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流浪动物收容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宣武区非犬类流浪动物收容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及北京市关于加强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消除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安全隐患,加强非犬类流浪动物收容处理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北京市动物收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宣武区非犬类流浪动物收容管理办法》。

一、收容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被遗弃、被没收以及非犬类无主动物。下列动物应依法予以收容:

1、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

2、动物主人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

3、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

4、危难中的动物。

二、各机构职责: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无主动物收容工作方案与措施,充分履行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职能,统一组织开展无主动物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动监所)负责实施被遗弃、被没收以及非犬类无主动物收容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对非犬类无主动物进行收容、处置。

三、收容中转场所:

区动监所依据辖区动物医院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动物医院作为本辖区非犬类无主动物收容中转场所。(见附件一)

四、收容非犬类无主动物时,各收容中转场所的兽医按要求填写《北京

市动物收容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区动监所对上述表格统一编号。同时对收容的动物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留存电子档案。对于动物主人不愿继续饲养的非犬类动物还要由主人填写《动物弃养声明》。

五、区动监所对收容的动物实施检疫,发现患有疫病的采取相应措施。经检疫健康的动物,由收容中转场所设专人进行日常饲养管理,并做好日常登记记录工作,对每只收容动物都要建立管理档案。

六、在收容的动物中,属于狂犬病易感动物的,除有证据证明收容动物已经实施免疫外,对免疫状况不清的动物全部按规定实施免疫,并视具体情况实施绝育手术,做好记录。

七、收容中转场所的兽医作为防疫人员,负责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死亡现象,要立即报告区动监所,严防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八、自愿领(认)养动物的人员,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认领证明,填写<收容动物认领(养)表>(见附件三) ,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长居北京,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有固定收入;

5、能够给予动物良好的生活条件;

6、家中成员同意领养动物;

7、喜欢动物,不会抛弃动物;

8、能够按要求反馈领养动物的详细情况。

九、收容动物出现死亡的,由收容中转场所的兽医人员出具《收容动物死亡证明》(见附件四),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死亡动物无害化

处理记录》(见附件五)。

十、超过15天无人认领(养)的动物,由收容中转场所送交到区动监所,同时上交电子档案及《北京市动物收容举报登记表》和《北京市动物收容登记表》,区动监所送到北京市非犬类无主动物收容所。

十一、兑现收容费用:各收容中转场所每季度末3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季度收容情况上报至动监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对验证,经主管所长审核,报所长审批后兑现费用。

十二、以上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宣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9年12月15日

附件一:宣武区非犬类无主动物收容中转场所

附件二: 表一北京市动物收容登记表

2.动物编号采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汉字+年份+动物种类编号+4位阿拉伯数(顺序编号),如“海200710006”。动物种类编号方法:猫:1;禽:2;其他:3;

3.本表一式三份,收容单位、暂存所或中转场所、市收容所各一份。

动物弃养声明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人由于

(原因),自愿放弃对所养动物(种类:,性别:,年龄:,颜色:,免疫和绝育情况:)的饲养。自弃养当日起,一切与该弃养动物相关的所有权,本人概不追讨,并承诺今后不再领养该弃养动物。

特此声明。

弃养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表二收容动物认领表

认领编号:动物编号:

注:本表一式两份,认领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认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供核对);动物认领证明(由居委会开具并加盖居委会公章的证明)。

附件三表三收容动物认养表认养编号:动物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认养动物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带原件供核对);认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供核对);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由居委会开具并加盖居委会公章的证明);固定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工资条、个人所得税等);

2.认养人本人必须携带上述材料,向居住地居(村)委会和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得同意;

3.区县监督所在受理日期后的第一个公开认领养日三天之前,电话通知认养人;

4.区县监督所会同本辖区的认养人,在流浪动物公开认养日进行领养。

附件四表四收容动物死亡证明

证明编号:

注:1.证明编号采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汉字+年份+动物种类编号+4位阿拉伯数(顺序编号),如“海200710006”。动物种类编号方法:猫:1;禽:2;其他:3;

2.本表一式三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死亡动物处理单位各一份。

附件五表五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记录编号:

注:1.处理记录编号采用单位的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顺序编号),如“海20070006”。

2.本表一式三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死亡动物处理单位各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