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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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的刑法分析

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的刑法分析
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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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概述 • 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定 • 医闹行为的刑事责任 • 医闹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 结论
01
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概述
医疗纠纷的定义和类型
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按照 发生原因可分为沟通不当、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等;按照涉 及人员可分为医生与患者、医院与患者、医患双方等。
对医疗秩序的影响
医闹行为会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导致医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甚至 可能对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如果医闹行为得不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引为的现行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于聚众进行示威、抗议、请愿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闹行为客体
医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及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闹行为的主观方面
医闹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医疗秩序,仍然 实施该行为。
医闹行为的客观方面
医闹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滋事、抢夺财物、侮辱威 胁医务人员、非法拘禁、诽谤等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故意毁坏医疗设施、设备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对于医闹过程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导致医务人员受伤、死亡的,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定
美国
对于医疗纠纷中出现的暴力、骚扰、威胁等行为,美国刑法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德国

法律医闹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医闹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医闹现象在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还干扰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通过对一起医闹案例的深入分析,从法律角度探讨医闹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应对措施,旨在为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医闹,即医疗纠纷中的暴力行为,是指患者或家属因对医疗行为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如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等。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医闹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闹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2019年5月,某市某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李某因患有肺癌,在A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病情恶化,于术后一个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组织多人到医院讨要说法。

在讨要说法过程中,李某家属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并殴打了一名医护人员。

事件发生后,医院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医闹现象的成因1.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主要依靠医院内部调解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

然而,这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调解过程漫长、诉讼成本高、判决不公等,导致患者和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从而引发医闹事件。

2. 医患沟通不足。

部分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技巧,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发医闹。

3. 社会舆论影响。

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的医疗事故案例,使得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行为产生怀疑,一旦自身遭受不幸,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二)医闹现象的危害1. 损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医闹事件中,医护人员常常成为攻击对象,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影响医疗秩序。

医闹事件的发生,使得医院正常诊疗工作受到干扰,影响医疗秩序。

3. 加剧医患矛盾。

医闹事件使得医患关系更加紧张,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应对措施(一)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1.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医闹入刑”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医闹入刑”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医闹入刑”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思考与完善从2002 年轰动全国的5.11 衡阳医闹案到2020年北京朝阳医院医闹案,医患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暴力伤医”等医闹恶性案件中,无论是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还是实施医闹行为的患者及其他参与医闹的人,都不是赢家,均会因医闹事件付出沉痛的代价。

2015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正式“入刑”,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整治医闹问题的态度与决心。

“医闹入刑”虽然对解决医患矛盾产生了一定积极的影响,但远未实现立法之初预期目的与作用,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任重而道远,“入刑”并非医患矛盾的最终解决方法,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的相辅相成。

一、“医闹入刑”的背景与“医闹入刑”后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一)“医闹入刑”的背景在“医闹入刑”前,我国在行政领域已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2 年5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在通告的第七点中,规定了医闹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并规定了当医闹者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时,进行行政处罚,当医闹行为构成犯罪时,需追究刑事责任。

2013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健委、中宣部等十一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与创建平安医院的思想指导下,开展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提出了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

2014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健委五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涉医犯法犯罪的罪名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1](二)“医闹入刑”后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将情节严重的致使医疗活动无法进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纳入了《刑法》规范的范围,试图通过《刑法》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

无疑,“医闹入刑”对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积极效果,一方面填补了《刑法》专门针对医疗秩序进行调整的法律空白,丰富了医患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闹行为起到了打击与惩治的作用。

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3篇)

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闹入刑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

一、医闹入刑的背景1. 医患关系紧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医患关系紧张现象日益严重。

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2. 医闹事件危害性大医闹事件不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部分医闹行为甚至涉及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3. 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以制裁医闹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闹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导致医闹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二、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医闹法律后果(3篇)

医闹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闹,即医疗纠纷中的暴力事件,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疗纠纷中采取过激行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骚扰、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医闹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医闹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医闹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闹过程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侮辱罪: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闹过程中,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患者或患者家属纠集多人,在医疗机构扰乱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医闹行为可能受到以下行政制裁:(1)警告:对于轻微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3)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拘留。

3.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闹行为可能构成以下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闹过程中,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闹过程中,违反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后果(1)名誉损害:医闹行为会严重损害医务人员的名誉,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形象。

