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八章-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给付
!==================================================================第八章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给付2009年01月28日星期三上午 00:39(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杜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
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
由于社会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张,对政府的给付义务内容也攀出新的要求,广义的行政给付是一个开放的发展概念。
它实际上是对现代国家积极行政职能的概括和对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政府的行政给付和公民的社会权利与其他公法受益权利,是发展我国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逐渐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主导方面。
‘改善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和消除贫困、保障食品和药品消费安全、保障劳动安全、协调区域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是近!==================================================================年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社会需要的重点领域,也是有关行政职能立法的重点项目。
这些立法,包括对已有立法的修订和新法律的制定,在不同程度上为行政给付法律义务提供了依据。
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给付领域的研究相对薄弱,一些重要的概念和范畴正在研究探讨之中。
(二)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行政给付法律结构,是指行政给付义务与公民社会权与其他公法受益权的相互关系。
其基本问题,是行政给付义务的普遍性和公民社会权与其他公法受益权的集体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今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个案中主张个体权利.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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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法律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1.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首先基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行政法与民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因此,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2.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似性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例如,在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相似。
因此,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3.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民事法律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民事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三、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的实践意义1.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简化争议解决程序,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民事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
2.促进公平正义民事法律在解决行政争议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推动法治建设行政争议适用民事法律,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
通过借鉴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声誉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又称申诫罚和和精神罚。
4.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后里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6.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及行政主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7.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应予以合理保护,以免其受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
8.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0.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相对主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的行政行为。
12.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给与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1行政给付
行政法 1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有: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低保、社保。
2 行政行为的内容指在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权利产生间接性的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征求意见程序和公布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以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具有效力,不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程序上则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4 行政行为分类1.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不同。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法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总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合法行政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⑴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实行裁量权所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⑶程序正当⑷高效便民⑸诚实守信原则⑹权责统一原则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宝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考点4、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1)行政主体范围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②国务院、省、市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③派出机构法律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6、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效力①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特殊情况,都被推定为合法②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③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④执行力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2)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特殊活动。
如营业许可、驾驶执照。
②特许: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殊限制的许可,主要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行政法简答题和名次解释题
行政法简答题和名次解释题具体行政行为名次解释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对人,采取的非强制措施,指引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行政协定:行政主体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4、公私合作行政5、行政委托合同6、行政规划: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职权和法定程序,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预先设定一定的方法和步骤7、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居间审查并裁决的行为。
8、行政给付:我国的狭义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授权,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给付的原则:福利国家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法治原则;国家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10、行政给付的特征:受益性、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依申请、义务与权力相对、物质利益11、行政征收1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为了公益目的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取得公民、法人和或者非法人组织财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单方行政行为。
13、行政征收特征:主体、法定性、目的的公益性、单方性、强制性、对价补偿性14、行政征税:无偿性。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公益性15、行政收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政行为16、行政收费与行政收税:主体;是否有偿;专款专用17、政府基金: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向公民、法人等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18、我国行政收费的管理机制:目录管理、许可管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收费必须要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支分离19、公益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处于公益目的以国家强制力手段为后盾,经过公平补偿而取得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20、公益征收的特征:强制性、补偿性、公益性、法定性21、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排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依据法律规定暂时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举与公平补偿的行为。
行政给付
案情
