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指的是由一个自然人独立投资、组织、经营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则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注册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出资人之间签订协议的,只需个人提交相应材料、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和注册,获得营业执照即可成立。
在注册时,个人需要填写企业名称、所在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经营与运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与运营主要由个人独立承担。
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制度和合同,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个人需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责任与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风险均由个人独立承担。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内部关系的延伸,个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即用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
因此,经营风险比较大,个人需要谨慎经营。
税务办理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各类税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许多优惠,对于刚刚开始创业的初创型企业家,是一种优良的选择。
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注册与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出资人签订协议,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款项,提交注册登记材料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
在协议上需要说明合伙人的具体出资额度、出资方式、股权份额等。
合伙人共同商议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人须履行的义务、分配利润的办法、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解散与清算等事项。
税务办理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各类税款。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在涉税事项方面的税负相对较小,但管理复杂度高、制度衔接较为困难。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我国创业者最常选择的企业类型之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经营的企业,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这两种企业类型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制度呢?以下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介绍。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只有一个人投资、经营、承担责任的企业。
在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以个人财产为资本,以个人名义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以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为限,不能超越个人的能力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等。
2.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足以满足企业正常运营和承担经营风险的需要。
3.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他们承担个人全部财产和个人信用的法律责任,并且承担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4.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并按时申报纳税。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每位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比例、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事项。
2.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协议中规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注册资本的数额没有固定的规定。
3.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债务和损失,其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合伙和无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
其中,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只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些重大区别点。
一、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是一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公司企业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一种个人所有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与个人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律地位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诉讼权。
公司企业的股东通常只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合伙人的个人法律地位相互关联,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出资者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三、出资方式公司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者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企业,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通常较高,且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通常较低,不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四、责任承担公司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主席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1. 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是由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企业。
在许多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和最常见的商业实体类型之一。
2. 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与其所有者没有分开的法律实体。
这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是无限的。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可以被认为是同一实体的一部分。
3. 成立程序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通常相对简单。
按照法律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需要进行必要的登记、授权或注册,以便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合法的商业实体。
在许多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并不需要提供大量的商业计划或资本,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成立。
4. 业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债务负有全部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是直接由所有者承担的,如果企业无法履行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可能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资产来弥补。
5. 税收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报并缴纳适当的税款。
这可能包括所得税、销售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通常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要求报告他们的收入和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6. 业务扩展和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张和转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唯一权力机构,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经营企业,并可以决定将企业出售给其他人或将其转变为其他形式的企业。
7. 优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一些优点,例如成立过程简单、灵活性高、费用较低等。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通常享有大量的自主决策权和控制权,因为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同一人手中。
8. 缺点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开的法律地位。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因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可能受到企业债务问题的影响。
9. 经营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常规商业实践,包括合规纳税、合法雇佣、合法经营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热门的企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只有出资人一人,所以常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
大家对于什么时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往往分的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带来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1、身份。
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
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
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
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4、投资方式。
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个人独立创办并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形式。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有的权益和损益均由个人独资经营者承担和享有。
该企业形式适用于个人创业者,无需与他人共同经营或分摊风险。
法律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中国法律承认的一种合法企业形式。
它在法律上与个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企业与个人享有相同的民事权益和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
这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债务,其法律地位和个人一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益和责任直接由个人承担。
成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相对简单,程序也相对较少。
以下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步骤:1. 取得《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者需要申请《营业执照》,该执照是法律上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2. 注册税务登记: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在当地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以便在经营过程中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3. 办理银行开户手续:为了便于进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4. 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优点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独立经营:个人独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决策进行经营管理,无需与他人协商或共同决策。
- 灵活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决策和企业运作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灵活性较高。
- 利润分配:个人独资者可以独立享受企业的利润,无需与他人分享。
- 简单成立: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程序简单、成本较低。
风险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有一些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个人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益和责任由个人承担,一旦企业遇到财务问题或法律纠纷,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 资金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个人投入,资金来源有限,难以进行大规模扩张。
- 信誉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和个人信誉紧密相连,一旦个人信誉受到损害,可能会对企业形象和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经营形式。
尽管它们都是企业形式,但在许多方面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差异,包括法律地位、责任、经营方式、税务和扩展等方面。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组成的法人实体,其责任限制于其资本投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于其所有者的实体,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单个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所有者与企业没有分离,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业务和个人财务是混合在一起的。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被限制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是无限且个人财产也对企业债务负有责任。
