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 元/ 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 元/ 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 元/ 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 元/ 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

定;超过100 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

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省科技厅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一条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相关性、经济合

理性和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以合并式评审为主。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中应当有 2 名财务专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