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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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制定本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房屋的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第二条房屋安全管理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水力安全、气体安全、设备安全等内容。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所有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房屋建筑结构中存在裂缝、倾斜、变形等现象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第七条房屋建筑结构的维护管理应当及时到位,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当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论证并报批,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应当安装消防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房屋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房屋应当设置消防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四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三条房屋内电路应当符合安全用电标准,杜绝无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内电路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保障电气安全。

第五章水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内送排水系统应当合乎规范,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房屋内给水管道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水力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内排水系统应当畅通无堵塞,确保居民生活便利。

第六章气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内燃气管道应当安全可靠,经常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房屋内燃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房屋内通风系统应当畅通有效,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第七章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内电梯、升降机、空调等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测,保障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房屋内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标准,遵守使用说明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

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四)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024年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024年消防防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新时代的消防防火形势,制定本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确保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业企业、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全国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消防防火管理政策、规划、法规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测、修缮,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环节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配备灭火器材等。

第九条重要场所和设施应当建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施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建筑物、场所、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建筑物、场所、设施和人员,消防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整改或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全国范围内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十四条灭火救援应当坚持人员和物资配备的合理化原则,提高灭火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队伍,加强消防救援技术培训,提高灭火救援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全国各地应当建立起消防救援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援助。

第五章法律法规第十七条消防防火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建设工程: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工程。

2.消防安全:指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组织等能够预防、控制火灾的安全措施。

3.消防监督管理:指通过制定消防标准、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责任等方式,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消防设计要求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计应综合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安装、功能和性能等因素。

第五条消防施工要求1.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期间,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六条消防供水设施与设备1.消防供水设施与设备应满足消防供水的需要,保持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消防水源应满足建筑消防用水、消防车消防用水和消防水炮用水等需求。

第七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1.建设工程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有效报警。

2.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通道与疏散设施1.建设工程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2.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疏散设施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保证安全、快速疏散。

第四章消防管理与应急预案第九条消防管理责任1.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2.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培训和资格证书。

第十条消防检查与监督1.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15]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结合建筑工程规模、火灾危险性、不同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合理布局并并保持安全距离,要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忽然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能够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要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对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直径不小于2吋的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合法建设或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建筑防灾应急调查等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建筑、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职工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一)临建房屋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临建房屋每排连续设臵不得超过十间,敞开式外走廊房间门至楼梯口最大距离应不超过35m。

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临建房屋区域应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3、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的专人进行管理,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用电管理巡回检查记录。

(二)宿舍1、宿舍必须使用阻燃型活动板房,每房间安排人员居住不得超过8人。

2、宿舍等临建房屋房间门必须外开,并能达到向外开启180度,门框强度应满足门开启时的受力要求。

3、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电壶、电饭锅、电热汀、碘钨灯、电烤炉、微波炉、电磁炉、饮水机、电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气灶、酒精炉、型煤炉等器具烧水、做饭。

4、每房间设臵不少于一个A.B.C 4型灭火器,放臵通道明显处,悬挂式应距地1.2m。

灭火器材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有效状态。

(三)伙房1、新建伙房应采用砖混结构房屋,必须是单层,并独立设臵。

2、伙房内15kg以上容量燃气瓶罐应单独隔离设臵在伙房外临建房内,伙房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需求计算选配用线及电气安全控制装臵。

3、伙房应使用防水型电器开关、插座与灯具,并应选用防溅型且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漏电保护器。

二、加强宿舍临时用电管理(一)制度管理1、建立宿舍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教育,职工应学会和掌握预防火灾、扑灭火灾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救护等知识。

2、线路及电器的设臵、维护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完成,设臵安装完成后应经总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全文xx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xx年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xx年4月1目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施行监视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施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形势进展消防平安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才能。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立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催促建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立工程消防平安责任。

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立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立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施工答应。

依法应当进展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建立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立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不得阻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

第八条国土房管、工商、质监、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平安义务。

海曙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海曙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海曙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然打点尺度一、打点制度1、消防安然打点组织机构和职责2、消防控制中心打点3、消防安然教育培训制度4、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打点制度5、消防安然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6、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打点制度7、重点消防安然常识上墙制度二、打点责任1、产权人〔使用人〕消防责任书2、消防安然打点人岗位职责三、设施设备打点1、设施设备台帐2、常用设施设备使用尺度说明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记录四、应急预案五、档案打点1、消防设备台帐打点2、工程底子概况资料打点2、日常动态资料打点第一局部打点制度一、消防安然打点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单元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设立消防安然打点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并详细记录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和消防安然培训教育情况。

