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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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B04
伪造使用监理人员证件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5
签署的质量验收资料与实际明显不符合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2月
B06
不进行现场检验签署质量验收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7
委托他人代签工程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8
与其他单位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特别重大
2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重大
1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较大
6月以上
6月以上
1年以上﹡
一般
3月以上
3月以上
6月以上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B01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累计人数达到20%
6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B02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6月﹡
——
B03
监理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9
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10
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监理项目不廉洁行为人员达3人的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一、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 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

2、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 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 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

4、2018年12月16日14时34分,成都局渝怀线鱼嘴至洛碛间上、下行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损坏信号电缆发生红光带,构成铁路交通一般 D 类(D9)事故。

5、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6、铁路监管部门按照 “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和公布工作。

7、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 代建方负责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8、依据《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发生较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3起及以上铁路建设工姓名:职务: 专监工作机构: 监理项目部答题请勿超过密封线答题请勿超过密封线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9、2019年“7.14”挖掘机碰断渝怀线接触网杆一般C类事故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哈尔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事故重要责任。

10、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满分为10分。

11、2019年11月2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监督站,检查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时发现监理试验室超委托授权范围开展试验被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12、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未及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可认定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13、依据《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未办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擅自施工,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可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号)时间:2011.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录监理日记或监理日志的
每起扣
4分
Hale Waihona Puke 每起扣1分每起扣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6
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留存影
像资料的
每项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7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监理
单位负有责任的
每起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6月
8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铁路
交通一般B类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8分
6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6月
1年
附件4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
总监
直接责
任人
公布人员
公布
期限
1
总监发生行贿受贿等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月
每起扣
12分
总监
3年
2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较大
1年
每起扣
10分
每起扣
每起扣1~3分
注:其他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纳入《日常检
查扣分表》并公布实施,每项扣分值为1~3分。
附件2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扣分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企业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卷及答案)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卷及答案)

标监理站考试试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姓名:时间:得分:填空题(每空2分,共100分)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级。

2、总公司开展A级评选工作,实现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3、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及监理人员进行、,发生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4、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5、一个评价期内,发生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6、监理人员个人扣分记分周期为。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评价管理,严格按规定实施监理人员,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个人人员名单。

7、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8、不良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良行为。

9、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或,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10、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实现,直接评价为,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记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11、全路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级。

12、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为C级。

13、评价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个月内,给予次投标加分,加分值为分。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VS
规范了市场秩序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记 录和公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 增强了责任意识:通过不良记录的公示和管理,促使相关 责任主体更加重视工程质量的控制。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信息公示范围有限
目前管理办法仅限于对不良记录的公示,缺乏对其他相关信息的 公示。
案例三:某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公示与处罚
总结词:公示处罚
详细描述:某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记录在案,监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进行了公示,并给予了一定的处罚。此举旨 在警示其他检测机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
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和机 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记录。
包括不良记录的采集、认定、披露、公示 、处罚等环节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02
不良记录的种类和来源
不良记录的种类
01
02
03
为不良记录。
03
不良记录的管理流程
记录收集
记录收集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专项督查 等方式,全面收集各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记录来源
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 均可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的线索和证据 。
记录核实
核实内容
对收集到的记录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 括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
检查方式与频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记录

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记录

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企业。

多年来,该公司在西安及周边地区承揽了大量的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为各类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把好了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行为也愈发显现,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甚至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下面将列举公司的几个典型不良行为,供大家参考。

首先,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懒散、敷衍塞责的情况。

监理人员没有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进程、质量进行监管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例如,在某高层住宅项目中,该公司监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水泥浇筑过程中掺假,导致楼体结构不稳定,安全风险极大。

其次,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这主要体现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频繁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工程监理任务,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此外,在与业主商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项时,公司存在明显的敷衍态度,无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

再次,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公司往往以低价招募监理人员,且在培训和管理上投入不足,导致公司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某建筑景观工程监理项目中,公司的监理人员不了解景观规划,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此外,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资料管理上也表现出不规范的行为。

监理公司未能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造成了工程资料的遗失、混淆和误用。

这不仅影响了工程验收和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对公司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不利影响。