(2)职业发展受限:因医闹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可能会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家庭关系破裂:医闹行为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三、预防与应对1.加强医疗知识普及:提高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的了解,减少因误解而引发的医闹事件。

2.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闹”入刑不应止于“不敢”

“医闹”入刑不应止于“不敢”

“医闹”入刑不应止于“不敢”当我们身患疾病,我们会第一时间找医院,想到的也是医生。

但是,不是每个医生都是华佗在世,医院免不了会出现死亡的病患。

那出现这种情况时,你会是“交钱办事”的态度么?近年来让医疗这种关怀型服务变成了“交钱办事”的普通消费。

“医闹”,正如其字面意思,在医患纠纷中以一幕幕闹剧的形式上演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对于通过摆花圈、烧纸钱、堵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获刑七年。

从今年10月1日起,很多医护人员或许能睡个安稳觉了,这也确实是打击“专业医闹”的一项有力举措。

可是,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此次“医闹”入刑能否在一朝化解这块寒冰?“医闹”屡禁不止“医闹”入刑后,不少从业者表示“众望所归”的同时,网络上质疑“医患关系的破坏,为何要归咎患者一方,医生一方就没有过错吗?”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笔者认为,“医闹”入刑,并不旨在为医生一方助威,而是将扰乱社会秩序的条款进行细化,从而保护医患双方。

近两年“医闹”屡禁不止,它的“升级版”——暴力伤医事件也层出不穷。

从最初的找人围堵医生,到后来的贴横幅、泼大粪,再到更有甚者刺杀医生。

“医闹”这个“找答案”的过程逐渐变了味,变得愈发血腥暴力,变得愈发像一场威胁医院的秀。

而随着“医闹”现象的愈演愈烈,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很多场“医闹”,竟然是用鲜血画上句点。

2010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心胸外科一死亡患者的家属在该医院设灵堂,并纠集约20人追杀该院心胸外科医生,造成10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2012年,因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出具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患者李某持刀追砍医护人员,造成一死三伤。

2013年,患者连恩青不满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效果,于10月25日闯入医院行凶,致一死两伤…;而医闹的“扩大版”——职业医闹群体兴起,又给悲剧推波助澜——曾有一张新闻图片,广东省的一家医院门前,职业医闹者们兴高采烈地撒着纸钱……“医闹”入刑是给这类违法行为筑起的一道高压线。

惩处“医闹”:入刑并非最终解法

惩处“医闹”:入刑并非最终解法

35“医闹”入刑无法根本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不是刑法的功能。

刑法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惩处“医闹”:入刑并非最终解法生,她所供职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曾在2012年发生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的恶性伤害事件,造成实习医生王浩死亡、三人重伤。

白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今年7月初,当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再审刑(九)草案时,首次将“医闹”写入刑法时,她第一时间将此消息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里,不到一个小时收到了60多个赞。

“点赞的除了家人还有我的同事们,大家纷纷转发。

外行可能无法理解,‘医闹’入刑对于这些工作一线的医务人员意味着什么。

”白雪认为,目前国际公认诊断准确率只有70%,抢救成功率也只有75%。

她说,有些"医闹"事出有因可以理解,但有些"医闹"纯属无理取闹,每每这种情况发生时,她就感觉特别恐惧。

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医师高广生也认为,近年来,在医院门口摆棺材、放花圈、扯横幅甚至直接攻击医护人员身体的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发展成职业医闹,大大损害了医务人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受访时说。

尽管如此,在综合梳理网络评论后不难发现:对于“医闹入刑”是否能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医疗环境,持有以观后效态度观点的人仍占据一定比例,少数人甚至抱有悲观情绪,认为“入刑无法拔起‘医闹’的根,其意义和价值不大”。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王琳认为,入刑当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都不是刑法的功能。

刑法只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一道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加强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疏通医疗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乃至探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都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应然路径。

“多管齐下的治理体系,本就应并行不悖。

对医闹事件的看法

对医闹事件的看法

对医闹事件的看法近日在我院发生了一起因家属不能接受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进而在医院内(外)挂横幅、陈尸体、烧冥纸、摆花圈、放哀乐的医闹事件。

其意图就是逼迫医院和相关部门接受苛刻条件,达到索取高额赔偿的目的。

其中不排除非患者家属为了摘清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而推波助澜加剧事件的行为。

他们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医疗院的正常秩序,明显危及到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甚至干扰到其他患者正常诊疗权利。

