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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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_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_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尊敬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下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一、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1. 职业病危害因素:您所在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化学有毒物质、噪声、放射性物质等。

这些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您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 职业病危害后果: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您患上相应的职业病,如尘肺病、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

这些疾病可能对您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了降低您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我们采取了以下职业病防护措施:1. 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2. 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

3. 个人防护措施:为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耳塞、防护服等,并指导您正确使用。

4. 健康监护措施:定期为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三、职业病待遇1. 诊断与治疗:如果您被诊断为职业病,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2. 医疗期内待遇:根据国家规定,您在职业病医疗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 伤残待遇:如果您因职业病导致伤残,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伤残待遇。

4. 死亡待遇:如果您因职业病导致死亡,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死亡待遇。

四、劳动合同变更1. 工作岗位变更:如果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将重新告知您相关职业病危害信息,并请您签署《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4篇)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4篇)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现代社会中,劳动力是一个国家和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保障生产力的基础。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二、劳动保护制度1.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保护的基础,它规定了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如工资、工时、休假等。

同时,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尽职尽责,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2. 工资保护制度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来源,合理保护工资权益对于维护劳动者利益至关重要。

国家对工资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按时支付工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建立了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

3. 工时保护制度工时的合理安排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法律规定了一周工作时长的上限,如八小时工作制。

同时,还制定了加班费和休假制度,规范了加班工时和休息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休假制度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各国制定了休假制度,规定了法定休假的天数和休假的支付要求。

此外,还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带薪休假和特殊休假,满足员工个人需求。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职业病防护制度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岗位上的环境和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建立了职业病防护制度。

这包括建立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制定职业病检查和诊断规范,加强职业病监测和统计等。

2.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职业危害是指工作岗位上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各国制定了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这包括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标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

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是通过对工作中卫生、物理、化学等因素的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职业危害性工作;怀孕或哺乳的女工不得安排从事对自己、胎儿、婴儿有害的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危害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职业健康伤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出原岗位,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离职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离、合并、解散、破产的,应当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治疗,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不得隐瞒、欺骗劳动者。

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任职前、离职期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

工人有权了解工作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危害的后果以及应当采取的职业病保护措施。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尊敬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职业危害概述在劳动合同期间,您可能面临一定的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

这些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为了保护您的健康,用人单位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为您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服务。

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危害1. 化学因素:您可能在工作中接触各种化学物质,如有毒有害化工原料、溶剂、气体等。

长期接触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您的皮肤、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导致职业病。

2. 物理因素:您可能在工作中接触噪声、振动、辐射等物理因素。

长期暴露在这些环境中可能对您的听力、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导致职业病。

3. 生物因素:您可能在工作中接触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等。

长期接触这些生物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导致职业病。

4. 心理因素:您可能在工作中面临较高的心理压力,如紧张、焦虑、疲劳等。

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可能对您的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导致心理疾病。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了降低您在工作中可能遭受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 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 定期对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4.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您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职业病防治保障的权利。

四、职业病待遇如果您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待遇:1. 医疗救治:为您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您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

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从事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约定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合同通知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1.分娩过程中可能暴露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型、危害程度。

2.有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福利。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他们大多将职业病危害通知列为合同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劳动者管理制度

劳动者管理制度

劳动者管理制度劳动者管理制度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协助公司行政,利用会议、板报、专题学习讨论等形式,经常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动员、组织劳动者积极参与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程序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行政协调、督促解决,制定防治措施。

四、对本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五、对产生职业病严重危险时,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行使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

七、发现危及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行使向作业现场管理干部直至经理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场所的权利,有关领导应立即做出处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委取暖费,提出工会意见。

落实每年防暑降温和各级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教育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讲究个人卫生,搞好自我防护。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确诊有较严重职业病的劳动者除发放药物,安排给予治疗外,建议对其岗位尽可能地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协助、支持公司行政推进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设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和条件,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减少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健康。

劳动者管理制度2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工作环境质量和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职工,包括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间接受到职业病危害影响的职工以及职业病危害的危害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要原则,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和扩散。

2. 综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并通过综合协调、分工合作来实施管理。

3. 公开透明:职业病防护管理的各项内容应当公开透明,职工有权了解自身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并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护工作。

