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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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通政办发[2008]104 号《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和《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

(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互助基金

第四条企业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的委托,负责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第六条应急互助基金在南通国投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南通国投公司根据企业互助会的委托和监管会的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

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三章互助程序

第七条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30 天向监管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参见附表)。

(二)贷款行审核。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监管会审批。监管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4 次。

(四)签订合同。

1、根据监管会的决定,企业互助会与贷款行、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履约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2、企业互助会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五)应急扶助。相关合同签订以后,企业互助会根据监管会决定,协调南通国投公司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企业账户进行应急还款。贷款行负责监管,封闭运作,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

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贷款行要及时向企业发放新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新贷款直接汇入应急互助基金设在国投公司的专户。对因故逾期的基金借款,企业互助会除向借款企业加收罚息外,同时依法追收。

第八条互助基金借款利息在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借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基金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 的标准执行)。逾期借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罚息。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九条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条监管会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工作,根据“应

急、避峰(错开节假日基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督促贷款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贷款。

第十一条建立应急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监管会具体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审批与监管。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有贷款行同意续贷的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监管会授权工商联根据贷款行的意见代表监管会提出审批意见。监管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会商和督查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贷款行接到企业的续贷请求后,应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续贷的明确意见和是否使用应急互助资金的书面建议。经监管会审核同意,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还贷后,贷款行应如期履约

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贷款行如违约不续贷或只是部分续贷,则由贷款行代借款企业偿还互助基金的本息。贷款行有义务对新贷款进行专户监管、封闭运作,并负责监管和督促企业及时将续贷款偿还应急互助基金。

(三)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维护基金良性运转,监管会有权要求借款会员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

(四)应急互助基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赔付核销。互助基金损失超过20% (含)则暂停受理业务。经整顿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互助会应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委托南通国投公司按现行会计准则和通则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互助基金按每个会计年度不低于50% 的经营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借款损失的核销。其余收益可用于对会员的分配,具体比例由监管会研究,一年一定;会员按其出资额享有相应的基金收益和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四条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若与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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