此种行为实属违法,但是作为执法机构却不能硬性执法,可以说助长了医闹的嚣张气焰,迫使医院为了效益和名誉不得不“舍车保帅”,让自己白白的蒙受损失。

今天,医院、医生俨然成为了一个弱势群体,医闹毁坏了医院的正常运作,让医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影响。

“医闹”到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新词汇了,它已经普遍深入到广大民众的骨子里面了。

但为什么近年越演越洌?究其因原与社会对于“医闹”的过于宽容甚至放纵,助长了医闹的气焰;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委曲求全,导致这种不正之风蔓延不绝;立法的缺陷,导致医闹们有恃无恐等原因息息相关。

医疗纠纷不可杜绝,但应刻有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进来,来评判是非,化解矛盾。

如果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让受害者得到补偿,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责任就应该还其以清白,如果有医闹寻衅滋事就应该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患者带着美好的心愿走进医院,希望医生能为其解除伤痛,使其重获健康,但是医护人员不是上帝,他们也有束手无策的时候。

如果治疗无效就要责怪医生,那么只会令付出辛勤劳动的医生流汗又流泪,最后对这个行业失望、厌弃,最终会有更多医生离开这个行业。

试问如果没有人再从事这个行业了受损的会是谁?仲仲荣芝2012年10月29日。

医闹案件法律分析(3篇)

医闹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医闹案件的定义、成因、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解决医闹问题提供法律参考。

一、医闹案件的定义医闹,是指患者或家属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满,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医闹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聚众闹事:患者或家属在医疗机构内聚众闹事,阻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2. 贪污受贿:医务人员收受患者或家属贿赂,提供不当诊疗服务。

3. 职业性报复:医务人员因受到患者或家属的打击报复,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

4. 损毁财物:患者或家属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财物。

二、医闹案件的成因1. 医患沟通不畅: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沟通技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和矛盾。

2.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医疗资源匮乏,患者就医难,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产生不满。

3. 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复杂,鉴定结果不透明,使得患者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

4. 社会舆论导向:部分媒体对医闹事件的报道过于夸大,导致社会对医闹事件产生误解。

5.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闹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部分患者或家属产生侥幸心理。

三、医闹案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医闹行为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患者或家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赔偿医务人员因医闹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行政责任:医闹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患者或家属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例如,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医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医闹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可构成犯罪,患者或家属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解决医闹问题的法律措施1. 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提高沟通技巧,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减少误解和矛盾。

2. 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结果的透明度,使患者对鉴定结果有信心。

严厉医闹的法律规定(3篇)

严厉医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事件日益增多,其中医闹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医闹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患关系,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保障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严厉医闹的法律规定:一、医闹的定义医闹,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因对医疗行为或医疗结果不满,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严厉医闹的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医闹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若医闹行为造成医务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医闹行为,若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扰乱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医闹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行为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医疗行为和医疗结果,确保信息透明;(2)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引导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3)对涉嫌医闹行为,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医闹涉嫌的法律后果(3篇)

医闹涉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闹不仅对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还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升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医闹涉嫌的法律后果,以期对医患双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医闹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医闹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因对医疗行为、医疗结果或医院管理等方面不满,采取过激手段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根据医闹的性质和手段,可分为以下几类:(1)暴力医闹:指患者或患者家属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暴力手段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2)非暴力医闹:指患者或患者家属采取静坐、堵门、焚烧纸钱等非暴力手段,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3)网络医闹:指患者或患者家属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行为。

三、医闹涉嫌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暴力医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暴力医闹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非暴力医闹:虽然非暴力医闹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医闹行为给医务人员、医院或其他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闹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若医闹行为给医务人员、医院或其他患者造成精神损害,医闹方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对于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参与医闹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4. 信用惩戒(1)个人信用记录:对于医闹行为,相关机构可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用评级。

(2)职业禁入: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医闹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依法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医闹的看法的议论文

对医闹的看法的议论文

对医闹的看法的议论文近年来各地的“医闹”冷暴力索赔现象日益增多。

此类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其他患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便成为了当务之急。

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主要有:加大处置力度:加强法律宣传:建立健全公正、方便的纠纷处理途径等等。

随着“医闹”事件的增多,全国各地的卫生厅和公安厅相继联合出台了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

但是新近出现的“医闹”冷暴力行为往往不在联合通告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公安人员到场后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制止,只能任由“医闹”分子天复一天地闹下去直到医院出于无奈做出让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为止。