这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私人财产是受保护的,即使公司债务无法偿还也不会影响股东的个人财产。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如果企业债务无法偿还,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方式也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决定经营和管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所有和经营,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完全掌握在个人手中,灵活性更大。
第四,税务方面也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所得税,税率根据盈利额和地区而异。
股东以股息和分红的形式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和损失由个人所有者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利润按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个人独资企业更容易扩大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公司,从而为公司扩大提供了更大的机会。
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扩大规模受到个人所有者的资金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通常较难实现规模的扩大。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地位、责任、经营方式、税务和扩展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
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个⼈独资企业,是由个⼈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独资企业队企业的债务起到⽆限连带责任,破产时借⽅可以扣留业主的个⼈财产。
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独资企业和⼀⼈公司⽐较相似,但是个⼈独资企业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相⽐却差别很⼤。
公司以企业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独资企业投资⼈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直⾄全部清偿。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以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个⼈独资企业不是法⼈,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享有和承担。
在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式上,有学者认为:个⼈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格与业主⼈格视为⼀体.其⽆限责任可由投资⼈直接承担。
但是个⼈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其投⼊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格和独资企业⼈格只能是视为⼀体,⽽不能在⼆者之间画等号。
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财产有所区别。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独资企业不⾜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当个⼈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清偿时,才由投资⼈其他财产清偿。
可见对于个⼈独资企业债务我国⽴法在坚持投资⼈承担⽆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时,才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对个⼈独资企业承担⽆限责任的⽅式,是通过个⼈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独资企业财产后,不⾜部分才以投资⼈的其他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它由个人独立经营和承担全部责任。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与企业的分隔并不明确,这就使得个人承担了更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税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是紧密相连的,因此,企业所有的财务问题在法律上与个人是相连的。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承担所有税务责任,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个人需要准确报告并缴纳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款。
为解决税务责任带来的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来帮助管理企业财务。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主动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并通过参加培训课程来提升自己对税务事项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第二,经营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责任主要指个人对企业经营所做的各种承诺和责任。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独自承担了企业经营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劳动保障等。
如出现经营不善或违法行为,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降低经营责任的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此外,个人可以与专业律师合作,制定合法的企业运营合同和条款,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债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责任是指个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责任。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在企业运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与个人的财产和信用是紧密相连的。
如果企业出现负债,个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降低债务责任的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寻求合适的融资方式,避免产生过多的债务。
此外,个人可以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合法的合同,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以避免发生纠纷和债务。
第四,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解聘、甚至牢狱之灾。
因此,个人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降低法律责任的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与专业律师合作,定期审核企业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 的特殊形式,不采用企业形式,只有营业执 照;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 企业组织形态,领有企业营业执照,受有关 企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2、法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民法 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3、申请人不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既可以 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名义;个人独资 企业则仅于一个自然人(即公民本人)。
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 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 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 分。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F8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F11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 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 致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是与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 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 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 需要)
2、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F19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 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 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 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 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 的,要接受企业主处罚并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提交设立申请
投资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 立申请,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申请书、出资证明等材料。
登记发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 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经营实 体,其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Part
0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行政区 划、字号的组合,但不得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禁止使用的词语。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 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便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个人独资企业是历史上最早的企业形式之一,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工匠行会。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创业的兴起,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个人独资企业 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低廉的创业成本吸引了大量创业者,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政 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为其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投资主体单一,管理结构简单。其经营活动 主要由投资人直接管理,决策迅速,经营成本较低。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剩余债务。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 被宣告死亡,无继 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5.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5.5.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
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2)财产 清偿顺序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5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1)合法招用员工
2)参加社会保险
• 个人独资企业招 用员工的,应当 依法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保障 员工的劳动安全, 按时、足额发放 员工工资。
• 个人独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 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
3)保障员工权益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使用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名称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 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 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 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 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 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 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的 员工可以依法组 建工会组织,以 维护员工的合法 权益,独资企业 应当为本企业工 会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
5.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要]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
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
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理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 决定解散
(2)投资人 死亡或者被宣 告死亡,无继 承人或者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 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 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内部机构 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 企业的管理方 式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 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 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 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
