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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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节选自《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

1 总则

1.0.1 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除住宅以外的种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估。

1.0.3 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讯息工期质量检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1.0.5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中提出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1.0.6 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建筑设备最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采用现场检查及在线测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按以下相关国家标准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标准和用户功能要求进行评估。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 16-92)

2)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

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

5)建设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6)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2.3.1 验收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1 中央监控室

1)中央监控室用于安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监控设备。中央监控室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2)中央监控室的环境满足第2.1.1.条的要求。

2.3.1.2 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供电电源的设计要求。

2.3.1.3 建筑物的照明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视觉照明的设计要求。

2.3.1.4 建筑物各房间的室内空调环境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空调的设计要求。

2.3.1.5 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相关的楼宇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3.1.6 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2.3.1.7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2.3.1.8 具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工程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选型论证;

(2)系统规模容量(被监控设备数及系统相应的输入/输出点数表);

(3)控制工艺说明;

(4)系统功能说明及性能指标等。

2)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图基本上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改绘),包括:

(1)系统结构图;

(2)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3)系统设备布置与布线图(按楼层分别绘制);

(4)与系统监控相关的动力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5)监控设备(检测器、执行器、DDC箱等)安装图;

(6)DDC站与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员站的监控过程程序流程图;

(7)监控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

(8)中央监控室设备布置图等。

3)BA系统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

4)BA系统操作维护手册。

5)工程测试记录,包括:

(1)单台设备启动及测试记录;

(2)监控点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3)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4)设备联运功能测试记录。

6)其他文件,包括:

(1)系统供货合同及工程合同;

(2)系统设备出厂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

(3)系统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相关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5)相关的工程设计变更单;

(6)系统试运行记录(包括夏季、冬季和过渡期工况)。

2.3.2 检验内容和要求

2.3.2.1 说明

本节所列的检验内容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一般的设置情况,每一工程具体的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均以建筑设备工程(空调、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与自动扶梯)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技术文件为依据确定,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2.3.2.2 工程技术文件的检查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变配电系统进行电压、电流、有功力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是否能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当参数值超出允许范围时是否产生报警信号。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监视,对电力变压器的温度进行监视,对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2.3.2.6 照明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于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走道、庭院等)是否能按日光照度或时间表为控制依据,预设程度控制灯组的开关,以实现节能方式运行;对于特殊场所的照度是否能按时间表预设程度进行调节;对于泛光照明设备与艺术照明设备是否能按需要或时间表自动组合灯光,以实现不同的效果。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安保系统及通道控制系统联锁动作,在发生非法入侵报警时自动开启报警区域的高光照明。

2.3.2.7 给排水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是否实现对给水系统的水泵、水箱、减压阀、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运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排水系统的水泵、集水井、污水处理池、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运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2.3.2.8 电梯与电动扶梯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建筑物内每一台电梯和电动扶梯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进行监视。当电梯管理系统可提供通信接口传输电梯的相关数据时,系统是否能取得电梯运行方式与运行状态的必要信息。

原则上建筑设备临近系统不对电梯与电动扶梯进行控制。

2.3.2.9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按监控设备的规模和实际的需要设置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或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与多个操作员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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