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医闹”非暴力索赔的危害。

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闹”概念及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医闹”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说法。

目前学术界对“医闹”概念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手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群人,这其中又包括两种看法。

一是“医闹”是受雇干医疗纠纷患者方的人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帮助患者从医院获得利益然后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

②这种观点把患者及家属排除在了“医闹”范围外。

二是“医闹”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

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借口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

③笔者认为“医闹”是一群人包括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其中被患者方雇用并以此为生的人专指“职业医闹”。

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职业医闹”以打、砸、抢等极真个、暴力的非法手段对医院进行索赔时,非暴力分歧作的“医闹”方式开始悄然生长。

“医闹”冷暴力的“冷”体现为隐形暴力而非显性暴力;冷暴力中的“暴力”体现为强行胁迫医疗机构为一些不该也不想的事情。

“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

“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

“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医闹”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满意医疗服务等多种原因而对医生、医疗机构进行言语攻击、人身攻击、洒尿、乱涂乱画等暴力行为的总称。

这种行为给医务工作者的生命安全、人身尊严、财产权益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是需要依法惩处的。

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陈某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过程中,因手术过程不顺利,导致陈某某家属对医生进行谩骂、打砸医疗设备等严重“医闹”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从刑法认定的角度来看待此类“医闹”行为。

首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医闹行为涉及到滋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而对于部分涉及到人身伤害的“医闹”行为,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

例如,上海某医院被一名患者家属驾车撞成重伤,后者因其“医闹”行为被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医闹”行为破坏公共财产、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故意损毁财物罪等。

例如,广东一医院的一名患者家属在追讨赔偿过程中,挑衅跳上救护车,砸坏车内设备等,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最后,对于“医闹”行为对医务人员造成威胁或者侮辱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或者侮辱罪等。

例如,重庆一女子在医院生产过程中因不满意服务态度,多次辱骂和威胁医生,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对于“医闹”行为的诉讼起诉门槛较高,但是对于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人身尊严等行为,应及时依法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安全。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医闹”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医疗服务的不足和医患关系的问题。

因此,除了依法惩处“医闹”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在人性化、精细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加强医患沟通与理解,以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

此外,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理智看待医疗服务,在出现问题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采取暴力行为来维权。

医闹入刑的四点思考

医闹入刑的四点思考

二 、不 可 不 知 的 医 闹入 刑 罪 名
因 医闹的表 现 不 同 ,根 据 刑 法 的规定 ,适 用 不 同罪名 。
1 . 在 医疗 机 构 内 殴打 医务人 员或 者 故 意伤 害 医务 人 员身体 、故 意损 毁 公私 财 物 , 涉及 的罪名包 括 故 意杀人 罪 、故 意伤 害 罪 、故 意 毁坏 财 物罪 、寻衅 滋 事罪 。 故 意杀人 罪要 求行 为 人 具有 杀人 的故 意 ,并 实施 了杀 人 的行 为 。故 意伤 害 罪 非 常重 要
医 闹 人 刑 的 四 点 思 考
刘 鑫 胡佩 佩
【 编者 按 】1 1 月 1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九 )》 ( 以下 简称 刑 法修
正 案九 )生效 , 医 闹行为 列入 刑法规 制 有 舆论 认为 ,至此 长期 困扰 医疗机构及 医
务人 员的 医闹 困局将 迎 刃而解 。其 实,从 法律 层 面看事 情远 非这 么简单 ,其 中的一 些
医 闹入 刑 锁 定 的是 特定 “ 分子"

