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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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二、离婚财产分割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比如A与B结婚;A婚前购买一房屋价值400万人民币;付了首付150万元;婚后与B一起还房贷250万元..现在A与B要离婚;房屋现在增值到800万元即增值了400万元;那么A与B 如何分割这套房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 A与B对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如下:1首付150万归A所有; 2B与A平分夫妻共同还房贷的250万;即A分得125万;B分得125万;3对于增值部分;A首付的增值为150/400400=150万元;A与B共同还房贷的那一部分250/400400=250万元;A与B平分这一部分增值;A分得125万元;B分得125万元..4A一共分得150+125+150+125=550万元;B一共分得125+125=250万元..5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A所有;但要补偿250万元给B..三、抚养权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案例: 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包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包青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毕某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生一子毕某某..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离婚..王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孩子从小生活学习由王某某及其父母管理照顾;孩子姥姥姥爷对孩子特别关心;毕某某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不关心;还经常打孩子;另孩子属过敏性体质;毕某某也不知道怎么照顾孩子;为此提供孩子幼儿园园费、学前班学费、学习用品花费、保险费票据证明..毕某某不认可;称王某某提供的票据只能证明是王某某去交的费;这些费用都是用双方的共同收入交纳的..毕某某也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王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王某某没有住房;无法保证孩子的稳定居住;王某某父母身体不好;刚刚做完手术;不适合照顾孩子;毕某某母亲是退休干部;生活条件、身体条件都要比王某某父母好;另王某某还有一个姐姐没有成家;将来王某某父母还要照顾她的孩子;对此毕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100元左右;毕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200元左右..原审法院另查明;王某某、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信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2张..2007年8月;王某某、毕某某共同购买雪弗莱乐骋轿车1辆;所有人登记为毕某某;2013年1月;王某某将该车卖掉;购买大众途观二手车一辆;牌照号为蒙bmn360;所有人登记为王某某..王某某主张卖雪弗莱乐骋车得款30000元;购买大众途观车花费200000元;卖车款30000元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其余是王某某父母出资;为此提供银行存折一张证明;毕某某称雪弗莱乐骋车卖多少钱不清楚;对购买大众途观车不知情;花费多少;谁出资不清楚..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9号街坊5栋18号住房1套;于2004年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毕某某;王某某认可系毕某某婚前财产..购房款120000元;首付50000元;贷款70000元;现已全部还清..王某某主张从结婚后贷款由王某某、毕某某共同偿还;毕某某不认可;称贷款的共同还贷人是毕某某及其母亲肖素波;贷款一直都是其母偿还..对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做适当让步;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毕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自愿放弃卖车款的分割..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毕某某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培养;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现王某某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王某某、毕某某离婚..婚生子毕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均要求直接抚养;从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考虑;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毕某某应适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王某某自愿放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分割符合意思自愿原则;原审法院予以准许..蒙bmn360大众途观车;王某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部分出资;且毕某某未主张该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归王某某所有..卖车款30000元;王某某已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王某某应退还毕某某一半卖车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与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毕某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800元;从2013年10月开始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双人床1张归王某某所有;海信冰箱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1张归毕某某所有;四、蒙bmn360大众途观车1台归王某某所有;五、王某某给付被告毕某某卖车款1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王某某、毕某某各承担75元..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子毕珈诚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被上诉人工作不稳定;至今也没有固定的住房;不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考虑到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在托管班;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心里创伤..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没有稳定工作不是事实;小孩一直是被上诉人所带;对小孩的习性比较了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决定子女抚养权时;首先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然后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权衡..而本案虽然上诉人毕某某的抚养条件优于被上诉人王某某;但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母亲抚养小孩;是会更有利小孩的身心健康..上诉人毕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毕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励昕审判员周文玉代理审判员李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毅。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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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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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在离婚的同时,其实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需要一并作出处理的。
而一般情况下,需要离婚夫妻协商处理抚养问题,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那通常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离婚的同时,其实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需要一并作出处理的。
而一般情况下,需要离婚夫妻协商处理抚养问题,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那通常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3538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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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的法律适用(2篇)
![抚养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acb946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32.png)
第1篇一、引言抚养,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和保护。
在我国,抚养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抚养的法律适用展开论述,旨在为抚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抚养关系的确立1. 法定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人,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2. 非法定抚养关系(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形成抚养关系。
但双方自愿形成抚养关系,应当签订抚养协议,明确抚养义务和权利。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与亲生父母相同。
三、抚养义务的履行1. 生活费用(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2)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
2. 教育费用(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2)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
3. 医疗费用(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2)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医疗费用,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抚养关系的变更1. 诉讼变更(1)父母一方因特殊情况,如疾病、工作调动等,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2)未成年子女因成长需要,如升学、就业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2. 非诉讼变更(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愿变更抚养关系。
(2)未成年子女自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父母同意,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抚养权案例分析题目(3篇)
![法律抚养权案例分析题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3cf8b07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6.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某。
由于性格不合,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未尽到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且存在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严重影响了小李某的成长环境。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小李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抚养权变更的条件?3. 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权。
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权变更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子女利益优先原则。
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 具体情况原则。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水平等;(3)子女的意愿,若子女已成年,应尊重其选择;(4)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
