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要资料法条解析
刑事诉讼法6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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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条款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原则和规定。
其中,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针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分析。
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决定,要将被告人逮捕或者羁押,或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据。
”该条款对于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决定,并采取强制措施时,出具书面证据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执行机关行为的作用,避免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不当侵犯。
符合法律程序的必要性首先,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据。
这一规定是对法律程序的规范,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通过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避免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不当限制。
其次,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为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书面证据作为依据,仅凭口述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证据进行判断,容易受到诱导、误导或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司法判断的不公正。
因此,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更为准确和可信的证据基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出具书面证据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出具书面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书面笔录: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对被告人的陈述、询问、讯问等进行记录,形成书面笔录。
书面笔录应当真实、清晰地记录被告人的陈述内容,并由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书面决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期限等。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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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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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随着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厚。
对于出现了刑事犯罪行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去搜集各种各样的证据来为发生的犯罪违法行为做陈词,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怎样以及什么样的证据对自己最为有利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吧。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概括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
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范围首先应当注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用的主要证据概念是一个立法的特定概念, 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学理概念。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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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f50cce2769eae009581bec64.png)
【刑事诉讼法】考点一、基本原则《新刑诉》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点二、管辖《新刑诉》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考点三、辩护制度1.《新刑诉》新增辩护人的限制范围: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新刑诉》修改会见许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改变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
考点四、强制措施1.《新刑诉》修改指定监视居住住所的犯罪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改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
2.《新刑诉》新增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https://img.taocdn.com/s3/m/af19808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6a.png)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引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它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解析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条。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的财产不受征用,不得查封,住宅不得搜查,其他财物不得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从这一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要涉及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和相关保护措施。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财产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
其次,被告人的财产不能随意被征用、查封、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同时,这也是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的保障。
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述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中。
具体来说,首先,在侦查阶段,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时不能随意搜查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除非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院批准。
其次,在起诉阶段,起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能随意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再次,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保护被告人的财产权利,不得对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进行搜查。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适用于其他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程序中。
例如,保全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冻结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且经过法院批准;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变价等操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
首先,这一法条规定了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因其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受损。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e8a7c4a33d4b14e8524689e.png)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0d8dc8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51.png)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解析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关证据的采集和呈现、审判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九十一条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条款,针对判决结果保荐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九十一条的规定九十一条规定了对于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询问的要求和程序。
具体规定如下:被告人提出事实和证据的相关要求或者异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该方的陈述,并将其规定在笔录或者裁判文书中。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审判中有权提出事实和证据的相关要求或者异议,而审判人员则有责任听取其陈述,并将其记录在笔录或裁判文书中。
这一规定在刑事审判中确保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规定的意义与作用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提出事实和证据要求的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有权提出相关证据,包括辩护证据和疑点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对控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异议,拒绝不当的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2. 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九十一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求或异议的听取和记录义务。
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倾听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权重考虑。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避免因未听取相关陈述而对案件进行错误的判决。
3. 强化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性根据九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将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求或异议规定在笔录或裁判文书中。
这一措施增强了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性。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016e18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78.png)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调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调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调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鉴定意见、记录和翻译,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三、调证程序1. 证据收集(1)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检查、侦查实验等。
(2)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b5bb9fd4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b.png)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1)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态。
(2)难以移动、容易消失,可复制模型、拍摄照片。
(3)客观稳定。
(4)属间接证据。
(3)解决专门问题。
(4)不解决法律问题。
(5)利害关系较小。
(6)需要指派或者聘请。
(2)电子数据(a)表现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b)需要物质载体。
(4)保护人身和住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2-69)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书证。
选项A中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记载在笔记本上,该记载的文字属于书证。
选项B中的笔迹是对客观存在的痕迹的坚定,属于物证。
选项C的证人书写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
选项D中的淫秽书刊,属于典型书证。
【例题单选题】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3)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3篇)
![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869f6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0.png)
第1篇一、引言刑事举证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刑事举证质证的定义刑事举证质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出示、辨认、质证、辩论的活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出示,即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证据的质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三、刑事举证质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刑事举证质证的具体程序、要求、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证据法》对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刑事举证质证的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合法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5.平等原则: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五、刑事举证质证的范围1.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作的记录。