刑法修 正案 九 》对 医闹入刑 的规定 ,与修 订 前 的 刑 法 第 2 9 0 条 规定 相 比,
就增加 了 “ 医疗 ”二 字 。从这 一条 文修 改的 内容 来 看 ,并 非针 对 医 闹行 为 予 以处 罚 , 而实 质 上是 对 “ 聚 众 扰 乱社 会秩 序 ,情 节严 重 ,致使 医疗 无 法进 行 ,造 成严 重 损 失 的首 要分 子 ” 处 以刑事 处 罚 。 医 闹行 为 ,从 参 与人 员来看 可包 括 : ① 患者及 其 家 属在 医疗机 构 纠缠 。② 患 者 纠集 亲 朋好 友 到 医疗机 构 闹事 。 ③职 业 医闹者代 表 患 方 到 医院来 闹事 。从 患方 采 取 医闹 的方 式来看 ,医闹包 括 :A .与 医疗 机构 有 关人 员纠缠 。B . 暴 力 干 涉 医疗 机 构 。 c .停 尸 闹事 。 从 立 法规 定 来看 , 刑 法 第 2 9 0 条 规 定 的是 “ 聚众 扰 乱 社会 秩 序 罪” ,该 罪 的主体 是 一般 主体 ,主观 方 面表 现 为 故 意 ,客体 侵 犯 的是 国家对 社会 的管理 秩 序 , 客观 方 面则 是严 重破 坏 社会 秩序 的行 为 。在 医疗机 构 发 生 的 医闹事件 ,主 要 涉及 多 人 在 医疗 场 所 聚集 ,暴 力 干扰 、破 坏 医疗 秩 序 , 致使 医疗 活 动无 法 开展 ,并且 造 成 了严 重损 失。 因此 ,实施 危 害行 为 的主体 表 现 为上 述 ② 、③ , 实施危 害 行 为 的客观 表现为 B 、C ,才 可 能构 成 聚众 扰 乱 社会 秩序 罪 。 所 以,在 医疗 场 所 发 生 的 一般 医 闹事件 ,包 括 单 纯 的 患者及 其 家属 医闹 ,患者 及 其 家属 以及 纠集 的其 他 多 人针 对 某 一个 、某 几个 医务 人 员 的 殴打 ,打砸 医疗 机构 财 物 ,只要 没有 影 响 医疗 秩序 ,没 有造 成严 重 损 失 ,均无 法入 罪 。

医闹入刑的法律案例(3篇)

医闹入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事件日益增多,其中“医闹”现象尤为突出。

医闹不仅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关对医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本文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闹”事件为例,探讨医闹入刑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8月,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李某因胃部不适入院治疗,经过诊断,医生建议进行胃镜检查。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胃部出血。

术后,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组织多人到医院闹事,要求医院赔偿。

在医闹过程中,家属及闹事者采取辱骂、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接到医闹事件报告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确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司法处理1.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闹事者李某、张某等人聚众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致使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符合上述刑法规定。

法院依法对李某、张某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遂依法判决医院对李某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四、案例分析(一)医闹入刑的必要性1.维护医疗秩序医闹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影响医院正常运营。

通过将医闹行为入刑,可以有效遏制医闹现象,维护医疗秩序。

医闹“入刑”是起点

医闹“入刑”是起点

医闹“入刑”是起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和温孚江委员、姒健敏委员强烈要求“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一纸文件可以根除痼疾吗?治理“医闹”的根本又是什么?医闹“入刑”是必然“医闹”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事实上它最初是作为一个新闻用语被媒体广泛使用的,是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说法。

目前学术界对“医闹”概念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群人,这其中又包括两种看法。

一是,“医闹”是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的人,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帮助患者从医院获得利益,然后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

这种观点把患者及家属排除在了“医闹”范围外。

二是,“医闹”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借口,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

事实上,医闹应该是一种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才使其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从危害程度的表现形式上看,目前“医闹”可分为温和型和激进型。

所谓温和型,即“非暴力不合作”,表现为与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堵塞医疗机构大门办公室等场所,或是穿着统一服装在医院走动并散布谣言,这是一种简单无理的纠缠方式。

这种方式虽影响到医师、护士的行动自由,甚至影响到他们的职业行为,但毕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而“激进型”则不同,其通常表现为在医疗机构门口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尸闹事,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对医疗机构等进行“打、砸、抢、烧”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人生而平等,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的这句名言指出人生活在社会契约之中,就必须遵守契约规则,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平等。

最新-浅析刑法对于医闹行为规制 精品

最新-浅析刑法对于医闹行为规制 精品

浅析刑法对于“医闹”行为规制一、从案例来分析医闹问题典型案例介绍第一,2015年12月28日某三甲医院收入一名34岁的高龄产妇杨女士,妊娠已26周,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并患有胆囊结石。

2016年1月11日突发主动脉夹层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医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2016年1月14日,死者生前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简称中科院理化所致函医院,请求该院对杨某离世的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

由此医疗纠纷案件第一次出现工作单位介入的情况。

这件事的出现,也让整个医学界认识到一个残忍的真相医闹几乎已经成为整个医学界的常态,连顶尖的三甲大医院也不能幸免。

第二,2016年3月11日,患者王某杰男,10月龄因胸肺感染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市儿童医院治疗,并于3月13日凌晨死亡。