• 原告:某村66户农民。 • 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 •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 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 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 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 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 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 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 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 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 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一)含义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 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 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 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 行政征收具有公益性 行政征收具有法定性 一是行政征收制度的建立具有法定性。 二是行政征收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三是行政征收程序的法定性。 四是纳税缴费义务的法定性。
行政主体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
施。
因行政主体的严重过错,法院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
决解除合同。
六、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一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
二是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
行政诉讼。
注意
行政合同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行政合同争议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合同争议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
• 1.通报表扬 • 2.记功。 • 通常分为四个等级,即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 功。 • 3.发给资金或奖品。 • 4.晋级 • 5.晋职。指提高其职务。 • 6.通令嘉奖 • 7.授予荣誉称号。 • 以上各种奖励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并可发给 某种证书、证章,以资证明
解读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解读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和行政给付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和手段。
它们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政府治理目标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行政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和公共性。
行政合同的特征十分显著。
首先,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就决定了其在合同中的主导地位和特殊职责。
其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比如政府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与企业签订的建设合同。
再者,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往往享有行政优益权。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但需要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行政合同的种类繁多。
常见的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等。
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例,政府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方,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通过与相对人的协商合作,减少行政成本和阻力。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平等协商,相对人的意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
而行政给付,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
比如抚恤金,是国家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伤残人员等发放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安置,为退伍军人、受灾群众等提供的妥善安排;救济,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困难的公民给予的帮助。
行政给付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给付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行政法学 名词解释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2.行政处理权3.羁束行政行为4.行政征调5.行政诉讼6.行政法7.行政处罚权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9.狭义的行政征收10.行政赔偿11.行政主体12.行政强制权13.行政行为的效力14.行政处罚15.行政复议16.行政拘留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8.行政法学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20.听证制度21.所谓“行政权”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3.行政立法24.行政强制25.所谓“行政关系”26.国家公务员27.行政规范性文件28.行政事实行为29.行政强制执行30.行政法基本原则31.国家公职关系32.行政处理33.即时强制34.行政合同35.行政效率原则36.行政行为37.行政相对人38.行政确认39.代执行40.不单方接触41.抽象行政行为42.行政奖励43.维持判决44.行政指导45.行政机关46.具体行政行47.行政程序48.执行罚49.行政许可50.行政裁决51.行为补偿52.行政监察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行政法制名词解释
行政法制名词解释1. 行政许可:嘿,这行政许可就像是给你打开一扇门的钥匙!比如说你想开个餐馆,那得有相关部门给你许可才行啊。
这就好像你要进一个城堡,没有那把钥匙你就进不去呀!2. 行政处罚:哎呀呀,行政处罚简单说就是你犯了错,政府要给你点“颜色”看看呢!就好比你在马路上乱停车,交警给你贴罚单,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呀!3. 行政强制:嘿,行政强制那可是有点厉害的哦!比如说警察为了制止犯罪,强制把嫌疑人带走,这就是行政强制啦。
就像拔河比赛,一方用力把另一方拉过来!4. 行政复议:哇塞,行政复议就像是你对政府的某个决定不服气,然后去要求重新审查呢!比如说你觉得交警给你开的罚单不合理,你就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呀。
这不就跟你跟朋友争论一个道理一样嘛!5. 行政诉讼:嘿,行政诉讼可不得了呀,这是你直接把政府告上法庭呢!好比你和政府之间有了一场“官司大战”!比如政府拆了你家房子,你觉得不合理,你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6. 行政征收:哟呵,行政征收就是政府依法从你这里拿走一些东西啦。
像收税呀,这不就是一种行政征收嘛。
就像从你的口袋里掏出一部分钱来一样呢!7. 行政给付:哈哈,行政给付就是政府给你发福利呀!比如给困难群众发救济金,这就是行政给付呢。
这多让人开心呀,就像收到一份惊喜礼物一样!8. 行政指导:嘿呀,行政指导就像是政府给你指个路呢!告诉你怎么做比较好。
比如说政府建议农民种某种经济作物,这就是行政指导啦。
就像有个热心的长辈给你出主意一样呢!9. 行政合同:哇哦,行政合同就是政府和你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呀!比如政府要建个工程,和建筑公司签合同,这就是行政合同嘛。
就跟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做件事一样!10. 行政监督:哎呀呀,行政监督就是看着政府自己和其他人有没有好好做事呀!就像有双眼睛一直盯着一样。
比如监督政府部门有没有乱花钱,这就是行政监督呢。
这可太重要啦,不是吗?我觉得这些行政法制名词都很重要呀,它们保障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呢!。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行政法学电子教案
行政法学电子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述1.1 行政法学的定义解释行政法学的概念和内涵强调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重要性1.2 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介绍行政法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行政法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1.3 行政法学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解释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强调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实用性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和作用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2.2 行政合法性原则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行政合理性原则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行政法的主体和客体3.1 行政法的主体概述介绍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强调行政法主体的权力和职责3.2 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权限解释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权限的依据和规定强调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行政权力3.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解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四章:行政行为4.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行为的重要性4.2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介绍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3 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合法性审查解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第五章:行政诉讼5.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作用5.2 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诉讼参加人介绍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资格强调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和诉讼参加人的权益5.3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判决解释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判决的执行力第六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6.1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6.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介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强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6.