6.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bd33b9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8.png)
第1篇一、引言取证,即收集证据,是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取证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从法律依据、取证原则、取证程序、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取证的原则、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取证的原则、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取证的原则、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中取证的原则、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取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中取证的原则、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三、取证原则1.合法性原则: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原则:取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3.全面性原则:取证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不得遗漏。
4.关联性原则:取证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不得无关紧要。
5.及时性原则:取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四、取证程序1.立案: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
3.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应当组织证据交换。
4.证据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5.证据认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行认定。
五、证据种类1.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事物为内容的证据。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内容为内容的证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56d2d25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e7.png)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证据裁判原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发展史的早期,案件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等证明方式。
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主要是受当时的经济基础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
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出现并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
这一方式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
证据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占据了裁判的主导地位,证据裁判原则成为现代证据制度的奠基原则。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其中,该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刑事诉讼法109条
![刑事诉讼法109条](https://img.taocdn.com/s3/m/d346f64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0.png)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详解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作为其中的一条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进行详细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准确地说,该条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分别是:1.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
2.举证的权利。
3.辩护的权利。
4.质证的权利。
5.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至关重要,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权利的意义1.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有权知道被起诉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罪名,这有助于被告人理解自己的责任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
同时,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也可以让被告人与辩护人一起准备辩护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举证的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减轻罪责。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告人被剥夺了举证的权利,就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且有权利与辩护人充分沟通,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
辩护的权利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基础,也是被告人发表意见和观点的途径。
4.质证的权利质证是辩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告人有权质证对方的证人和证据,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质证的权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审判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指控进行陈述和申辩,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诉求。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权利的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赋予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1.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54eb23e95022aaea998f0f95.png)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在日常生活当中,侦办任何一件案件的时候,证据都是尤为重要的。
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对案件进行定性,也没有办法将当事人缉拿归案。
尽管如此,为了规范我国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对于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法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3篇)
![法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799121d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4.png)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律公正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一、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1.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律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核心问题。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才能还原案件真相,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法律公正就无从谈起。
2. 证据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案件性质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证据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判断案件是属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还是行政违法,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二、证据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保障1.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可以揭示案件真相,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2. 证据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证据在法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可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
三、证据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1. 证据有助于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在法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合法有助于简化案件审理程序。
当证据确凿时,法官可以快速作出判决,提高司法效率。
2. 证据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证据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可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案件质量。
四、证据在法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法律案件审理的第一步。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全面收集证据,避免遗漏重要证据。
(3)客观收集证据,避免主观臆断。
2. 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是法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9ea889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8.png)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程序和证据的要求进行论述。
一、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报案、立案,并进行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检察并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刑罚的执行由相关司法机关负责。
在刑事案件的程序中,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例如,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并有权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
同时,刑事案件的程序也要求相关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严格,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实证、充分。
具体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据应满足以下要求:1. 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程序。
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 实证性要求:证据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准确的,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并有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或调查。
3. 充分性要求:证据应当足以支撑对被告人的指控或辩护,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责或无罪。
证据的充分性是判决的重要依据,应当满足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和定性要求。
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采集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正义。
总结: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刑事案件的程序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刑事案件的证据应满足合法、实证、充分的要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扎实贯彻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程序和证据要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条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308d7e3bce2f0066f4332277.png)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条内容是什么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侦办,一般来说证据对案件的侦办是非常重要的。
并且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也是十分关注证据的。
但是为了确保证据的正常取得和规范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相关事宜,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条内容是什么?(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https://img.taocdn.com/s3/m/e78b01d8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c1.png)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刑事诉讼法是指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维护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而其中的“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则是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条法条,下面将围绕这个法条来展开一些相关性解读。
