 被 侵 害人 支 付 超 过 实 际 损 失 的 金 额 的 法 》 4 第 9条 规 定 的 欺 诈 行 为 就 是 典 型 的 违 法 行 为 。 主 观 故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是 英 美 法 中 的 一 种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制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惩罚性: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本质特征。

这种赔偿责任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法定性: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才承担这种赔偿责任。

独立性: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和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时,不需要考虑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惩罚的力度和范围。

附属性: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附加而成的。

只有在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内外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故意违约的行为,在承担合同责任时,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损失之外,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额外的经济处罚,以起到惩罚和遏制的作用。

从内部来看,《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包括总则、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三个部分。

其中,总则规定了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合同编规定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惩罚性赔偿。

从外部来看,合同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产品责任法中也规定了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内外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在侵权责任法中常见的制度,它旨在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哪些?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惩罚性赔偿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引起的、责任的构成及赔偿标准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为目的、惩罚性赔偿金只代表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以上就是惩罚性赔偿金的相关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哪些?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

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

例如我国《消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一倍”赔偿。

二、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及其适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及其适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及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兼具惩罚和补偿双重功能的民事赔偿制度。

本文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在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该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其适用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标签: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思想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所体现,在古罗马,为了惩罚盗窃,失主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二至四倍的损害赔偿。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于两百多年前的英国,并随着其影响的不断扩大,逐渐传入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有着独特的价值,因此各国都在对其进行研究,我国也不例外。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和特征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学者有许多种归纳。

王利明教授认为,是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威慑的金钱。

[1]而《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将其界定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2]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两种形态,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补偿性赔偿是指仅对受害人的实际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它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惩罚性赔偿则同时起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威慑的效果。

从联系上说,前者必须与后者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请求惩罚性赔偿。

从区别上说,惩罚性赔偿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目的的双重性。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另一方面则在于惩罚加害人和威慑潜在的加害人。

其次,与补偿性赔偿只考虑受害人的损失额不同,惩罚性赔偿着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将其视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和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再次,从赔偿数额上来说,惩罚性赔偿要远远高于补偿性赔偿,如美国新泽西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额为补偿性赔偿额的五倍以下,康涅狄格州规定的赔偿额为3倍以下。

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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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行额外赔偿,从而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
造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

作为民事责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惩罚性赔偿,其重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
方面:
1、公私混合法性质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
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
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
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

但惩
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济的一面,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
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一般而言,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
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实际损害后果,其目的也在
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
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
苦,即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

而补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并不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严格按照民事主体平等性的要求来给予相应的救济,即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尽管客观上也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压力,但这并不是补偿的本身目的。

因此,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其严厉性程度要高。

4、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有学者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惩罚,这是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共同原则,惩罚性赔偿也不应例外。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必须做到:首先对于什么或哪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者界限或者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以此限制法官的自由擅断。

不过,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中,他们的确作出过数额惊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体现了任意性,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并不是让受害人变成暴发户,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主张陪审团在判决中作出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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