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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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一览表解析

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一览表解析
9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1)颐和路;2)梅园新村;3)南捕厅;4)门西荷花塘;5)门东三条营;6)总统府;7)朝天宫;8)金陵机器制造局;9)夫子庙。
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依法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进行原址保护,不得灭失。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定性指标
软件研发布局
聚集在以中国(南京)软件谷为核心、以南京软件园和江苏软件园为两翼的软件产业集聚区、徐庄、江东、新城等省级软件园、麒麟科技创新园及紫金科创特区内。
定性指标
二、产业布局
货运物流布局
以商贸流通为依托,充分发挥区位及综合交通优势,基本建成以国际化、枢纽型、综合性为基本模式的城市物流系统,远期成为服务全省、服务长江流域的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规划建设龙潭、禄口空港、江北化工园、桥林七坝、六合空港、尧化门、湖熟、滨江、雨花、永宁、新集、上坊、永阳、淳溪等14个物流基地。
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
现代农业及乡村旅游布局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充分利用城镇组团间的绿色开敞空间,鼓励有特色的乡村和农业园区发展乡村旅游。大力发展溧水白马、高淳桠溪、江宁横溪、浦口石桥、六合竹镇、新集等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提高农业现代科技水平。实行“多元化、差异化”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培育高淳优质螃蟹、溧水青梅黑莓、江宁奶牛养殖及乳品加工、浦口苗木及休闲农业、六合优质蔬菜、卫岗─孝陵卫农业科技六个都市农业产业群。
定性指标
商业商务办公布局
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的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在强有力的轨道交通的支撑作用下,构建高覆盖率和高可达性的公共服务体系,引导都市区公共服务的扁平化、均质化发展。商业商务办公功能应纳入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建设,高端的区域服务功能引导向“新街口—河西中心—城南中心”构成的市级中心、江北中心和东山、仙林和雄州三个副城中心集聚,地区(新城)中心主要以本地区(新城)居民生活、生产服务功能为主。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4]4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9页(P10-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3号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球数字服务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字[2023]4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3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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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控规到底控什么?——以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老城控规到底控什么?——以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完 成 了 各 段 落 空 间位 置 的 具 体 界 定 。 关 于 狮 子
5 南京 市 人 民政 府 . 南 京 历 史 文 化名 城 保 护 规 划 ( 2 0 1 0 -2 0 2 0 ) [ Z 】 . 2 0 1 2 . 4 南京市规 划局 、南京市城市规 划编制研 究中心 . 南 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 0 1 1 年修 编) 【 z ] . 2 0 1 2 .
6 . 2 规 划的应 对方案
在现 实 的压 力 下 .控 规 仍提 出严格 控制 老
城 新建 建筑的高度 。按照名城保 护规 划的要求 ,
规 划将 三 片历 史城 区 内新建 建筑 的高度 控 制在
3 5 m以下 .保持 老城 现状 近墙低 、远墙高 ;中
心 高 、 周 边 低 ;南 部 低 、北 部 高 ” 的 总体 空 间 形 态 。 同 时 .规 划 对 已 经 明确 的老 城 历 史 空 间 格 局
的重要 构成要素也提 出严格 的保 护要 求。以鼓楼 片区为例 .控规进一步 明确 了对 明城 墙及 其周边 地 区 、狮子 山一 石头 城景观视 廊 、鼓楼清 凉 山历 史 城 区及 各个 历史 地段 和 资源 点 的控高 要求 。 其 中关于明城墙的控高 ,按 照 < 南京名城保护条 例 >的要求应进行分段控制 ,控 详的作用是首次
融I 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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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 ,以及道路交通 、景观等 多个专题 、专
项。限于篇幅 .笔者仅仅选择 了上述 四方面做 了 简单的论述 。坦诚地说 上述 内容 在内在的逻辑 性和 关联性方面并不是太强 ,但确 实是 笔者认为 老城 控规最为核心 的 目标和 内容 .也 是 老城控 规到底控什么 ”这个 问题最直 接的回答 。文 中的 阐述不尽全面和深入 希望 能为各位 同行提供~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

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

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积 五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块 新 建建 筑 的 施 工 前 经 过 考古 勘探 发 掘 有 重 要 地 下 文 物

发 现 需 要 原址保 护 的 或 其 他 地 区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重 要 地 下 文 物 发 现 需 要 原 址 保 护



的 应 当 按 批 准 的 文物 保 护 方 案 对 地 块包 含 建 筑 高 度 在 内 的 规 划 条 件 调 整 进 行 研 究
局 部新 建建 筑 檐 口 高 度 可 适 当 控 制 在

米至


米 但 其 建筑 基 底 占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可 建设 用 地 面 积
第 八条





地下 文 物保 护 在 地 下 文 物 重 点 保 护 区 内 和 重 点 保 护 区 以 外 占 地 面



第 六条

大 型 开 敞 空 间 保 护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军 事 单 位 等 占 地 规 模 较大




空 间 布 局 相 对独 立 完 整 的 地 块 应 当 严 格 保 护 其 现 状 肌 理 和 开 敞 空 间


新建 建 筑 不

得 占 用 现 状 集 中 绿 地 操 场 等 开 敞 空 间 不 得破 坏 其大 型 开 敞 空 间 形 态

步 加 强 城市 规 划

建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 1 6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2014年1月22日)城乡规划是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需建立健全适应特大型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在全市建立依法行政、统一协调、科学决策、规范实施、事权清晰、高效顺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服务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市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优化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在全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权、实施权、监督权既相对分立又紧密联系的事权运行机制。