(三)李某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案的分析1. 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王某存在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严重影响了小李某的成长环境。
同时,李某在离婚后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具备抚养小李某的条件。
因此,法院应支持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子女利益优先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小李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确保其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适用法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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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离婚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诉讼适用法律进行阐述。
二、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根本大法,对离婚诉讼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离婚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调解、判决等环节。
(3)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4)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子女母亲,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纠纷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证据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离婚诉讼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程序1. 起诉离婚诉讼的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等。
2. 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4. 证据认定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5.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结果、理由和依据。
四、离婚诉讼适用法律应注意的问题1. 举证责任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案件管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5129b6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68.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本报告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法律问题。
其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1)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2)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3)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情形:(1)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算的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算的](https://img.taocdn.com/s3/m/bed97d0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78.png)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算的。
未成年人因为是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可以自我生存的,所以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标准在我国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算的的相关内容。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算的?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e867cce0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ce.png)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5d00d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ea.png)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43688a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6d.png)
第1篇引言儿童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生活等方面所需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儿童抚养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补充和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儿童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
二、抚养费计算标准1. 一般标准儿童抚养费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子女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父母经济能力: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为依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 当地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差较大时,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 子女有特殊需要,如残疾、病弱等,抚养费数额应适当增加;- 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疾病、失业等,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可以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2. 定期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按比例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3篇)
![婚姻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679a2b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5e.png)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而孩子则是婚姻的结晶。
在婚姻关系中,孩子抚养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话题。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孩子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为了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三、抚养费的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1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第2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抚养费的计算标准1.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子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开支,包括饮食、衣物、居住等费用。
抚养费中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2. 教育费教育费是指子女接受教育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课外辅导费、教材费等。
抚养费中教育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教育需求和家长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3. 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子女因疾病、受伤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抚养费中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医疗部门的收费标准,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需求和家长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385763e376baf1ffc4fad55.png)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170f51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cc.png)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皖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维梅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子女对父母对家庭缺乏责任感,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有不忠实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原告怀孕后思想发生严重变化,耐不住空虚寂寞竟然做出伙同他人轮奸妇女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第11条、第14条规定已经具备了法定的条件。
婚姻应当以爱情作为存在地基础,彼此之间忠贞不渝,白头偕老。
而本案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丈夫的最基本的义务,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只要是个正常的人有能够体会,现在,这种伤害一直持续了多年,原告付出了青春,却失去了幸福:原告种下爱情和希望,却收获了无穷无尽的伤害,可以想象原告是多么痛苦!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被告具有严重过错,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婚生孩子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代理人认为:1、孩子抚养权应由原告行使,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法发〔1993〕30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e9c11386c85ec3a87c2c5e6.png)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同时这样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子女抚养费相关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f688825f18583d049645996.png)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故而一些专业人士,也整理了一些信息,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人民法院在受理抚养权的纠纷案件时,也需要按照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决,对于不服从于判决的,可以请求复议。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这其中,“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
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
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516e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6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0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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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沪高法民一【2005】18号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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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
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
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
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