4. 依法治理:职业病防护工作应依法管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业病防护责任1. 单位责任:(1)设立职业卫生防护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防护人员,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估和防护工作。

(2)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

(4)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包括工艺改造、技术改进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2. 职工责任:(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设施,不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操作方法。

(2)积极参与职业病预防和防护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护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1)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等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放和产生。

(2)优先选用无毒、低毒、低危害的物质和设备,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使用。

(3)采用有效的通风、排风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 个体防护措施(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如安全帽、口罩、防护眼镜等。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全)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全)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例、政策和标准,增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的水平,确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加油站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使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察管理规定》的规定,特拟订本制度。

2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加油站从站长到各级人员任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查责任。

3各级人员职责3.1 站长3.1.1 站长(法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2 仔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1.3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装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1.4 每年向员工报告一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真相况,主悦耳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时办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讲和建议。

3.1.5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研究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1.6 组织成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7 敦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时除去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行。

3.1.8 组织成立并实行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营救组织和方案。

3.1.9 实时、照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1.10 依法肩负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1.11 每年 11 月尾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状况。

3.1.12 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肩负职业健康检查花费。

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例、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单位对未进⾏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第⼗⼆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如⾼处作业、电⼯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体检周期的确定,可依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是⼀个强制性规范,对体检周期、检查项⽬都做了详细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离岗时健康检查。

主要⽬的是确定其在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时的体检⾮常重要,这是⼀旦患尘肺病,应该从哪⾥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体检应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前1个⽉,如最后⼀次在岗体检是在离岗前90⽇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单位若不安排离岗体检,员⼯可向当地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对职业病诱导岗位没有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有明确规定。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扩展的数据: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也应当在相应情况消失时延长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之前,有一些区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职业危害安全协议书模板

职业危害安全协议书模板

职业危害安全协议书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机会,乙方同意在甲方的指导下从事相关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职业危害安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乙方了解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3. 甲方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4. 甲方应制定并实施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 乙方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3. 乙方在发现职业危害隐患或者职业健康问题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4.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三、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乙方受到职业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职业病危害合同7篇

职业病危害合同7篇

职业病危害合同7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控责任,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与范围1. 职业病危害:指因工作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如噪音、辐射等)、化学因素(如粉尘、有毒物质等)以及生物因素(如传染病病原体等)导致的对职工健康产生的危害。

二、合同目的双方通过签订本合同,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控责任,确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甲方责任1.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 甲方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乙方正确使用。

4.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乙方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意识。

5. 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 甲方应建立职业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乙方责任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3. 乙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4. 乙方在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5. 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产生职业病危害。

五、合同期限及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3. 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4.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五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五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该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警示标识设置。

配戴防尘口罩、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弧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一、目的为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三、定义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属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职责4.1.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职能部门。

4.2.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安全卫生设施规划、实施、完善以及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4.3.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规定5.1.前期预防5.1.1.技术部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5.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技术部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7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7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___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员工。

1.3定义1.3.1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____组织机构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一把手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副组长:副职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成员:具体的职能部门人员姓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__(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姓名+同志)担任。

1.5职责分工1.5.1安监部(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1.5.1.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协助(一把手姓名+同志)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参与编制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制定全本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0)6号)
(二)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意义
1、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2、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劳动者不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处理
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 劳动者的义务。
当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 进行批评、教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 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如果 劳动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职业伤害的,不免除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当然对劳动者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 处理。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
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 二、对供应商要求 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 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
(一)机构与人员要求 (二)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 (三)作业场所要求 (四)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要求 (五)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 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内容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危害程度。

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4篇)

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4篇)

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4篇)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精选4篇)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范围。

第五条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根据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结果,本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投产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并严格执行防护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急处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健康检查。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四条本单位负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现职业病危害问题时,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职业病危害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护工作。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优秀4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优秀4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优秀4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调配功能。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本店铺为您带来的4篇《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肯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一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更改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停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停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布置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布置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布置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布置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察看。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工作经过,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更情况;(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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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1543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
合同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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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
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

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
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但下列情形不得违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和职工之间大量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

劳动部1995年8月4目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
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目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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