面对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行为,我们呼吁公司认真对待对外承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同时,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严格监督,加大对该公司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和良好形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备注A1-1 建设程序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涉及行政处罚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涉及行政处罚9A1-2 招标发包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4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6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7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8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2-09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10A1-2 招标发包A1-2 招标发包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涉及行政处罚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5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涉及行政处罚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0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11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4 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部第89号令》第19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6 招标文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部第89号令》第19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7 无正当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涉及行政处罚A1-2-38 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第38条涉及行政处罚A1-2-39 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6条涉及行政处罚A1-2-40 在项目实施中,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涉及行政处罚A1-3 质量A1-3-0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12安全A1-3质量安全A1-3-08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A1-3-09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其他禁止性条款A1-3-10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其他禁止性条款A1-3-1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他禁止性条款A1-3-12施工中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A1-3-1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涉及行政处罚A1-3-14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涉及行政处罚A1-3-15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筑法》第七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A1-4拖欠工程款A1-4-0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A1-5其他A1-5-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禁止性条款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3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备注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D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涉及行政处罚D1-1-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管理规定》第3条、第质管理规定》第19条、18条第20条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招标投标办法》第73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A1-1 建设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程序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例》第13条条例》第56条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例》第57条,《建A1-1-07 《建筑法》第7条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10条、第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12条、第13条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例》第49条56条,《房屋建筑工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暂行办法》第9条、第工验收备案的10条、第11条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例》第17条59条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招投标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条,《工程建设项目施50条,《工程建设项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第73条,《工程建设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条法》第55条第5项A1-2 招标发包A1-2-03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标办法》第55条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条,《工程建设73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A1-2-06 50条,《工程建设项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条,《工程建设项目施作日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条,《工程建设项目施50条,《工程建设项A1-2-07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终止招标的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第72条,《工程建设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条法》第55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招标投标法》第18 《招标投标法》第51条、第条,《工程建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A1-2-08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第5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招标投标法》第18 A1-2-09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条标人之间竞争的54条,《工目施工招标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A1-2-10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A1-2-11《招标投标法》第22 《招标投标法》第52 的条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招标投标法》第24 A1-2-12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条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0条,《工目施工招标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招标投标法》第28 A1-2-13标文件的条招标投标办法》第73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A1-2-14《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招标的条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A1-2-1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招标投标法》第37合法定要求的条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第37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4专家的条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第40A1-2-18和方法的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A1-2-19《招标投标法》第40 《招标投标法》第57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条条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3 《招标投标法》第55A1-2-21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条条进行谈判的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法暂行规定》第40条,招标投标办法》第8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招投标法》47条,《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5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投标管理办法》第54办法》第45条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6 《招标投标法》第59 A1-2-25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条条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6位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条例》第11条管理条例》第55条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理办法》第12条管理办法》第31条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0《质量管理条例》第条56条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4《质量管理条例》第条56条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A1-3-03 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定》第17条规定》第25条量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A1-3 A1-3-04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条例》第7条管理条例》第55条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质量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安全《建筑法》第49条《建筑法》第70条、A1-3-05 《质量管理条例》第15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的条条例》第69条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办法》第31条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质量管理条例》第16《质量管理条例》第A1-3-07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条58条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7程验收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A1-4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拖欠工程A1-4-01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合同法》第第286条款取费用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建筑法》第13条、B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65条,理条例》第1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建筑法》第13条、60条,《建设工程勘第26条,《建设工程察设计管理条例》第B1-1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35条程质量管理条例》第资质1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承揽业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8不正当手段承揽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招标投标法》第32 《招标投标法》第53 B1-2-02 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条条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建设项目勘B1-2-04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27条法》第51条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B1-2-05《招标投标法》第48 《招标投标法》第60 务,情节严重的条条《建筑法》第28条,《建筑法》第6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勘察设B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18条,《建设工程勘计管理条例》第39察设计管理条例》第条,《质量管理条例》20条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管理条例》第25条,计管理条例》第40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B1-3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质量安全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B1-3-0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 条14条、第24条、第259条B1-3-03原 始记录不 按照规 定记录或者记录不 完整的 《建设工 程 勘察质量 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 工程 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25 条B1-3-04勘 察文件没 有责任 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 程 勘察质量 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 工程 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25 条B1-3-05不 参加施工 验槽的《建设工 程 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 工程 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 工程 勘察质B1-3-06 项 目完成后 ,勘察 文件不归档保存 的《建设工 程 勘察质量 管理办法》第17条量管理办法》第25条3、设计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认 定标 准(C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建筑法》第13条、 《建筑法》第65条,C1-1-01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8条、21条条,《质量未 取得资质 证书承 揽工程的,或超 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 条例》第60条,《建 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C1-1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13条、 35条《建筑法》第65条,资质 C1-1-02 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业 务的 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质量管理 条例》第 60条,《建 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理条例》第18条35条C1-1-03允 许其他单位或个 人以本单位名 义 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 例》第 18条,《 建设工程勘 《质量管理 条例》第 61条10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C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C1-2-01 《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承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业务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设计招标投标办法》C1-2-04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27条第51条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C1-2-05《招标投标法》第48 《招标投标法》第60 义务,情节严重的条条《建筑法》第28条,《建筑法》第67条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C1-2-06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察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62条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11质量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5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21条C1-3-03《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C1-3-04 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议的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13条、第《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质《质量管理条例》第12的量管理条例》第25条60 条D1-1-03允许其他单 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 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26条、《质 《质 量管理 条例》第量管理条例》第25条 61条D1-1-04未在规定期 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 续 的 《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 《建 筑业企 业资质管 规定》第31条 理规定》第36条D1-1-05涂改、伪造 、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 筑业企 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D1-1-06按照国家规 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 术 工种的作业 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 岗,情节严重。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精选】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精选】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86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2.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4.建设单位评价结果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