4)企业的非法人性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仅是一个经营实体, 而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析案例
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 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 且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这就决定 了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 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概念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 实施了,这部企业法对开办企业、债权债务等经济行为产生 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概念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权利方面: • 1、企业财产所有权 • 2、自主经营权 • 3、申请贷款权 • 4、取得土地使用权 • 5、拒绝摊派权
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 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 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 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 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
1、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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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同是企业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不但进一步完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还起到了鼓励民间投资、弘扬创业精神、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
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方面,尚有完备之处。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特征;主体资格;法律责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该法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等都做了具体规定,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却有不甚明确之处,如对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后和投资人死亡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以致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可谓“无法可依”。
如何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内涵“独资企业,也称个人独资企业和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单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1]或“特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可译为个体经营”。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内涵有:(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它的特点表现在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上,对投资主体的要求为必须是自然人。
在法律上,将人分成两类,一类是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界中的人;另一类是法律人,是法律拟制人。
自然人是有生命的人,法人则是一种团体,是法律赋予其人格的团体人。
对自然人,重要的分类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病人。
在中国的法律上,将自然人称公民,《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行为则依据对自然人的分类,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能力人。
法理上讲,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活动,以具有权利能力作为前提,在自己为法律行为时,还应当具有行为能力。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对于投资形式的要求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的投资,只有一个人的投资才能称得上是独资,两个以上的人进行投资,显而易见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投资,不属于独资的形式。
所以限于是自然人,同时又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创立,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或者说是决定本质属性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这个特点是由前一个特点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中所有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同样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作不投资的投资。
因此,这个投资人,只是一个个人,他所作的投资是其个人财产,并不涉及他人以外的财产,并不出现投资人以外的另一个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仅为投资个人所有,这是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所确立这种财产关系,也是宪法原则的体现。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或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所有投资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的财产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成果概归其个人所得,一个企业完全为一个人所拥有,它的全部财产权利归属于投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它表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之所以采取这种责任形式,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为其投资人一人所拥有,收益为其个人所得,企业的风险、企业和债务均应由其个人承担;并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不可分离的,企业如果负有债务,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也同样作为偿付债务的标的。
或是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用于投资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都一起构成了清偿企业债务的基础,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
关于无限责任,有人担心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个人的生活资料都一无所有了,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无限责任,原本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真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
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间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
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
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
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在有载明,或是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
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还有的人提及,无限责任是否意味着无限期地以个人收入清偿债务,应当说,这种无限责任的实质是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个人财产是不断变化的,应当以当时个人所实际拥有的财产为界限,一般不应当将个人在今后仅仅是可能有的收入计算在内,这样比较合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必要的从业人员。
“依国际惯例,凡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的组织或个人都属于企业,法律上对雇佣多少人员并无硬性要求,个体经营也是企业。
这样,企业就是一个与流动摊贩、业余的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的经营行为相对的概念。
” [3]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而言的一个特点,也是对一个独资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是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权利又不能承担责任的空洞的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成为经营实体,才能有存在的价值;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也才能有独立的利益;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权利义务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成为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其设立条件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第36条中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是一个经营实体,而在成立后也必须持续地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存在,不能名存实亡,成为一个虚置的名称。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由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按照《个人独资个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自己的名称。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名称应当预先申请核准,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由于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企业名称中不可以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
在我国,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和一般的实践,公司一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故在登记时,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可以使用“公司”二字。
(2)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该经营之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而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以担保的效力。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从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它在投资和经营承包营规模上不同于主要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已具备了企业的全部特征,因此次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去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赋予其拟制的人格,有利于扩大其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发挥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
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一旦与外界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我国将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他组织形式”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分割,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一种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
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并以企业之名与外界发生经济交往,这的确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
但这种活动的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多工作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
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
下列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活动的人员,主要对象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者。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
法人团体的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
但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投资于企业中的财产与他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之下,它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监督权集中于业主一人手中,业主可以公私合营他个人的权利,随心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而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致使企业的财产与业主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划清界限。
如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结果是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业主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