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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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ⅩⅩ市农村经济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从事粮棉油生产、加工和多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农业贷款必须坚持“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及对象:第四条农业贷款范围为从事粮棉油生产、加工和多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如贷款对象为个人,借款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如贷款对象为单位,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农业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生产经营相关承包合同、合约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及贷款方式:第七条根据借款人信誉程度、经营业主品行,以及贷款真实性,将采取“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随用随贷,使用方便”的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本行农业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1、小额农户贷款。

根据发放贷款区域性经济的不同,小额农户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ⅩⅩ元以下,可采用小额信用贷款;2、种养业贷款。

种养业农户可向本行申请授信额度,在核定贷款额度内直接办理贷款,实行贷款优先;3、信用镇村贷款。

对被总行确定为信用镇(村)农业贷款,借款人经当地组织单位推荐,凭推荐书直接向本行当地支行(部)申请贷款,实行贷款优先;4、保证担保贷款。

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或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同时,应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5、抵押保证担保贷款。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逐笔签约,逐笔发放。

对于借款人以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向当地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的,要随到随办。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第一篇: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一)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料;(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六条贷款期限。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抓好落实。

一、办理大联保体贷款业务交存的担保互助金纳入贷款保证金科目核算,按照活期存款支取日利率或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计息,退付担保互助金时一次性计付利息。

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时,不再打印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汇总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详见附件)。

《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入档保管。

三、受理社区居民借款申请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要注意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并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积极开办大联保体(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XXXX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第一篇: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贷款审批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在贷款审批阶段,农村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体系。

3.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三、贷款发放1.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遵循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发放手续,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拨等环节,并将其纳入贷款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流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发放符合贷款合同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贷款管理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并指定专门的贷款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对每笔个人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信用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4.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的基本信息、还款情况等进行管理和跟踪。

五、贷款监督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目的。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对不良记录的个人贷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措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主动接受监管和检查,确保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六、贷后服务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还款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贷后服务。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提醒和催收机制,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全额回收。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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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

贷款行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第十八条借款人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评估报告;(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贷款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贷款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付;(五)贷款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本行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六)贷款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七)贷款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贷款审批第二十二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为指导方针,转授权范围内额度的贷款由各营业网点自主审批,超过转授权额度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超过营业网点转授权额度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分离”具体操作为:由各营业网点将受理的贷款资料首先交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

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退回各营业网点,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信贷、财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营业网点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一、审批超过对各营业网点转授权的贷款;二、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三、及时规范各营业网点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围;第六章贷款检查第二十八条各营业网点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

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行领导汇报,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门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

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处理。

第七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营业网点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

每笔借款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通知单等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管理。

稽核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营业网点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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