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为290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一、工程监理企业二、监理人员编制说明:本考核标准所列不良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2、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简称《质量条例》)2.2《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简称《省工程条例》)2.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简称《省市场条例》)3、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3。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简称《部102号令》) 3.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简称《部18号令》)3。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简称《部81号令》) 4、规范性文件4.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简称《部737号文》)4。

2《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2]40号)(简称《部40号文》)4。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简称)《部189号文》)4。

4《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文)(简称《部167号文》)4。

5《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工(2003)30号)(简称《厅30号文》)4。

6《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156号文)(简称《厅156号文》)4。

监理企业和个人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

监理企业和个人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

监理企业和个人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
在监理活动和工作中,监理企业和个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1.有些监理企业为了获得监理业务,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监理费用签订的严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导致派驻的监理人员素质低下及人员数量远远达不到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2.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和检验批存在的问题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而对施工单位进行“吃、拿、卡、要、”,严重影响监人员的形象并给施工安全和质量留下隐患。

3.在监理过程中,有的监理人员为了增加个人收入,兼职担任所监理项目施工方的资料员或施工员,致使在整个监理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国铁工程监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7〕7号(国家铁路局2017年1月12日)铁路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事关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铁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为深入贯彻局党组开展“安全质量服务年”活动部署要求,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治理影响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自2017年起,用三年时间开展铁路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

有关要求如下。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大规模铁路建设持续推进。

参建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入,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施工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铁路工程技术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铁路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通病、安全隐患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可控。

但是,在铁路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仍然突出,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遏制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发生,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

二、整治内容(一)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包括铁路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铁路工程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铁路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者施工企业降低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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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等,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铁道部后,部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企业自查发现并处理的符
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4—B10项的问题,对于自查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只记录监理直接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总站对每季度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上公布。

其中,工程监督总站收到或确定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工程监督总站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铁路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处理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工地,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1.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人员,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的(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个人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不良行为公布后30日内,监理企业应将不良行为整改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监督站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认定工作,对漏报、瞒报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监督站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报送工作,相关工作纳入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不良行为记录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查,严禁其他项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进入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不得将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充当合格监理人员派到新建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违者比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1项记监理单位重大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监理信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项目,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直接评为丙级。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附件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
说明:岗位职务填写发生不良行为时的任职岗位;
证件名称填写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可增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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