王某杰家属于14日下午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

以往的医闹多是针对医院设施的打砸和医护人员的人身攻击,但是这一次跟以往不一样,患者的死竟然需要医生下跪来抵偿罪孽,这已经不是一场的简简单单的医闹。

这种事的出现,让医学界认识到了一个残酷的真相医闹摧残的不只是医护的身体和精神,接下来,连医护做人的尊严也势必要践踏。

第三,2016年5月5日下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刚退休的主任陈仲伟被人尾随回家,砍了30多刀,面部被砍烂,腹部多处长伤口可见肠子,膝关节砍烂,足后跟砍断。

凶手行凶完后,直接跳楼身亡。

一场时隔25年的医闹,患者选择与当年的主治医师同归于尽,这件事的出现也让整个医学界认识到了一个冰冷的真相医闹不是一场病房里的冲动,一场医院里的民事纠纷,它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随地可能要命。

二、运用刑罚手段规制医闹行为的可行性医闹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的严重性是动用刑罚手段规制此行为的前提条件。

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

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

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徐巧巧【摘要】近些年来,医闹越来越普遍,严重破环了医疗管理秩序.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聚众破坏社会秩序罪中加入“医疗”二字,正式将医闹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入刑已成定局,但仍需冷静思考关于其入刑的相关问题.首先,医闹入刑及其刑罚配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入刑的“医闹”应是指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恶性医闹”;再次,要明确医闹入刑的立案标准;最后,在司法认定中,要注意关于医闹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分.【期刊名称】《新余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2)001【总页数】4页(P20-23)【关键词】医闹入刑;刑罚配置;恶性医闹;立案标准;司法认定【作者】徐巧巧【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医闹”是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的集中表现,且有愈演愈烈之态。

医患矛盾不但与医患双方的权益密切相关,而且深深影响着社会稳定。

2015年8月29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医闹确定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闹入刑后,医闹的总体数量开始趋少。

但要让入刑发挥实效,还需认真探讨其中的一些问题,如关于入刑“医闹”范围的把握、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以使医闹入刑充分发挥打击医闹现象的实效。

在医闹入刑这个问题上,学者看法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医闹入刑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且现已有足够的法规、规章进行调整;也有人认为,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能规范“主体为3人以上”的群体性医闹行为,打击面过窄,建议单独设置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1]75;还有人认为医闹入刑的刑罚设置不当,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刑罚标准与刑法中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私财物(过失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的量刑处罚标准等同,从法益保护学说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科学性有待商榷[2]269。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医闹入刑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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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
2015年8月29日,这是中国医学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虽然事件本身无关医学。

当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自此,医闹正式入刑,政府也将从刑法层面打击医闹行为。

然而,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要对医闹概念进行鉴定。

学界对于医闹的定义尚未统一,大多数学者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针对现阶段的医闹行为,根据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医闹又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

所谓硬性医闹,是指以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公共财产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同程度的人生损害或者医院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肆意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

软性医闹,是指那些没有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对医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对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坏,间接造成医院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医闹的国内现状
最近,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行政主任陈仲伟医师被患者砍死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陈医生于2016年5月5日在家中遭到20几年前治疗过的病人袭击,一共被砍了30多刀,最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肇事者在砍人之后即跳楼自杀。

据悉,袭击陈医生的前病人本身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借口补过的牙齿出现了瑕疵而不断纠缠陈医生索要赔偿,在勒索不成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的方法,砍杀陈医生时完全可能处于精神病发病时期。

可以说,陈仲伟医生的死是一个导火索,它引发的社会反响和舆论热议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所能承载的讨论。

暴力医闹,医患纠纷,这一个个敏感词汇在这些年非但没有冷却下去,反而被炒作的更加火热。

2016年4月17日上午,河南省临颖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一死亡幼儿的多名亲属在医院门前张贴幼儿照片、扯条幅、哭闹不止,医院所在地临颍县城关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

在对死亡幼儿的亲属三番五次劝离无果,喷辣椒水驱散无效的情况下,警方果断对天鸣枪示警,极大震慑医闹人员。

10年前,深圳龙岗区的山厦医院医护人员害怕病人家属闹医院都带着钢盔上班的新闻就曾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救死扶伤的医生护士却成为了医闹的受害者,为了保障自身安全,戏剧性地戴上了钢盔去上班,这是多么讽刺的一件事啊。

