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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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

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小型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客户安全用电,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小型光伏电站是指接入电压等级为0.4千伏的光伏电站,小型光伏电站的总安装容量不小于50千峰瓦,一般不超过200千峰瓦。

1.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电网内并网运行的小型光伏电站。

2 并网管理

2.1小型光伏电站一般由当地供电企业的配网运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行管理部门)实施并网运行管理。

2.2 小型光伏电站须符合《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并网试验规范》等相关规范和规定。

2.3 小型光伏电站应在首次并网前2个月与当地供电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或《并网运行协议》)。

2.4 在《并网调度(运行)协议》签订前,小型光伏电站应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供电站相关资料,包括容量、电气一次接线图及有关设备参数、继电保护配臵、自动化系统配臵、电站运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2.5 小型光伏电站应在首次并网前1个月,向运行管理部门报送并网运行申请单、启动(调试)方案等。

2.6 运行管理部门参加小型光伏电站的现场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和整改意见。

2.7 小型光伏电站应安装能够自动采集、记录、远程传输光伏电站各类电气参数、气象环境参数的监控系统,并在首次并网日前10个工作日,完成与当地供电企业的信息接入、调试工作。

2.8 运行管理部门在首次并网前3天,根据并网验收结论,正式批复小型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申请。小型光伏电站应在批复的首次并网日内完成并网运行,未经运行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首次并网时间。

3 运行管理

3.1 小型光伏电站的运行应由具备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在运行中应服从运行管理部门指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遇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运行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由运行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

3.2小型光伏电站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电站现场实际,制定相应运行操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3.3小型光伏电站的并网、解列应事先得到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电站运行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解并列开关。正常运行时,光伏电站发电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控制由电站自行负责,但在电网检修或事故方式下,电站应严格按照运行管理部门下达的命名执行并网、解列和有、无功功率控制。

3.4小型光伏电站涉网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自动装臵、通信设备及自动化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检修管理应按《并网调度(运行)协议》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或退出运行。

3.5小型光伏电站应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及时向运行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并接受运行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3.6 小型光伏电站应根据运行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并报送运行管理部门。

3.7运行管理部门对小型光伏电站开展并网运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电站存在不符合《并网调度(运行)协议》或威胁电网安全的情况,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发送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3.8 小型光伏电站长期停役或拆除时,应向运行管理部门备案。

4、附则

4.1 本规定由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申请单

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申请单

受理编号:日期:年月日

项目建设业主与项目建设地址单位非同一法人时,必须提供双方项目合作协议, 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附件2:《并网运行协议》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电网方)

地址:

乙方:(电站方)

地址:

为加强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确保电网安全供电和客户安全用电,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峰值发电容量()kW的

光伏电站按规定的并网点并入电网运行。甲方规定乙方光伏

电站的性质为:(自备电站性质/公用电厂性质)

2、甲方有权对乙方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3、甲方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光伏电站正常并网运行的需要。

4、甲方有权对乙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事故调查,对装臵和设备的运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开具的《客户电气装臵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乙方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光伏电站相关资料,包括容量、电气一

次接线图及有关设备参数、继电保护配臵、自动化系统配臵、电站运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2、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光伏电站运行的统一管理,合理组织光

伏电站生产,并配备具有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光伏电站的运

行和操作,接受甲方的指挥和指导。

3、正常情况下,乙方光伏电站须在甲方规定的并网点运行。

作为自备电站性质的光伏电站正常运行时不向公用线路倒送电。

4、乙方光伏电站应安装能够自动采集、记录、远程传输电站

各类电气参数、气象环境参数的监控系统,并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甲方提供信息。

5、乙方应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

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自行改变光伏电站的安装容量。

6、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的运行检查和事故调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时完成甲方《客户电气装臵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的整改任务。

三、并网运行条件

1、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已通过具备资质的机构验收,站内一、二次设备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涉网设备经当地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光伏电站相关设备参数和性能应满足《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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