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保障和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规划管理统一协调。

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整合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全市城乡规划的整体合力。

(二)规划事权科学划分。

市级层面重点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区级层面重点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要做到科学严谨制定,统一规范实施,兼顾和贴近地区发展实际。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0.07.28【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13日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武龙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7月24日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00二年八月)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城三区”发展战略,坚持“一个疏散、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新布局,现提出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老城区范围主要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区域(东、西、南三面以护城河、秦淮河及玄武湖东北岸为界,北以明城墙和城墙遗址为界)。

新区范围是指河西新城区和仙林、东山、江北三个新市区。

二、坚持规划先行。

根据城市总规划和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抓紧开展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历史保护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调整优化老城用地结构,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引导,有效疏散老城人口,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老城的历史文化资源,进一步凸现南京城市特色,增强中心城市活力。

三、严格按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加强老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老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一是严格控制各类住宅的建设(含酒店式公寓楼);二是合理布局商业、娱乐设施、高层(超高层)办公楼等项目的建设;三是加快、优先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保工程,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名胜古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利用。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宁委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9号2011年9月19日)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十二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城乡发展建设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思路、更高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目标和途径(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目标和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区域现代服务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生态宜居城市”等六项城市主要定位,建设“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加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以“国际视野、国际标准、国际水平”树立“规划争第一”的新标杆,加强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引导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理念创新水平、战略谋划水平、综合统筹水平和实施监督水平。

在“一疏散、三集中”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集中集约发展,突出“一主三副”重点建设格局,通过5至10年努力,逐步形成“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区空间格局。

到2015年前后,确保在全省第一批迈进基本现代化行列,实现南京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在转型升级中作示范的总体要求。

(二)转型路径1、从注重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和投资驱动并重转变。

在继续保持要素投入强度的同时,以南京特有的人才、教育、科技资源为基础,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强化科技创新、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宁政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8日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市规划局 2012年12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提供更加科学的指标体系、更加有力的指导准则,特制定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作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为总目标,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建设水平为总体要求,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南京实际,科学制定出一整套土地集约利用、环境品质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南京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重要准则,作为南京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考核标准。

二、基本原则(一)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体现南京赶超跨越的新追求。

(二)坚持以人文本发展理念,提高公共服务品质与文化品位。

(三)突出城市可持续发展导向,强化城市生态与资源保护。

(四)提高城市整体运行效率,强调交通与基础设施的保障。

(五)综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体现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三、适用范围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口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査,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艮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宁政发[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8)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日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为顺利开展《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背景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担负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现行《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于1990开始编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并于2001年依法进行了调整。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地指导了我市近二十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

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市域城镇体系、都市发展区内新区建设、老城保护、综合交通等规划目标均已达到或超过规划预期。

由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将于2010年到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在更高水平上谋划城市发展,市政府决定并经建设部同意,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我市2008年城市建设和管理奋斗目标责任书,成为我市今明年重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构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围绕“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谋划新一轮发展,形成南京2020及2030年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实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都风貌彰显、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南京市老城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

第四条【深化图则与控详的关系】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编制老城空间形态保护深化图则,经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大型开敞空间保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

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第七条【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

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2.12•【字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1983年12月12日)搞好城市住宅建设,是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利于统一规划,解决当前住宅建设中实际存在的许多矛盾,以达到加快住宅建设的目的,市人民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住宅建设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实行改造旧城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城为主的方针。

坚持以改造旧城来挖掘用地潜力不仅可能,而且日益显得必要。

南京城区面积为四十二平方公里,大部分系生活用地,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系简易、破旧、危险房屋。

结合住宅建设进行旧城改造,不仅能够改善原地居民的住宅条件,还可以净增相当数量的新住宅;既可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公用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生活,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少占郊区耕地,控制城市发展规模。

坚持以改造旧城为主,必定能使旧城面貌得到较快改观。

在改造旧城的同时,还必须在郊区开发一些新的住宅小区,而这些新区的开发应通过工业区的建设来进行。

二、实行统一规划,严禁见缝插针。

过去相当一部分住宅建设,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使一些地段建筑密度过大,空地、绿地面积减少,规划布局上发生不合理现象,也使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因此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各建房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全市的住宅建设统一开发,不准再搞“见缝插针”。

为了适应各单位参加统一建房的需要,全市近期规划在旧城区改造四十个片,约三百万平方米,基本上可以适应近几年建筑用地的需要。

各建房单位都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参加建设。

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保护、二挖潜、三结合”的原则,即坚决保护古城风貌,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和市政公用设施潜力,实行旧城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危险房屋改建、沿街建筑改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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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实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都风貌彰显、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南京市老城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

第四条【深化图则与控详的关系】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编制老城空间形态保护深化图则,经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大型开敞空间保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

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第七条【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

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第八条【地下文物保护】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新建建筑的,施工前经过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或其他地区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
保护的,应当按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对地块包含建筑高度在内的规划条件调整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条件。

第九条【合理再开发】成套多层住宅为主的相对完整老旧小区,提倡有机更新,一般不得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

低矮棚户区为主的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以就地平衡为由突破建筑控高要求。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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