10年之后,医患冲突并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愈加严重的趋势。

随着近几年来政府部门维稳力度的加大,许多医患冲突在萌芽时期就及时得到化解,但医生群体的压力却并未
因此有所稍减。

在维稳的思维逻辑下,政府面对医闹行为一般采取两头压的措施,导致医患冲突的根源从未加以改善,反而医生群体压力负荷下的诉求和愤懑在维稳的逻辑下不能正常表达和主张。

二、医闹出现的原因
医闹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当下医患关系的极度紧张,而医患关系紧张的症结之所在,其一,病患对于治疗的期望值过高。

然而,受当前医疗水平发展的限制,很多的疾病尚不能完全治愈,目前能做到的只是局部地控制病情。

其二,医生没有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或不当履行。

由于医院资源紧张,医生数量的缺乏,好医生数量尤其匮乏,造成了医患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而医生们面对超负荷的患者名单,对于患者的态度和服务也大打折扣。

其三,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分级诊疗得不到合理的实施,加剧了大医院患者人数聚集化现象,使得患者看病难。

而我国医疗体制仍然不完善,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卷入了追名逐利的浪潮之下,过度诊疗,滥开药方导致看病贵。

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下,一旦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患者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情绪;其四,医学信息的封闭以及医学资讯的不对等。

在大环境下,患者缺乏对于医生基本的信任,而患者对医学信息的缺失又不得不去信任医生,在治疗效果稍不如意或无效的情况下,患者会将这个锅强行甩给医生,对医生产生极大的怨恨心理。

三、国外对于医闹的治理
美国也存在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等现象,但医患关系总体较
为和谐,并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虽然在2010年曾经出
现病人枪击医生事件,但美国多数医院并未因此事过度加强安保措施。

事实上,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并不少,但医闹事件缺很少发生。

首先便要得益于已实行多年的“知情认同”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方会向换房毫无表刘德说出其病情以及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并由患者自己确定是否同意医生的治疗计划。

其次美国实行医药分家制度。

病人通常先看病后交钱,大部分患者只是同寄来账单的表现公司打交道,医患双方没有直接的金钱来往,这一制度很大情况下减少了双方发生摩擦的可能。

最后是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医疗事故处理体系,患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俄罗斯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采取“法律优先”方式。

如果患方认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医疗事故的侵害,他们可直接向相关医院、医院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当地司法机关和医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俄罗斯此举在让民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了保护了医院,客观上减少了医闹的发生。

四、医闹入刑的意义
早在讨论医闹入刑之前,我国就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闹行为进行规制。

2012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其中规定了七种医闹行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4年4月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中规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费,赔付超2万元不得私了。

然而这些法规条例只是模糊地规定了要依法严惩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院秩序的不当行为,但是对于如何鉴定什么是医闹,如何进行查处,法规当中仍然规定很模糊。

从广东陈仲伟医师被杀的案子中可以看到医闹的种种趋势,医闹已经不只是简简单单的一个“闹”字可以概括的了,它逐渐发展成为了对医护人员的人身攻击。

医闹也不再仅仅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由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的行为了。

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罪犯的犯罪行为并让其他公民引以为戒。

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刑法保护国家和人名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医闹行为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其他患者的正常看病行为,而且其社会危害性巨大,患者及其亲属对于医生的恶意谩骂,无端诽谤甚至将主治医生殴打致死。

如此野蛮,视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因此,医闹入刑是相当有必要的。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司法上对于医闹如何进行有效的鉴定以及入刑后的刑度等问题。

五、完善医闹入刑的建议
到目前为止,真正暴力伤医的事件仍属少数。

大部分案件中的医闹由于是群体性的,都按照医疗纠纷来解决。

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何界定医闹行为,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让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更好地衔接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于调控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而刑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社会调控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刻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与刑法中规定的罪行进行有效衔接显得迫在眉睫。

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医疗卫生界89名委员提交紧急提案,提议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治理暴力伤医事件。

同时在《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中应当指出,暴力伤医,医闹是违法行为,具有社会违法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当前的基础上明确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就格外重要,但同时也一定要把握好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首要分子”的界定,以便于更好的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区分。

总之,刑事立法保障医疗场所秩序是现实必要的,对于医患关系的调整也是有益的。

法治是医患关系走向良性循环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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