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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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简称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大厦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及《南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大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XX大厦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XX大厦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XX大厦管理人,是指XX大厦交付使用后,接受业主委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XX大厦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XX大厦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称XX大厦管理人,下同)对XX大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XX大厦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六条XX大厦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XX大厦管理人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七条受XX大厦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妥善保管XX大厦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业主、使用人对XX大厦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

先告知XX大厦管理人。XX大厦管理人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XX大厦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九条XX大厦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XX大厦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火灾预防知识;

(三)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XX大厦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XX大厦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避难层、避难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第十三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对本大厦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XX大厦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前二十四小时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XX大厦,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XX大厦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XX大厦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XX大厦内餐饮场所的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十七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制定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XX大厦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七)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八)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XX大厦消防控制室必须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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