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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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47号

发布日期:2000-11-20

执行日期:2000-1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第三条除中国政府特别批准外,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

第四条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第八条出口买方信贷一般须办理出口信贷担保。

第三章信贷条件

第九条贷款货币

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第十条贷款金额

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技术服务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贷款费用

借款人须支付的贷款费用包括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书面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报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确认借款人、保证人资格,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在批准贷款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保证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担保函。

第五章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九条借款人若提前还款,须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并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贷款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处置,依法向借款人、借款保证人追偿,或向出口信贷担保人索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须征得保证人、出口信贷担保人的同意,并按规定提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安全收回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要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贷款期间的重大情况,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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