附表1 消防打点组织机构及职责二、消防控制中心打点〔一〕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制度1、控制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全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当真仔细做好消防控制中心值班记录表的记录工作和室内卫生保洁工作。

2、每天查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

3、呈现报警信号,当即按照消防报警信号措置程序予以措置。

4、消防专职值班人员及维修班负责对大楼消防设施巡查、调养、维修、打点。

5、值班室内禁止抽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控制中心内的号码属专用报警联系,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7、控制中心内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器具。

〔二〕消防报警信号措置程序1、消防监控中心当班保安员收到报警信号或报警时,首先应将主机复位,假设当即消掉属误报,如长时间报警:〔1〕、当即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或打点员到现场核实。

〔2〕、向保安队长陈述请示,讲清报警地址。

2、巡逻保安员或打点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的呼叫后,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址核实,而且遵循以下原那么:〔1〕、报警地址在公共处所,直接进入报警地查抄。

〔2〕、报警地址在业主办公室内,先敲门,向用户简要说明理由后,进入报警地址查抄。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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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6.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 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5 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 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 采用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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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临建房屋、临时租借房屋工作纳入安全管 理之中,并加强对选址、搭设、租借、设置等的调 查、审核和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要 重视对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食堂、临时仓库等的 监督检查与管理,督促项目部执行、落实各项安全、 卫生、防火要求。 严禁租借危房和危及人员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房 屋。由于选址不当、或租借危房和危及人员身体健康 及生命安全的房屋导致事故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 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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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4.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设 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5.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 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
6.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箱(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 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周围 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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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系统消防管理制度

住建系统消防管理制度

住建系统消防管理制度前言近年来,城市住宅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筑的高度、规模、密度等不断增加,使得火灾的发生概率不断提高。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住建系统中,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提高防火意识和能力,尽可能防止火灾的发生。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住建系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工作、灭火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主体在住建系统内,消防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或责任单位承担:1.房屋建筑责任单位2.消防安全部门3.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重点工作1.预防火灾(1)在住建系统内对房屋建筑的施工、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对于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演练制度等。

(3)加强火源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明火使用的监管。

禁止在居民楼内乱拉电缆、私拉乱接、影响电路安全;禁止在楼道和电梯间等公共场所设置隔断、调整、燃烧物等。

2.灭火救援(1)对于火灾发生时,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居民疏散,并协助消防安全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同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求援、疏散和公众心理疏导等工作。

(2)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尽可能准备好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使用人员以及建立公示和重要电话热线等灭火用品和救援设施。

3.事故调查(1)消防安全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迅速进行调查,检查没有达到消防要求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消防设计规范》通过建立完善的住建系统消防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出租房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乡范围内的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业主自有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安、建设(含城管、规划)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村(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制订防火公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场所和区域要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居住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公安、建设、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的村(居)民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出租房,可以设一张疏散楼梯。

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2.建筑物为4或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房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

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房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对员工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和使用培训。

2. 消防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情况等。

3.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1)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2)禁止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4. 火源、电源管理(1)严格控制火源、电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禁止在房屋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障碍物。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员工逃生自救能力。

6.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安全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

3.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房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房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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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简称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大厦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及《南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大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XX大厦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XX大厦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XX大厦管理人,是指XX大厦交付使用后,接受业主委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XX大厦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XX大厦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称XX大厦管理人,下同)对XX大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XX大厦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六条XX大厦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XX大厦管理人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七条受XX大厦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妥善保管XX大厦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业主、使用人对XX大厦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
先告知XX大厦管理人。

XX大厦管理人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XX大厦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九条XX大厦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XX大厦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火灾预防知识;
(三)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XX大厦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XX大厦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

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避难层、避难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第十三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对本大厦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XX大厦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前二十四小时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XX大厦,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XX大厦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XX大厦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XX大厦内餐饮场所的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十七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制定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XX大厦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七)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八)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XX大厦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XX大厦消防控制室必须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章火灾救援
第二十一条XX大厦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二条XX大厦发生火灾时,XX大厦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灭火救援,协助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

XX大厦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协助做好火场联络保障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XX大厦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江西省、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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