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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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闽建法[2004]56号

各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2003]11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二)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除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以外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选址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审批;原由省厅办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也相应下放。

二、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下列审批事项中,属省厅审批的,改变原由县、市逐级层层申报的做法,赋予县(市)享有设区市相同的审核权限,即实行县(市)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厅审批,向设区市备案;申请人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受理审核后,上报省厅审批:

(一)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三)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除厦门市以外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十)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十一)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十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十三)评标专家资格。

三、关于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对申报需由建设部审批的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规划编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审查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二)对下列事项,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

1、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5、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7、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10、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三)对在省外承揽业务的外向型企业,以下事项可以向省厅直接办理:

1、开具出省介绍信;

2、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

3、资质年检;

4、资质升级;

5、资质增项审批;

6、企业所属有关执业人员的资格注册、变更、年检。

凡年度省外产值达到企业年度总产值60%以上的企业均列入外向型企业,省厅将不定期发布名单,实行绿色通道。

(四)对冠以省名、且在省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资质在省厅审批权限内的,可直接向省厅申请资质。

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审批职责。

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大局出发,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审批,加强审批监督;又要强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负责初审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依照闽建法[2004]39号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报审批机关。对不履行审批职责、拖延履行审批职责、违法审批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厅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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