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解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七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7.1 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合同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7.2 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介绍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强调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双方的权益7.3 行政给付的定义和条件解释行政给付的定义和条件强调行政给付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第八章:行政复议8.1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作用8.2 行政复议的管辖和申请介绍行政复议的管辖和申请的程序和条件强调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申请人的权益8.3 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解释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的程序和内容强调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的必要性第九章:行政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9.1 行政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作用9.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成和内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成和内容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独立性和公开信息的范围9.3 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处理解释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处理的程序和条件强调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和公开信息的提供第十章:行政法责任10.1 行政法责任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法责任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法责任的重要性10.2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介绍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追究10.3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解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追究第十一章:行政法与国际法11.1 行政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探讨行政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强调行政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1.2 国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国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强调国际行政法在跨国行政关系中的重要性11.3 国际行政法的实践和挑战分析国际行政法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强调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行政法领域的作用第十二章: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12.1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强调行政法在宪法框架下的地位和作用12.2 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异同强调宪法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12.3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强调宪法对行政法的约束和指导作用第十三章: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领域13.1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和交叉领域强调行政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3.2 行政法在经济监管与调控中的作用介绍行政法在经济监管与调控中的具体作用和规则强调行政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中的重要性13.3 行政法与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分析行政法与经济法交叉领域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强调合作与协调在解决经济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十四章: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14.1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强调行政法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4.2 行政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应用介绍行政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应用和规则强调行政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益中的重要性14.3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分析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强调合作与协调在解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十五章: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15.1 行政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行政法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强调行政法学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15.2 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与挑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新方法和新技术强调行政法学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创新与挑战15.3 行政法学的实践应用与未来展望分析行政法学的实践应用和未来展望强调行政法学在推动行政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主体、客体、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法责任、行政法与国际法、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领域、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以及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等十五个章节。
行政法学 简答题
行政法学简答题第一章一、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式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反。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号法律要旨。
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
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第二章一、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4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3、必须是位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4、必须有法律根据。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2、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3、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三、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2、行政相对人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第三章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热门城市:丰城市律师兴隆县律师安平县律师高安市律师平泉县律师乾安县律师德兴市律师沧县律师铜陵律师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告诉你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
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
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也叫“即时强制”。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行政法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行政法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不包括:A.依法履行合同B.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相对人损失须予以补偿C.变更合同须征求相对人的同意D.支付报酬并兑现优惠1.【考点】行政合同【答案】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
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当公共服务之需求发生较大变化,以至于根据行政合同的初始约定无法恰当地提供公共服务时,行政机关在与合同相对人无法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内容行使单方变更权,不需征求相对人同意。
此项为行政机关特权而非义务。
C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A、B、D三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下列有关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C.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D.行政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2.【考点】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答案】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项正确,当选。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B项正确,当选。
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遵循民事合同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章 行政征收等行为
第六章行政征收等行为•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和固定性•目前我国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由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组成。
•1、税收征收: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
•2、行政收费:国家为行政相对方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而收取的代价。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权利收归国有,进行限制或利用的行为。
•既包括对动产的征用,也包括对不动产的征用。
•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
•2.公益性。
