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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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9月4日点击量:8910【字体:大中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二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十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 ;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 年应不少于6 m2 ;到2010 年应不少于7 m2 。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 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 年应不
少于7 m2 ;到2010 年应不少于8 m2 。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十城市面积)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 年应不少于30%,到2010 年应不少于35%。第五条城市绿地
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戸(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十城市总面积)X100 % 城市绿地率到2000 年应不少于25%,到2010 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
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
用
地比率不低于20 %,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其中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
于3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 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
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
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 《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 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
述
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 年1 月1 日起实施。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部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
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同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 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地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的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也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化指标距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
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注意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其次,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