一、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步,我们需要知道,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主要阐述的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在这个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一点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精神。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时间限制第二步,我们还需要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及时间限制。
针对行政复议,总体上分为“自己申请”和“被复核单位要求”的两种情况。
在具体时间限制方面,则是要求“复核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复核单位超过二十日仍未作出决定,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行政诉讼,则要求当事人在受到被告书的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提起。
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也能确保行政工作的及时响应、及时反馈。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第三步,我们还需要留意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中的一些具体细节。
例如,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听取证人证言的权利,这也可以确保辩护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法条还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实际机构隶属于有司法职能的单位,这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保障公民的全面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以上的关键要点,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相关问题,例如,规定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申请必须提供原告、被告、案由、事实及证据。
同时,法条还规定了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受到及时制止,也能够有效防范不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社会效应。
刑法证据规则解读
![刑法证据规则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24d32ec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8.png)
刑法证据规则解读刑法作为我国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刑罚的确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在刑法实践中,证据的使用和规则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解析,以期对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或排除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客观证明的材料。
根据刑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的真实性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其他事实推导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果等。
二、证据规则的遵循1. 法定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定的证据形式,如书证、证人证言等,必须依法采用。
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避免非法证据和不可靠证据的使用。
同时,法定证据规则也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充分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并要求证据必须充分。
这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的情况,确保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同时,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要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优势证据规则:在刑法实践中,某些证据比其他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被称为优势证据。
优势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只要证据的说服力更强,就可作为决定判决的重要依据。
同时,法官在应用优势证据时也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起诉,以及罪名和事实的指控。
在起诉阶段,对于证据的使用应该符合法定证据规则,并且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和合理性。
2. 一审阶段:在一审阶段,法官需要进行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同时,法官还需要遵循证据充分和优势证据规则,在充分考虑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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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点法条解析一、刑事证据基本特征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我国诉讼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 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在客观上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并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下列三种情况应当排除其关联性:⑴类似行为,即其他案件中与本案相似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⑵品格事实,即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不能作为定罪依(注意:在我国可以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⑶表情,如:脸色苍白、语无伦次等。
3.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具体而言:(1 )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2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3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⑴区别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
一个物品即使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⑵联系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在理论上,这种情况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案发现场找到一封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注意:①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有些文字材料不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而是以其存放地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那么它是物证而不是书证;②并不是所有的书证都一定要写在纸张上,有些文字材料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写在其他物质材料如布、石头等上面的,只要它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2. 证人证言⑴证人的资格《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注意: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必须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这个程度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②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③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④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性,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⑤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错误。
⑥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⑵证人证言的内容范围只提供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不包括其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⑶对证人安全的保护①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②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
③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密。
3.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出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往往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注意:①被害人陈述中往往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
具有证据价值的只有第一部分内容。
②单位成为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理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 包括单位中被侵害财产或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 应归入被害人陈述。
因为这些人的陈述可以较为详细地叙述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指出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具体特征,这些都远非证人证言可以比拟,而且这些人的陈述往往受维护单位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驱使,与证人作证的动机不同。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注意:(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形:①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②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③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
上述三种情形只有第一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都属于证人证言。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特殊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 鉴定结论⑴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而不能对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做出结论。
⑵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鉴定人本人的签名。
⑶如果一个问题的鉴定由多人共同进行,在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做出鉴定结论,而不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
⑷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在产生程序上有原则区别,目的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用诊断证明代替鉴定结论。
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往往形成于诉讼之前,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于诉讼过程的证明需要。
医生的诊断仅需依病人的病情而定,医生本人与病人之间也基本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与鉴定结论不同。
而且,鉴定结论的范围远比医生的诊断证明宽广。
但是,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有关的工作,并且履行了相应法律手续的时候,其所做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
⑸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须综合全案证据。
⑹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⑺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两种鉴定结论的区别。
倾向性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供办案人员参考。
6. 勘验、检查笔录⑴构成:①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文字记录;②现场绘图;③现场照片、录像、模型等。
⑵与鉴定结论的区别:①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②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③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7. 视听资料⑴构成:①录音资料;②录像资料;③计算机数据资料。
注意:不是所有采取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都是视听资料,有些证据,例如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在实践中有时也采用多媒体方式出示,但不能因此改变证据的种类。
⑵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非法制造或贩卖的淫秽录像带,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不同的标准,“通说”将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特殊规则: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③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注意: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2.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的分类。
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这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属于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此外,对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应当具体分析。
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的录制,应划归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