•3.补偿性。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一)联系:基于公共利益•(二)区别: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A.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B.公共利益的需要C.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D.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某省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
省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 )A.行政征用B.行政征收C.行政征购D.行政没收下列关于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都具有强制性B.都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C.都是单方行政行为D.都是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非精神)。
•2.行政给付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行为。
•行政给付的种类•1、抚恤金•2、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我国行政给付主要采取如下几种方式:•1.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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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一节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单方命令,还可以以合同方式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的自愿性、有偿性、竞争性,成为当代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髙行政效率。
行政合同的本质是利用协商机制和市场机制实现行政职能。
所以在被称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中,总是会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因为合同中行政因素的种类和作用程度的差异,所以就有不同意义和不同结构的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在理论和制度上远没有达到像纯粹民事合同那样高的一致性,这也为各国根据特定情况和时代需求建立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提供了可能。
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职能,既可以是完全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法律责任机制,在许多情形下不能为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也不能解决行政机关职权行为问题。
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设立一些专门制度,解决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机制实现行政职能的特殊问题,行政合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并发挥作用的。
行政合同事项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首先适用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行政合同专门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合同规则。
所以关于行政合同法的讨论,一般限于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
合同或者承包作为重要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济体制改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和城市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承包方面。
这两类承包合同有较多的行政因素或者公共因素,政府的参与和干预确有必要。
但是由于对政府参与和干预的规范尚不完善,致使行政侵权现象多有发生。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就将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健全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否认行政管理的作用或者力图将行政因素排除出合同机制。
只要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行政的参与和干预就是不能完全回避的。
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合同,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将合同内容的行政性质作为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志,排除行政机关这一主体要件。
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合同的内容特征。
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可以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行政合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
这种合同责任不仅有普通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行政合同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性行政合同和管理性行政合同两大类。
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髙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出了规定。
这种合同的根据是国有土地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土地出让的目的是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
但是,W 于国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流转、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等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益权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
合同法对这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例外规定。
该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
国家订货的重要情形是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需要进行的订货。
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
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独占权以政府行使禁止其他人从事相同活动的行政职权为条件,因此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成为合同标的。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以吸引投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的行政合同,包括行政管理权限和财产债务清偿能力。
例如,缔结政府特许权合同的行政机关需要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特许权,缔结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享有土地管理权限,缔结国家订货合同的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财政预算。
享有缔结行政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行政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
超越权限缔约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消极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遵循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订立方式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不釆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
. -理论上,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
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
行政合同案卷的必备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由。
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
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
(五)合同的效力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关于行政合同的无效,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一)行政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约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指导和监督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状况的资料和说明,可以提出告诫和整改意见。
行政合同应当规定关于行政指导和监督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行政指导和监督的范围、方式、吋间、费用等必要事项。
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书面说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行政理由、补偿方式和数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对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说明文件内容不接受的,可以要求进行协商。
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行政合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应当写明变更或者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等事项。
第二节行政给付^. s' k V 4 ' « t ■ f 1 ^ 、->'-2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
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
由于社会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张,对政府的给付义务内容也提出新的要求,广义的行政给付是一个开放的发展概念。
它实际上是对现代国家积极行政职能的概括和对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政府的行政给付和公民的社会权利与其他公法受益权利,是发展我国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逐渐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主导方面。
改善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和消除贫困、保障食品和药品消费安全、保障劳动安全、协调区域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錢会,是近年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社会需要的重点领域,也是有关行政职能立法的重点项目。
这些立法,包括对已有立法的修订和新法律的制定,在不同程度上为行政给付法律义务提供了依据。
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给付领域的研究相对薄弱,一些重要的概念和范畴正在研究探讨之中。
二、行政物质和资金帮助' 行政给付的种类,有不同的理论概括。
目前,行政物质和资金帮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直接的物质资金支持,有两个方面:一是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二是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